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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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

成立于1995年,WTO有164个成员,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之一。

其协定内容是WTO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WTO会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WTO的协定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关税和贸易一般协定(GATT)GATT是WTO最早的协定之一,目的是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GATT协定规定,WTO会员国必须向其他会员国开放本国市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采取其他保护主义措施。

同时,GATT还规定了贸易出口补贴的限制和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贸易伙伴的利益。

二、服务贸易协定(GATS)GATS规定了WTO会员国开放和监管服务业的规则。

WTO会员国必须向其他会员国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但可以对某些领域限制外国服务提供商的准入。

同时,GATS还规定了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国际数字服务交易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规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规定WTO会员国必须为商标、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TRIPS还规定WTO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犯和盗版行为。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TFA)TFA的目的是简化和加快跨境贸易程序。

该协定规定WTO会员国必须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并确保跨境货物和服务的流动。

TFA还规定了互联网和数字贸易等新业务的规则。

总之,WTO协定内容是WTO运作的基础,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强WTO会员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

WTO协定内容的贯彻执行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规范和促进全球贸易。

WTO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开放和非歧视性的国际贸易体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涵盖了贸易自由化、非关税壁垒、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等方面。

首先,WTO的规则包括《关于货物贸易的一般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和《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

这些协定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具体操作规则。

根据GATT的规定,会员国之间应采取最惠国待遇,即任何一个会员国对另一个会员国的待遇必须非歧视。

此外,GATT还要求会员国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并限制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其次,WTO的规则还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和《关于知识产权贸易方面的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贸易便利化协定旨在简化和加速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TRIPS协议则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专利、版权和商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外,WTO还拥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即《争端解决了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该机制旨在实现争端解决的非歧视性、透明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该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将根据WTO规则和协定,对贸易争端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

这有助于维护WTO成员的贸易权益和规则的有效执行。

另外,WTO的规则还鼓励会员国开展技术援助和推广活动,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贸易。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签订及我国的对策探究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签订及我国的对策探究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签订及我国的对策探究作者:赵静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摘要:《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对推动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挽救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它为国际协定也属于国际条约的一种,除了确定了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部分具体规则,也提出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加强援助的理念,要求各成员国需要在成员之间的贸易便利化和海关合规性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

该协定将会为提供巨大的贸易市场,同时也会给我国带来消极影响,我国应当在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抓住机会迎接挑战。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协定;多哈回合;WTO;国际协定《巴厘一揽子协议》是2013年12月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就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早期收获,其中贸易便利化议题则是除了部长决议之外,还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该协议旨在简化贸易程序,建立更为快捷高效的全球贸易。

1 《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进程及其意义(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进程关于贸易便利化问题的讨论最早出现在 1996年12月的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决定授权理事会对世界货物贸易方面“进行探索性和分析性的工作,并评估在简化贸易程序方面的WTO规则”。

2001年11月开始的WTO第四次部级会议开始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贸易谈判,该轮谈判确定了8个谈判领域,贸易便利化问题也在其中。

经过几年的探索性工作,WTO成员在2004年7月正式同意在包含所谓的“七月套案”附件D模式的基础上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

随后几年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贸易便利化问题也不得不一再搁置。

但2013年7月的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闭幕会议上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定”成为历史性突破。

“巴厘一揽子协定”包括10份文件,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除了部长决议之外,还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协定决定尽快成立筹备委员会,就协定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确保相关条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正式生效。

焦点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

焦点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

示 ,海 关 将加 大 改 革 创 新 力度 ,落 实 《贸 易便 利 化 协 定 》 ( 以下 简 称 《 协定 》 ) 关 于
公平 透 明 、简 化 协 调等 贸 易 便 利 化 的理 念
和 原则 , 确保 海关 改革 与 《 协定 》相 衔 接 。


环境 ; 另 一 方 面 ,协 定实 施 还将 普 遍 提高 中国 贸易 伙 伴 的贸 易 便幂 U 化 水
平 ,使 中 国产 品 出口通 关更 加便 捷 。 Βιβλιοθήκη 快 报 ●● U f
贸易增长率下降了 0 . 6个百分点 .在造成
2 0 1 5年 和 2 0 1 6年 贸 易 增 长 率 差 异 中 占
月全 球 货物 贸易 量 的加 速增 长 。但 与 此 同
WT O 贸 易 便 利 化 协 定 生 效
世 界 贸 易 组织 ( WT O) 总 干 事 阿 泽 维 多 2月 2 2日宣 布 , 《 贸易 便 利化 协 定 》议定 书 已得到 该组 织 超过 三分 之二 成 员核 准 , 从 而正 式生 效 。 在 日 内瓦 世 贸组 织 总 部 当 天 举 行 的新 1 4发 布 会 上 ,阿 泽维 多宣 布 ,
年1 1月 上 升 1 . 1 个 点 ,表 明全 球 贸 易 正 进一 步显 现增 长态 势 。 具体来看 , WT 0I 中 涉 及航 空 货物 运
焦点 ● ● + - -
输 、汽 车 销 售 、 出口 订 单 以及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等 方 面 的数 据 均 在过 去 几 个 月 内 出现 稳 定 增 长 ,这 些 领 先 指标 将 支 撑今 年 前 几 个
海 关 总 署 副 署 长 邹 志 武 2月 2 8 目表

