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劳动碰瓷”将赔1万,抓对方证据漏洞改判1千
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9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树祥【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建湘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建湘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建湘【代理律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树祥;东莞市达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客观性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杜树祥在本院有以下涉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序号案号用人单位(简称) 1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08号渌通公司 2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335号国天公司 3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32号千祥厂4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307号金铭公司5 (2016)粤19民终1348号利安和乐公司 6 (2017)粤1973民终965号生利公司7 (2017)粤19民终8994号永銮公司8 (2018)粤19民终4143号祺佳制品厂9 (2018)粤19民终7020号飞荣公司10 (2018)粤19民终10455号和胜加工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杜树祥、达旭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作为一个职业碰瓷者,他们往往通过制造事故、伤害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赔偿金和工资。
职业碰瓷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影响。
那么,职业碰瓷者是否能够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不能被支持和认可的。
首先,职业碰瓷者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故意诱导、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毒害、塌方等重大危险事故,或者故意放纵危险物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职业碰瓷者的行为属于制造事故、故意伤害行为,他们应该被依法惩处,而不是被给予协调赔偿的待遇。
其次,职业碰瓷者的行为也违反了行业道德。
作为一名合法的从业者,应该以诚信、专业和责任的态度服务于社会。
然而,职业碰瓷者却故意伤害自己,骗取赔偿金和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员工的权益。
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将会导致职业伦理和社会秩序的崩塌。
最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不应该通过伪造、诈骗等非法方式来获取二倍工资。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提出申请签订合同,而不是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取薪酬。
此外,用人单位同样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法规,按照规定给员工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职业碰瓷者无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被法律和社会所认可。
合法的员工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要求,以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遵循法律、道德和职业准则,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除了职业碰瓷者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急于招人,或者员工缺乏对于劳动法律的了解等。
关于碰瓷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日益繁忙,各类交通事故频发。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引发“碰瓷”现象。
这不仅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碰瓷”法律案件为例,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反思。
二、案件详情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碰瓷”引发的交通事故。
受害者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后方驶来,撞击了李某的车辆。
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声称是李某的车辆追尾导致事故发生,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质疑,认为赵某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于是,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的“碰瓷”行为逐渐暴露出来。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过调查,发现赵某曾因“碰瓷”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公安机关对赵某进行了传唤,并在其住处查获了伪造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此案时,赵某对自己的“碰瓷”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通过赔偿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反思1. “碰瓷”现象的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可以谋取不当利益。
(2)道德观念缺失: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他人权益。
(3)执法力度不足:在“碰瓷”案件处理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碰瓷”行为屡禁不止。
2. 法律反思(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碰瓷”行为的危害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碰瓷”现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陆宇与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宇与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审理法官】张睿聂效黄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宇;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陆宇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琼麟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琼麟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琼麟【代理律所】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宇【被告】深圳市万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万匠公司是否需向陆宇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万匠公司是否需向陆宇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万匠公司承认曾通知陆宇来公司面试、再结合陆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记录以及陆宇对万匠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明确描述,原审采信陆宇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陆宇2019年5月加班工资差额、2019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万匠公司未举证证明陆宇的工资结构、考勤记录以及已发放工资情况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审采信陆宇提交的工资条上工资结构、考勤记录计得的陆宇2019年5月份加班工资差额46.57元、2019年6月份工资4326.44元、2019年7月份工资180.46元数额及计算方法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案例碰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一种特殊的碰瓷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件,旨在揭示碰瓷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惩处。
二、案件经过(一)事故发生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城市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当日17时30分,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同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在通过一个路口时,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声称自己受伤,要求张某赔偿。
(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在调查过程中,交警发现李某身上并无明显伤痕,且在事发后,李某主动提出让张某支付医疗费用。
张某对此表示怀疑,于是报警处理。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碰瓷的事实。
原来,李某为了获取赔偿,事先在电动车尾部涂上一些铁钉,企图在行驶过程中让车辆被扎破。
当李某看到张某驾驶的车辆时,故意加速,使电动车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
(三)审理过程1. 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 赔偿由于李某的碰瓷行为,张某的车辆受到了一定的损坏。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
