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合集下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上海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上海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上海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陈靓1谈茜n(1.上海社会科学院200020,.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200336)摘要: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签署,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区域贸易投资环境,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内价值链的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增长活力%作为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起点,RCEP协定在市场准入、规则协调等方面都展现出诸多新特点%研究发现,落实RCEP协定对上海经济发展短期内不会形成重大负面影响,长期来看则具有稳定器、引导器、推进器的作用。

关键词:RCEP制度型开放上海经济中图分类号:F1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21)06-0041-0072020年1月15日,RCEP正式签署。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区域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亚太区域15个国家(东盟10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和中国)。

2019年,区域总人口达22.7亿,国内生产总值合计26.2万亿美元,总出口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RCEP主要包括序言和20个章节及4个自由化承诺附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传统议题,也包括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等新议题。

对中国而言, RCEP的达成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中国首次拥有自己的巨型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与日本达成优惠贸易安排;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国内竞争,提升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加强国际竞争合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RCEP作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制度型开放构建的重要起点,研究分析RECP的特有安排和主要内容,就上海未来在落实对接国家签订的高水平贸易投资协定的过程中!较为客观、理性地分析可能的机遇和挑战,为上海后续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总体性战略安排和对策建议,具有较高的实践指导意义。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摘要:1.RCEP 协定的概述2.RCEP 协定税率表的内容3.RCEP 协定税率表的意义4.我国在RCEP 协定中的地位和影响正文:1.RCEP 协定的概述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东亚地区一项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

RCEP 由东盟十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和文莱)发起,并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参加。

2.RCEP 协定税率表的内容RCEP 协定税率表是RCEP 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列出了各成员国在货物贸易中承诺削减关税的产品及税率削减的幅度和时间表。

根据RCEP 协定税率表,各成员国将在一定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以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

税率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承诺削减关税的产品清单,二是各成员国承诺削减关税的时间表。

3.RCEP 协定税率表的意义RCEP 协定税率表的签署和实施,对各成员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RCEP 协定税率表有助于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提高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

其次,RCEP 协定税率表的实施将带动各成员国的出口增长,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最后,RCEP 协定税率表有助于推动各成员国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提高地区产业链的竞争力。

4.我国在RCEP 协定中的地位和影响作为RCEP 的重要成员,我国在RCEP 协定税率表的谈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RCEP 协定税率表中承诺削减关税的产品范围广泛,涉及的税率削减幅度和时间表也相对较大。

这充分展示了我国支持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决心。

此外,RCEP 协定税率表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东亚地区产业链分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竞争力。

总之,RCEP 协定税率表对各成员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这标志着全球涵盖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规模最大和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形成。

从RCEP的主要内容来看,该协定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强区域贸易自由和全球经贸合作。

15个RCEP成员国将坚持互惠互利原则,纳入经济与技术合作等方面条款,给予一些最不发达成员国过渡期安排,包括为这些成员国提供更有利条件,助力其更好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

RCEP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表现在对外贸易、产业发展、金融领域和外部环境四个层面。

一、贸易层面有助于扩大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活动首先,从货物贸易层面来看,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均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

一方面,受到中美经贸摩擦的负面影响,以及英国正式脱欧后的欧盟和英国对华贸易额分开计算统计口径上的变化,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贸易额出现下降;另一方面,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2020年东盟十国历史性地超越美国和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双边贸易额在世界经济低迷大背景下保持逆势增长。

与此同时,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成为中国的第四、第五和第八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东盟十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其次,从2020年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的贸易现状来看,根据Wind数据,2020年1~10月,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18万亿美元,约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1.9%;对14个成员国出口贸易累计额达到5549.3亿美元,约占中国出口贸易总额的27.1%;在RCEP内部,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占比最高,中国对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5.8%,中国对其出口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出口贸易总额的54.3%。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1. 简介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由15个亚洲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并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本文将介绍RCEP协定中的税率表,包括其背景、内容和影响。

2. 背景RCEP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是迄今为止亚洲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协定涵盖了亚洲地区的15个国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该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并为地区内的企业提供更多商机。

3. 内容RCEP协定的税率表是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减免措施。

税率表根据商品的分类和来源国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并为不同的商品制定了相应的税率。

税率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关税水平税率表列出了各个商品的关税水平,即进口商品需要缴纳的关税税率。

