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1.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
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
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
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
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0228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b.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结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0〕18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印制。
各市教育(教体)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送本年度办学许可证需求数量。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或吊销。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六、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津人社局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0〕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申领《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
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
《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
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政办[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闽政办[2012]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4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区域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责任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落实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一)落实促进发展责任。
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贡献,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清理并纠正各类不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和做法,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一律适用于民办高校。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加强统筹指导。
办好现有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校。
鼓励民办高校引入新的出资者或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壮大办学实力。
对长期规范办学、办学水平较高,且已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工作评估的民办高校,加大招生计划和资金扶持力度,促其建设成为高水平民办高校;对规范办学,但存在办学困难的民办高校,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对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存在重大办学风险和隐患的民办高校,要重点监控,限制招生,直至退出办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7:本校党、团、队组织,工会组织材料长期
二、教学管理类
2-1:本校开设学科的教学大纲,学科教学方案、提纲、授课计划、进
度表、教学经验总结等长期
2-2:教学常规管理制度长期
2-3:本校教研活动计划、总结以及教研课教案、日程安排表、集中评
议等材料短期
2-4:学校德育计划、活动记录、总结短期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县教育局组织年度检查后,年检结果将通过濉溪县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八、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规定
六、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原申办时确定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培训范围、办学场地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的内容与范围: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无论办理哪种变更项目,都必须由原举办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某项目变更的报告。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要求变更的项目,确定学校应提供办理变更的材料和相关手续。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擅自变更申办时确定的任何项目内容,均属违规办学行为,变更项目内容无效。
十、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
凡经审核批办的民办学校均为一校(园)一证,在一个地点办学。任何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园),更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此行为之一者,将责令其整改予以警告;有非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恶性竞争,干扰教育秩序的,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落实资料短期
2-6:学校实验教学及电教资料短期
2-7:本校考试制度、考试样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短期
2-8:毕结业(期末)考试成绩统计表,质量分析表长期
2-9:本校学生实习、实验计划、总结、实习报告长期
2-10:学校对外教学交流情况资料短期
三、招生工作类
3-1:本校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批原件长期
民办教育机构一经批准建立,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现就有关变更手续与材料说明如下:
一、办理变更范围
办理变更的范围有:学校名称、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
二、办理变更程序
办理变更的民办学校需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变更项目材料,待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雕刻,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5-2:分年度学生转、休、复、留等变动情况长期
5-3:本校学生(员)毕结业成绩评定、结业证书发放花名册长期
5-4:本校学生(员)守则,学生(员)出缺勤记录短期
一、学校管理综合类
1-1:本校申请办学材料长期
1-2:上级颁发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教学工作文件长期
1-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证、法人资格证、学校代码证长期
1-4: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检自查报告及上级对本校的评估结论长期
1-5: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委托联合办学协议、开设学科报告等长期
1-6:学校发展规划、平面图长期
十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权限
民办濉溪县惠民中学、淮北龙海学校及职业中学市县共管,以县为主;民办淮北龙华学校、濉溪县口子实验学校、濉河路中学、濉溪县广文学校、淮北市民生中学县教育局直管,其余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属地原则,由所属中心学校协助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由中心学校管理。
五、关于学校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电视、路牌、印刷宣传品等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计划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承诺的必须能做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诽谤抵毁其他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广告(简章)内容一致。擅自发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七、关于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换发或签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实行整改后的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举办者须知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了解、学习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了解所申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以及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要求,以便依法申办、规范办学。申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供有效资产评估证明和有效资金证明。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地税局办理税收有关事宜和领购税务发票,到银行办理正式帐户。
3-2:年度招生计划报告长期
3-3:分年度录取学生名册长期
四、教材类
4-1:本校教师自编的校本教材,教学指导书,参考书长期
4-2:虽未正式出版,但具有本校新观点、新内容、新特色的内部教材
或优秀教案等长期
4-3:本校自编的学生练习册长期
4-4:分年度教学用书征订情况长期
五、学籍管理类
5-1:本校学生(员)报到证、学籍表、学生(员)名册长期
十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档案资料建设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具体分为六大类:综合类、教学管理类、招生类、教材类、学籍管理类、后勤财务管理类。档案资料要分类装盒,专橱存放。
附:1、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2、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报:市教育局
附件1:
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民办学校符合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学校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报民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其次学校决策机构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组织,实施终止办学清算。然后在教育、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它情况终止办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项目原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备注
学校名称
办公地址及电话
主办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培训项目
(校、园长)
培训点
申请变更
理由
法定代表:学校公章:年月日
审核部门
意见
公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1、变更法人的要填报校长核准审批表;
2、新设专业的要提交报告后方准设立;
3、非自有场所附场所租赁协议书。
民办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及提供材料要求
(五)填报《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附件2:
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档案资料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个学校历史发展的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轨迹,是主管部门评估评价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每个学校都应该建立完整、齐全、规范的档案资料,尤其是学历教育学校。为使民办学校建设档案资料有个抓手和标准,便于学校操作,县教育局根据外地经验和本县实际,制定了“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希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认真建设好本校的档案资料。
九、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关政策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审批机关递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办学结余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具体有关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四、关于审批机关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中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在本县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7:本校工作计划、学期或年终总结永久
1-8:本校行政会(校董会、校务会)记录永久
1-9:本校大事记/本校校务日记永久
1-10:本校各种规章制度(纪律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工作规范等制度)长期
1-11:本校教师任课一览表,兼职教师业务登记表,教学考核材料,学
期总课表,教师工作量等长期
1-12:本校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师工作等形成的(如论文、总结)
4、原举办者对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可列表)
5、原、现双方举办者变更协议书。此协议书须说清四方面情况:①甲乙双方简述要求变更和同意接收的理由;②甲乙双方对学校产权设施设备流转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移交情况;③交接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益;④其他需要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