三、案件评析(一)碰瓷行为的危害1.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碰瓷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增加交通事故案件数量。
碰瓷行为使得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给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3. 加剧社会矛盾。
碰瓷行为使得受害者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还可能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加剧了社会矛盾。
(二)法律惩处1. 刑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陆燕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陆燕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陆燕泥【当事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陆燕泥【当事人-个人】陆燕泥【当事人-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卫【代理律所】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陆燕泥【本院观点】东旭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但在案证据显示,陆燕泥工作至2019年4月23日,东旭公司工资发放至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仲裁期间东旭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和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故一审判决东旭公司支付陆燕泥上述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旭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但在案证据显示,陆燕泥工作至2019年4月23日,东旭公司工资发放至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仲裁期间东旭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陆燕泥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的工资、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和2019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故一审判决东旭公司支付陆燕泥上述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职业碰瓷者能否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维权·以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
工友 2020年第6期21特征。
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章某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而非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
对于职业碰瓷者而言,总有办法拖延合同签订的时间,而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并无此防范的意识,且二倍工资既然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则赔偿的受益人应为无过错的一方,碰瓷者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如获得不法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最后,从社会效果看。
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仅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恶意者在明显欺骗善意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益,更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具有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应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本意看。
劳动合同法给予书面劳动合同较高的法律地位,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劳动关系,绝大多数时候劳资双方纠纷都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客观上需要有着更强证明力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依据,所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用倒逼机制,设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制度,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事实劳动关系。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
摘要:
1.概述:郑州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案例详情:员工碰瓷公司,以达到索赔目的
3.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驳回员工诉求
4.案例分析:碰瓷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公司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社会影响:此案对劳动碰瓷现象的警示作用
正文:
近日,一起发生在郑州的劳动碰瓷判决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通过碰瓷的方式企图向公司索赔,然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求,让许多人对劳动碰瓷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据了解,这名员工在离职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然而,事实上,公司在他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其社会保险的缴纳政策,并表示如果员工愿意,可以自己承担保险费用。
该员工在离职时,突然提出这一要求,显然是有意碰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最终作出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驳回员工的诉求。
法院认为,员工的碰瓷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碰瓷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不当利益。
此案对劳动碰瓷现象产生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它告诉我们,碰瓷行为不仅
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遇“劳动碰瓷”将赔1万,抓对方证据漏洞改判1千
近年来,“碰瓷”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花样繁多,令人防不胜防。
开车遇到碰瓷,那见多了;走路遇到碰瓷,扶摔倒老人被讹的报道层出不穷,那雇用员工时遇到“劳动碰瓷”的,你能想到么?别急着摇头,大状君这就带你们见识一下!
遇“劳动碰瓷”老手,企业主有苦难言
2016年底,找大状的曾文楚律师接到了一份十分棘手的委托,从委托人陈先生的简述资料上来看,他是遇到了“劳动碰瓷”的老手了!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曾律师很快与陈先生会面了。
委托人陈先生在东莞经营着一家木业公司,2016年8月20日雇用了临时工韩某,但韩某以身份证不在身边为由,拒与木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9月中旬,韩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离开。
同年12月,陈先生竟收到了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要求陈先生支付韩某7月工资,8月、9月两倍工资差额及就职期间的高温补贴,共计一万余元。
找大状律师冷静分析,企业主有望减少损失
曾律师仔细阅读裁决书,与陈先生进行了沟通确认,整理总结出以下有转圜余地的方面:
1、证明韩某是7月没有在陈先生的公司就职。
曾律师注意到,在韩某在仲裁阶段提供的银行卡流水中,有一笔注明为“7月工资”的转账,转账人为李某。
说来也巧,这转账人李先生也在东莞市内经营一家林木加工公司,是陈先生的同行,经了解,韩某在7月份确实就职于李先生的公司。
这也证明了,陈先生与韩某在7月份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证明韩某是8月20日入职工作。
经了解,陈先生确认已向韩某付清8月工资1585元及9月工资4046元,根据8、9月工资差额,结合陈先生提供的员工出勤表,曾律师认为,这基本上可认定韩某为8月下旬入职。
3、陈先生无法提供证明证实韩某入职未满一个月,故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在所难免;且陈先生虽采取了降温措施对工作场地进行降温,但并未对现场温度进行记录,这一疏忽极有可能导致法院支持韩某索取高温补贴的主张,但需支付金额均要重新计算。
有理有据,找大状律师轻松戳破“劳动碰瓷”谎言
听了曾律师的详细分析,陈先生信心大增,决定将韩某告上法庭,以挽回部分损失,洗清自己不白之冤。
2017年1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找大状曾律师在庭上有条不紊的陈述观点,列举出本案争议疑点,并结合在陈先生处收集到的有利资料进行举证,证明韩某捏造入职时间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观点条理清晰,有理有据,此前的裁决书确有不妥之处,采信了由曾律师提出的韩某于8月20日入职的观点,驳回韩某让陈先生支付7月工资的要求,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及需支付的高温津贴则需重新计算。
一万改判一千,找大状为企业主挽回大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韩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80元及高温津贴198.3元。
本案中,找大状的曾律师思维敏捷,抓住韩某提供证据中的漏洞,并以此戳穿了韩某的谎言,陈先生需要支付的一万多元的工资及补偿一下降为了一千多元,最大限度上挽回了陈先生的损失。
最后虽未完全胜诉,但陈先生已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同时也后悔当初的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导致投机取巧的人有机可乘。
了解到曾律师所在的深圳市找大状法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员工管理规范化及风险防范的服务,陈先生当即决定成为我们的长期合作客户,以免企业再因管理不规范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