根据RCEP协定的规定,成员国之间将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税率表中的关税税率将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实现零关税。

3.2 减免措施税率表还规定了一些商品的减免措施,即对特定商品给予关税减免或豁免。

这些减免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和产业发展。

减免措施的具体内容根据商品的分类和来源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3.3 商品分类税率表根据商品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控贸易活动。

商品分类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编码系统,如HS编码(Harmonized System),以确保各个成员国对商品的认定和归类一致。

4. 影响RCEP协定的税率表对成员国的贸易和投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1 促进贸易自由化税率表的制定和执行将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促进贸易自由化。

这将有助于扩大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规模,提升经济效益,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商机。

4.2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税率表的统一和协调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通过降低关税和减免措施,成员国可以更加便利地进行贸易和投资,促进区域内的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整合。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2021年中考地理时政热点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中考)

2021年中考地理时政热点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中考)

2021中考地理时政热点汇编05|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时政热点】2020年11月15日中午,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视频方式成功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协定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谈判于2012年11月正式启动,涉及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10多个领域。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宣布15个成员国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将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截至2018年的统计数据,协定15个成员国将涵盖全球约23亿人口,占全球人口的29.7%;GDP总和超过25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28.9%,所包括的区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专题训练】据了解,2020年11月15日签署rcep协议的15个国家分别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文莱等国家。

达成后将成为全球覆盖面积最广、贸易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1. (2014甘肃兰州中考·8·2分)日本是个多地震的国家,它多地震的原因是( )A.多山地,地形崎岖B.临海,受海洋的影响大C.位于板块交界处,地壳不稳定D.多暴雨,易诱发地震2. (2017湖南湘潭中考)日本的工业对外依赖性强,主要原因是( )A.多港湾,海运便利B.人口多,城市密集C.经济发达,科技先进D.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3. (2017山东东营中考·7·2分)日本汽车制造企业到我国投资办厂,主要是因为我国( )A.劳动力丰富,人才密集B.资金雄厚,技术先进C.煤、铁资源丰富D.拥有庞大的汽车消费人群下图为日本本州岛局部地区等高线地形图,甲、乙为海洋,右图是日本传统民居——合掌造景观图(地面积雪厚度达2米)。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由亚洲十国以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
化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RCEP协议内容包括:
1.贸易自由化:对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现零关税和零壁垒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

2.投资自由化:鼓励和促进各方之间的投资自由化,降低投资壁垒。

3.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合作。

4.服务贸易:对于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5.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6.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加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

7.技术合作: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共享。

总的来说,RCEP协议致力于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
由化,为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rcep主要条款解读

rcep主要条款解读

rcep主要条款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竞争政策领域的主要条款涵盖全面,对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详实规定,对执法规范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的要求。

同时,RCEP还兼顾了成员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为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进行国内立法和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过渡期。

RCEP竞争政策章明确了各方须共同遵循的竞争立法和执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各方透明、公平和公正执法,同时规定了多种竞争执法合作形式,有利于各方加强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合作。

这些规定对各方合作制止损害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条目标本协定的目标是:(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一节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1. 以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2. 以与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者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货物的价格;(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范围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关税削减或取消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协定》,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纳的任何关税。

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

第五条加速关税承诺1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缔约方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以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2可以基于共识,就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进行磋商。

加速或改进这些缔约方之间关税承诺的协定应当通过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正)对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进行修改来实施。

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被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三、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加速或改进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关税承诺。

任何此类关税承诺的加速或改进应当扩展至所有缔约方。

该缔约方应当在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

四、为进一步明确,在一缔约方单方面加速或改进第三款所提及的关税承诺后,该缔约方可以提高其优惠关税水平,但不得超过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其承诺表所列的该相关年度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

该缔约方应当在此类日期前尽早通知其他缔约方新的优惠关税税率的生效日期。

第六条关税差异一、在存在关税差异3的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是其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应当适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进口缔约方对该出口缔约方承诺的优惠关税待遇。

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应当仅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关税承诺。

2就本款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指部分而非所有的缔约方。

3缔约方理解,“关税差异”指一进口缔约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

二、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为该货物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获得其原产资格时所在的缔约方。

对于适用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的原产货物,其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五款所列的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三、尽管有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进口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附录所列的原产货物,在该货物符合附录规定附加要求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四、根据第二款和第三款,原产货物的出口缔约方未能被确立为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该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应当是,为该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缔约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