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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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方案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父母监护、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我们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各园区、镇的管理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全面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有效运行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改善儿童的研究、生活、成长环境,提升安全保障和生活幸福感,增强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意识,减少留守现象和困境儿童数量。

我们的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库,制定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等。

我们要落实各园区、镇的责任,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库,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同时,我们要加强社会参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和数据。

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园区、镇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排查资料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民政局和教育局。

建立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2020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未满16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综合新华社电经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差距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他们的子女往往因为户籍、教育资源等多种原因被留在农村,形成了所谓的“留守儿童”群体。

这些孩子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和照顾,面临着教育、健康、心理、安全等多方面的挑战。

因此,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关系到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文章将概述留守儿童群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定义、数量、分布等。

分析现有法律框架对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和实施情况,评估其有效性和不足之处。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实地调查,揭示留守儿童在教育、健康、心理、安全等方面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文章将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社会参与度等,以期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现状分析农村留守儿童是指那些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儿童。

他们通常与祖父母、亲戚或其他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这一群体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尤为庞大,他们的权利保护现状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关注。

教育权是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和监护人教育意识的不足,许多留守儿童无法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他们可能就读于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施落后的学校,接受的教育质量相对较低。

一些留守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负担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导致他们失学或辍学。

家庭环境对于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农村留守儿童往往面临着家庭环境不佳的问题。

他们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和关爱,导致孩子缺乏情感支持和陪伴。

同时,一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提供充足的照顾和监护。

这些问题使得留守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感到孤独和无助,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本省农村未成年人。

第三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为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本行政区域创业就业给予支持。

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第五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并同时将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定义•定义一:五个留守儿童标准–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务工,但在本地区务工的时长不满一年,留守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且未成年子女在家乡的寄养人家中寄养的。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在一个月内回家探亲一次。

–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离开家乡,到城市从事务工或其他非务农行业工作,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在全年累计家乡停留时间不满三个月。

理由:这五个标准主要从父母是否离家、是否外出务工以及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细分和界定,能够较全面地覆盖不同情况下的留守儿童群体。

•定义二: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未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亲属或其他人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

–城市留守儿童是指在城市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未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亲属或其他人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

理由:将留守儿童分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留守儿童两类,能够对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下的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更具体、更细致的研究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书籍简介《留守儿童问题调查与研究》•作者:XXX•出版年份:20XX《留守儿童问题调查与研究》是一本针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的专著。

本书通过对留守儿童的定义、现状以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旨在为决策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概述,并提出了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从理论到实践,本书综合了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于理解和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书以扎实的理论基础、全面的调研分析为支撑,能够帮助读者对留守儿童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无论是政府部门、学者研究者还是相关从业人员,都能从中获取有益的研究和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经验。

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2023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1(2743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给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均衡教育发展及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九大和______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乡镇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

结合实际,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研究解决。

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站及村(居)党组织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落实村(居)委员会职责。

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结合学校教育,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渝民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以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服务能力(一)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职责见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各区县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20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

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功能,提升能力,同时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浅谈中国留守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中国留守儿童教育政策的实施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随着中国经济模式构造的转变,大批的农民走出土地与乡村向城市中流动。

伴随这一现象而生的,就是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巢老人之外,也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

这些儿童的父母远离了家园在大城市里打拼生活的同时也是在建立祖国,而他们身后的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也影视国家无法无视的当务之急。

同时,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防止的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政策无法落实,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仍然让人揪心。

本文将在简要概述我国留守儿童及留守儿童教育政策的根底上,找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政策;问题与对策引言留守儿童在当今的中国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存在与中国各省市乡村中的普遍现象。

这些儿童的生存状况已然让人忧心,物质的匮乏更需要精神的弥补。

担当精神补给的教育工作是对这些留守在乡村等待父母归来的儿童的最大抚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过大,留守儿童数量庞大,乡村基建问题简陋等等或新兴,或悠久的各种问题的影响之下,留守儿童的教育政策的落实存在着诸多问题。

