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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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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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目录常建〔2016〕94号 (1)苏住建价〔2016〕3号 (3)常工价〔2016〕23号 (6)苏建价〔2016〕151号 (7)苏建价〔2016〕154号 (11)常建〔2016〕9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序号优质工程等级计算基础费率标准1国家级优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3.10%2省级优质工程2%3市级优质工程1.50%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0.50%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6年4月27日苏住建价〔2016〕3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二、采用原有计税模式进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安监机构)实施,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责的城建(城镇)监察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城建监察机构)实施。

安监、消防、质监、房管、环保、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管、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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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扬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服务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扬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服务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扬州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服务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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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道路工程、土木方工程施工,脚手架搭设,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扬府办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房屋住用安全是一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长期性工作。

市政府53号令《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1月实施以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切实监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危旧房屋的安全排查、加固解危、房屋装修拆改、防汛防台和矛盾调处等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同时要积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及时指导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解危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拆改外立面墙体或者非承重外墙、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未经许可在外立面“破墙开店”等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04号),对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条件1、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

2、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3、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内及集镇居民小区住宅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危险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扬府发〔2015〕12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通知扬府发〔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合理划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执法主体1、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广陵分局、邗江分局。

广陵区、邗江区分别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2、江都区(原江都市)已于2007年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按省政府批复的要求,独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3、市执法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委会派驻分局,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

二、执法体制调整要求各区政府、市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1、确保执法集中到位。

执法体制调整后,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区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区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2、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就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精准调节土地投向,促进资源要素集中集聚(一)优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引导各类产业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空间协同。

发挥开发园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载体作用,依据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度、资源利用率和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园区的用地规模、开发边界,明晰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定位趋同、行业交叉的园区,适当增家国家、省、市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产业串联式、组团式集聚发展。

(二)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规划、计划、流量等各类指标的统筹配置,将指标安排与项目体量、环境容量、开发强度、产业布局等相挂钩,对市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工业百强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对其它一般项目用地限制新增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及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扬建规[2014]1号

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市管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扬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扬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筑业是扬州市基本产业、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我市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农民致富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1、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超过1万平米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

合理规划布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纳入工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上应优先支持,其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2、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2016年,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并按20%的速度逐年递增,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累计达40万平米以上。

对市辖区内预制装配率达20%以上的建筑产业化单体项目,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由负责征收该项费用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奖励给建设单位;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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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对扬州市所有建筑业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一)建筑业项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二)市政公用事业,包括道路建设、河道整治、桥梁涵洞建设、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项目;(三)交通、水利、供电、邮电等专业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全部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五分局)负责。

主营建-1-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全部由五分局负责;兼营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税收管理仍按原管辖范围分别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三、四、五税务分局负责。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营业税等相关税收,由五分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代征代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分局是指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第二章项目登记第六条建管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

建管处每月要与发改、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招投标等部门联系,采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或导入《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以备项目登记和税收管理使用。

第七条建管处根据《管理系统》中的采集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一),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建管处在发表时应做好登记表的填表辅导工作。

第八条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2-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建管处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完整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式二份):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⑤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⑥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应对建筑施工单位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筑施工单位重新填写,同时告知退回理由,明确填写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提醒施工单位到五分局进行纳税鉴定。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项目转让行为以及更换总包、转分包、再转分包单位情况的),须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由原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3-记表》(附件二),涉及到变更信息的,除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外,一并提供下列变更资料:①项目转让合同、协议(原件);②项目转让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变更登记表的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

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受理,并于3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安装项目注销登记。

建筑施工单位向建管处领取《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件三)申请办理项目清算,同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竣工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书复印件;②建筑项目登记证原件;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管处负责受理注销项目的申请,五分局负责注销项目的税款清算。

在办理清算注销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项目清算结束后在《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注销意见。

如涉及退税的由五分局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对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五分局应在其《外管证》中注明经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4-第三章纳税鉴定第十二条建管处对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后,由五分局按规定对相关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纳税鉴定(包括税收收入归属鉴定,下同)。

纳税鉴定可以就单个项目在其决算注销前进行分项目纳税鉴定,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含应征税种、税目、税率;应征费、基金等。

第十三条纳税鉴定在管理系统中分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两种,项目鉴定优先于默认鉴定。

项目开票按照项目鉴定和默认鉴定的顺序依次取得对应税种税率;零星开票按照默认鉴定取得对应税种税率。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对需要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

未进行纳税鉴定的项目,管理系统不得进行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办理纳税鉴定时,应持下列资料或证件:①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③外来施工方的《外管证》原件及复印件;④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⑤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鉴定的税、费和基金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地方综合基金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按照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纳税人进行鉴定时,要结合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考察企业账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做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及征收率。

单个项目做出的项目鉴定在该项目注销前有效;对纳税人做出的鉴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该纳税人所有项目有效。

第四章发票管理第十八条对工程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建管处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建安施工纳税人在向建管处申请开具发票时,建管处应先对施工单位征收相应税、费、基金,然后再开具发票。

-6-第二十条建安施工纳税人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纳税人和分包纳税人分别申请开具建安发票,分别缴纳相应税、费、基金。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项目登记的工程,建管处可在项目登记时发放工程项目代开票信息卡(附件四),建安施工纳税人在工程项目金额内申请代开票时只需提供此信息卡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工程结束后建管处收回信息卡归档。

对项目管理标准以下的零星工程,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建安发票由市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代开;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做项目登记,但必须到建管处代征税款,开具发票。

建筑单位应持下列资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提供);②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③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④收款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收款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⑤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管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建管处到征收分局办理建安发票、代扣税凭证领用手续,由专人负责票据领用、开具、保管事宜,每月底前产生票据领、用、存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征收分局。

-7-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发票和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得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施工企业换取《建筑业发票》。

第五章申报纳税第二十四条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对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已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建安项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一并报送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税务机关要求的项目动态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对达到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应税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按要求同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时,对已在建管处代扣的税、费、基金应在申报表“已缴金额”中反映。

-8-第二十七条建管处对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统一使用机打《现金完税证》,由建管处负责向征收分局领取。

并按月办理完税凭证的票证结报。

第六章外来、外出经营登记管理第二十八条外来经营且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来扬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前,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到五分局申请办理外来报验登记。

①《外管证》原件;②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分局接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外来经营企业信息,以备建管处项目登记使用。

第二十九条外地来扬从事建筑安装经营的纳税人在扬经营期间超过《外管证》注明的有效期的,应及时到五分局注销外经证。

并持加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证回原税务机关缴销。

第三十条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来扬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完成后,必须结清应缴税款并持完税证明复印件到五分局办理注销外来登记手续。

外来经营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期满未办理缴销又不续开的,建管处不得按照原项目鉴定内容为其办理代开票手续。

-9-第三十一条扬州市区建筑企业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离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仍按涉税审批改革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征收分局开具《外管证》。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各类合同、协议、中标书等工程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二条《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征收分局缴销原证明,同时凭原证明申请开具新的《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附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和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回征收分局进行缴销。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上期已办理《外管证》到期后未缴回的,征收分局不予受理开具新《外管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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