孟加拉加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孟加拉加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年WT O巴 厘 岛 部 长 会 议 获 得 通 过 , 协 定 包 括 加 速 货 物 流 动 、放 行 和
清 关 , 加 强 海 关 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在 贸 易 便 利 化 和 海 关 合 规 问 题 的 有 效 合 作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援 助 和 能 力 建 设 等 方 面 条 款 。 据 估 算 , 易 便 利 化 协 定 实 施 或 将 使 全 球 商 品 出 口年 增 长 达 l 万亿 美元 。 贸
盖 了汽 车 行 业 内 的组 织 有 效 运 行 质 量 管 理体 系 的相 关 要 求 。I ATF 1 6 9 4 9:2 0 1 6 作 为对 I s O 9 0 0 l :2 0l 5 的补 充 与其 一 起 共 同实 施 。
性 贸 易 措 施 通 报 , 拟 对 REAcH 法 规 附 件 xVI I 进 行 修 订 。 根 据 草 案 , 欧 盟 将 全 面 禁 止 全 氟 辛 酸 ( P F OA) 及 其 盐 的 生 产 和 上 市 , 任 何 物 质 、 混 合 物 或 物 品 中 的 PFOA及 其 盐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2 5 微 克/ 千克 ( P Pb) , 并 且 所 含 的
发展 。

近 日 , 欧 盟 委 员 会 发 布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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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汽 车工 作组 ( I AT F ) 日前 正 式 发 布 汽 车 行 业 新 版 质 量 管 理 标 准I AT F 1 6 9 4 9 :2 0 1 6 。I A T F 1 6 9 4 9 取代 了I S 0/ T S 1 6 9 4 9 标 准 , 涵
1 0 月1 4 日是 世 界 标 准 日 , 即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1 S O) 成 立纪 念 日,

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影响的研究综述

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影响的研究综述

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影响的研究综述摘要:随着“后关税”时代的到来,基础设施、海关效率、制度环境、金融服务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成为制约国际间贸易合作的关键因素。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梳理出贸易便利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丰富和补充贸易便利化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文献研究1 引言贸易便利化是通过改善贸易阻碍因素来使成本降低、进出口效率提高进而使贸易流量增加的一系列举措。

也是指在国际贸易的各项活动中,简化与协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贸易程序,从而创造一个协调、透明、可预见的贸易环境。

WTO (2015)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简化与协调国际贸易中进出口的程序及惯例。

2013年12月,WTO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将会减小国际贸易成本,削减进出口贸易流通的障碍,中国在2015年9月正式加入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截止2022年4月14日,共有155个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了《贸易便利化协定》。

2 研究综述关于贸易便利化对国际贸易的研究,现有国内学者主要对东盟、欧盟、东北亚、RCEP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研究。

孙曾倩等(2019)基于2010-2017年中国与东盟10国的面板数据,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贸易便利化水平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东盟贸易便利化处于"一般便利"水平,其每提高1%,中国出口贸易就扩大1.18%,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影响显著。

黄玉睿等(2020)根据国际贸易全成本理论,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选取2006-2017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数据,评估美国、日本、韩国及欧盟25国跨境费用维度的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施锦芳和吴琦(2019)根据东北亚地区经济发展特征,构建了东北亚贸易便利化指标评价体系,详细测算了东北亚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并通过回归分析发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高低对东北亚主要国家间的贸易流量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郭俊芳和武拉平(2015)运用引力模型分别引入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和市场准入、边境管理、交通通信设施和商业环境4个指标,定量分析东北亚地区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

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

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简介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与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国际贸易领域两个重要的法律框架。

GATT成立于1947年,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

而WTO则于1995年取代了GATT,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监管和促进国际贸易。

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原则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贸易伙伴将给予自己最优惠的贸易条件也同时给予其他成员。

这意味着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征收高于其他成员国的关税以及其他贸易壁垒。

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加贸易的公平性。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关税是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而非关税壁垒则包括配额限制、进口许可证、技术标准等各种形式的限制性措施。

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GATT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还设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凡是涉及到GATT规则违反和贸易歧视的案件,成员国可以向GATT提起投诉并要求解决。

