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涌现,临时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2、建设项目选址勘察、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用地;3、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在开采期间生活用房、临时工棚、选矿厂、尾矿库、井口平台、堆料场、运输道路等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一)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3、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土地复垦方案;5、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
重点审查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等。
(三)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准,并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哎呀,说到临时用地这事儿,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家附近要建一个新的公园,这本来是好事儿啊,大家都盼着呢。
可在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了临时用地的问题。
施工队一开始没规划好,随便找了块空地就开始堆放建筑材料,把那地方弄得乱七八糟的。
周边居民可就有意见了,这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妨碍大家日常出行。
这就让我想到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得明确啥是临时用地。
简单来说,临时用地就是那些因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比如说修建道路时搭建的临时工棚用地,或者勘探矿产时临时搭建的设备存放场地。
那怎么申请临时用地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得有个详细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里面得把用地的理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啥的都写清楚。
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会派人去实地考察,看看是不是真的有这个必要,符不符合规定。
申请通过了也不能任性。
使用临时用地得遵循一些原则。
比如说,不能改变土地的原用途。
要是原本是耕地,你可不能在上面盖房子、挖鱼塘。
而且使用期限一到,就得赶紧把土地恢复原样。
我就见过有的地方,临时用地用完了也不清理,地上还留着一堆建筑垃圾,这可不行。
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还得注意保护环境。
不能随便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有个例子,一个工地因为乱排污水,把附近的小河都污染了,河里的鱼都死了不少,这不是作孽嘛。
另外,相关部门也得加强监管。
不能让那些申请了临时用地的人钻空子。
要定期去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在使用土地。
发现问题得及时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
还有啊,对于临时用地的补偿问题也得弄清楚。
不能让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吃亏。
补偿的标准得合理、公平,让大家都能接受。
总之,临时用地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咱们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
就像我家附近那个公园建设的例子,如果一开始施工队能按照规范管理临时用地,就不会惹来居民的抱怨了。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四)影响城市交通、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五)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整齐、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empirenews.page--](一)不得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和色彩;(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改变临时建设的位置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色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结构形式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改变临时建设使用性质或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由其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
的;(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临时建设、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风景名胜区和独立的开发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