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09-25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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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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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双流县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双流县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行政成本,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全县各类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为完成特定项目或工作任务所雇用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编制,按照雇用合同进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县所聘雇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分辅助岗位类雇员、专业岗位类雇员和特设岗位类雇员三种。
辅助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雇用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一般性行政或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
专业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为提升本单位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所雇用的专业人才,从事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应聘者须是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雇用岗位专业理论或工作经验的人才。
特设岗位类雇员是指雇用单位因某种特定需要而雇用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高级专业性研究和管理工作。
应聘者须是取得硕士、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专业业绩突出的人才。
第二章雇用的基本条件、程序和方法第四条雇员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拟雇用单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各单位雇用雇员应当拟定雇用计划,雇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雇员的方式、原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资格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应享受的基本薪酬。
第六条各单位拟定的雇用计划,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雇用雇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双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双机编发【2006】17号)的相关程序,采取考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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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
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聘用制雇员应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制雇员合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与聘用制雇员签订聘用制雇员合同期限一般首次为3-5年,试用期为6个月(计算在聘期内)。
第十四条聘用制雇员合同期满及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制雇员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愿意续聘的,应
于聘用制雇员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五条自聘用制雇员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合同的雇员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制雇员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聘用制雇员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聘用制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聘用制雇员合同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制雇员或事业单位单方提前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其权益保护和补偿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制雇员与事业单位因履行聘用制雇员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雇员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雇员续聘、选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用,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聘用制雇员可破格聘用,享受相应岗位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聘用制雇员三方协商一致,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本系统同一体制内调配聘用制雇员。
第二十五条聘用制雇员的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申诉等,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制雇员的选聘
第二十六条综合素质较高、表现突出、特别优秀的聘用制雇员,可根据岗位需求,选聘进入事业单位编制体制内。
第二十七条选聘人员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以区、县(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先进个人的;
(二)获得以市级及以上系统或行业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先进个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聘期内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或聘期内考核为称职以上,且至少1次考核优秀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选聘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确定拟选聘人选,向主管部门提报其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选聘人员进行考察、考核;
(三)经考察、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聘用制雇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聘用制雇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
待遇。
经本人与单位协商议定,在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
聘用制雇员所需工资总量纳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条聘用制雇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所需经费,按照所在事业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遇重大改革时,聘用制雇员的使用、管理及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随之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