同时家庭环境的缺失,物质生活的艰辛,教师、教学资源的短缺让单独生活在乡村的儿童在面对教育的时候时常充满着憧憬和疑心。

他们渴望着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同时也疑心着相对于他们来说高昂的学费能否赚得回来他们需要的未来。

此时,针对教育政策实施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探讨显得亟不可待。

破旧屋檐下的孩子们在昏暗的灯光中,手握粗糙的文具孜孜不倦的抓紧仅有的时间吸取知识的身影伴随在家禽牲畜的鸣叫声中的场景紧抓着每一个关心这一问题的人的内心。

相依为命的祖X或尚未成年兄弟姐妹手中的课本是通往他们渴望的未来的入场券,这X入场券应把他们引向一个真正光明的未来,而不是让他们陷在恶性循环的悲剧中,不能走出孤独,不能走出贫困。

一留守儿童现状〔一〕生理方面留守儿童的生理现状相当于他们承受教育的硬件设施,在留守儿童的教育政策中,这一局部不应该被无视。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x〔x〕13号)、《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x发〔x〕5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发〔x〕7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x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关爱保护体系。

形成“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确保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x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显著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要意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区直各相关部门、x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真正的关爱和保护。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留守儿童的社会政策


的生活、教育、情感、心理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
显。
六、解决措施
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
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 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 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 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 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 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 和解决。
和农村学校相比。
(二)分布情况
1.年龄及性别分布
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学龄前
(0―5周岁)、小学学龄(6―11周岁)、初中学龄 (12―14周岁)和大龄(15―17周岁)4个年龄组 占总体的比例分别为27.05%、34.85%、20.84%和 17.27%。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约3000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部门应该给
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政府应合理分担留 守儿童的教育成本,取消所谓的借读费和 择校费。
七、留守儿童社会政策 河南省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草案)》2010年5月25日提请省人大常委
会审议,修订的内容主要围绕留守儿童、
校园安全、网瘾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
新问题。
多万。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3.71%,女
孩占46.29%,男女性别比为114:75。
2.地区分布 据介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分布十分 集中,而且多数居住在中南各省。四川、安 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6省的农村留
守儿童在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
超过半数,达到52%。
四、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监护不力 .缺乏抚慰
2.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无法与城 市工人相比,差距很大。以他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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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国家对留守儿童
的政策法规
【国家对留守儿童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逐渐增多。

与此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2月发布之后,截至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措施。

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
《意见》对留守儿童给出了明确定义: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成为常态家庭模式。

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5.1%,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尚晓援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主要在心理方面处于劣势。

在外打工的父母会给留守儿童物质上的补偿,但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缺失。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纽带变得松弛,孩子对父母的亲情相对淡漠,尚晓援说,这将影响到留守儿童今后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方式,这一群体未来的核心家庭也会更容易解体,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目标
到2020年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达到上述要求,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提出了阶段性具体目标。

山东指出,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福建要求,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
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措施
家庭: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单独居住
家庭监护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不能让不满16周岁儿童单独居住。

《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浙江、云南等多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规定。

浙江提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

云南要求,用工企业、单位要提醒、督促务工人员履行家庭监护责任。

学校: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
学校教育方面,《意见》要求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吉林明确,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

云南提出,到2017年,实现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

到2017年,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
全省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

尚晓援表示,针对寄宿儿童,学校应改善饭菜营养结构,举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强课后监护。

另外,还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减少校园欺凌和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

建议强化教师报告责任,教师若获知儿童受虐待的情况,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专家建议调动社区资源
社会力量方面,《意见》指出,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建议调动社区资源,在农村设置专门的社工岗位。

因为社工对当地的环境相对熟悉,比较了解留守儿童的情况,对儿童的关爱和照顾也更加方
便。

延伸: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意见》提到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两个方面。

宁夏、安徽等多地提出了具体措施。

安徽提出,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宁夏强调,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宁夏流动人口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尚晓援说,有些城市为控制人口,提高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标准。

家长如果不放弃城市的工作,就只能让孩子留在家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留守儿童的人数。

因此,从政策上解决农民子女就地入学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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