这种机制保障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并确保了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世贸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规则制定和法律监管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世贸组织承担着贸易规则制定和法律监管的任务。

它通过谈判和协商,推动成员国达成共识并制定国际贸易规则。

此外,世贸组织还监督和促进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执行,确保贸易规则得到有效遵守。

争端解决世贸组织拥有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发生争端时,双方可以向世贸组织提起投诉,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调解和裁决。

这种机制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防止贸易争端升级。

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发展世贸组织致力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发展。

WTO协议的范围

WTO协议的范围

WTO协议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涵盖了广泛的贸易和商业领域,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公平和可预测性。

WTO协议包括多个文件和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关于货物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的协定》(TRIPS)。

以下是WTO协议的主要范围:
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GATT协定涵盖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和消除,旨在降低贸易限制并促进自由贸易。

2. 农业:WTO的《农业协议》旨在改革全球农业贸易,减少贸易补贴,提高农产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服务贸易:GATS协定旨在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如金融、教育、健康、通信等。

4. 知识产权:TRIPS协定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涵盖了专利、版权、商标等领域。

5. 争端解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旨在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确保贸易规则的执行和遵守。

6. 贸易和环境:WTO的协定还涉及与贸易和环境相关的问题,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7. 贸易便利化: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旨在减少贸易手续和限制,促进贸易的流通。

8. 贸易救济:GATT协定还包括有关成员如何处理贸易倾销、补贴和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规则。

9. 发展问题:WTO致力于在全球贸易体系中促进发展,并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总的来说,WTO协议涵盖了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旨在建立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规则,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和繁荣。

不同的协定和规则为各个贸易领域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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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

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

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

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

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

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9.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

在满足所有管理要求下,每一成员应允许进境货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10.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及过境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各成员不得强制使用报关代理;每一成员应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如拟进境货物因未满足卫生或技术法规被一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允许进口商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复出口,除正常折旧未发生任何变化,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进口加工复出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退税。

11.过境自由。

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对过境征收费用,但运费、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除外;各成员不得对过境采取任何自愿限制;每一成员应给予从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此类产品不需过境应享受的待遇;鼓励各成员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过境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最多为保证确定货物及符合过境要求;货物被送入过境程序,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在该成员领土内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各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过境单证和数据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该海关应立即结束过境操作;担保仅限于为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为后续货物对担保予以展期,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可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过境协调机构,可向该机构提出咨询和建议。

12.海关合作。

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并对违法实施严厉措施,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为管理守法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中开展合作;每一成员对进口或出口申报信息的请求要严格保密,考虑答复信息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

13.机构安排。

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对所有成员开放,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给予成员就有关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的机会,并与贸易便利化领域中的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每一成员应建立一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国内协调和协定条款的实施。

(二)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WTO成员应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议》条款的程度和时限应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能力相关联。

仅要求最不发达成员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一致的承诺。

具体条款共分三类:第一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

第二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

第三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

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影响分析《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将大大推进WTO成员间的贸易便利化。

通关成本一直是参与国际贸易主体重要的经营成本之一,发展中成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得不为繁琐的通关程序付出更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妨碍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

贸易便利化将使各国获益,特别是发展中成员获益更大。

经合组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显示,如果全面落实《贸易便利化协议》,发达国家贸易成本将缩减10%,发展中成员贸易成本将缩减13%-15.5%。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协议生效后将受其规则约束。

目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世界的排位却并不乐观,为此,笔者认为,实施该协议后具体的影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为履行WTO透明度义务做好准备。

《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各成员提供贸易便利化方面强调了WTO的透明度原则,例如:各成员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迅速公布,并设立咨询点答复相关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机会、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时间应当公布;等等。

我们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深化口岸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贸易便利化协议》提倡口岸行政管理的“单一窗口”制度,协议第10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

协议同时要求:“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

我国目前的口岸制度包括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多头管理体制,与协议的上述要求不相符合。

现实中,企业完成通关流程往往要多次往返不同的部门之间,不仅需要重复填报信息,而且易导致不必要的差错,通关效率不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口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把多头管理体制合并到单一窗口下。

第三,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贸易便利化协议》贯彻了WTO贸易自由化的这一原则,并在多方面细化了相关的规定。

例如,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

在协议生效后,上述规定将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需要我们在国内管理程序中切实落实,否则将可能招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

第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贸易便利化协议》对各国负责货物通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进口货物的预裁定制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规则等。

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这些规定为我国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第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一项多边国际协议,倡导各成员间开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相互合作。

包括协议规定在WTO机制内设立负责协调贸易便利化事项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要求各成员设立或指定一个相应的机构促进协议的国内实施和国内协调;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并就专业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等开展合作;鼓励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以帮助后者完善贸易便利化设施和提高相关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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