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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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的积极意义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这标志着全球涵盖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规模最大和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形成。

从RCEP的主要内容来看,该协定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强区域贸易自由和全球经贸合作。

15个RCEP成员国将坚持互惠互利原则,纳入经济与技术合作等方面条款,给予一些最不发达成员国过渡期安排,包括为这些成员国提供更有利条件,助力其更好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

RCEP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表现在对外贸易、产业发展、金融领域和外部环境四个层面。

一、贸易层面有助于扩大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活动首先,从货物贸易层面来看,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均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

一方面,受到中美经贸摩擦的负面影响,以及英国正式脱欧后的欧盟和英国对华贸易额分开计算统计口径上的变化,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的双边贸易额出现下降;另一方面,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2020年东盟十国历史性地超越美国和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双边贸易额在世界经济低迷大背景下保持逆势增长。

与此同时,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成为中国的第四、第五和第八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东盟十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其次,从2020年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的贸易现状来看,根据Wind数据,2020年1~10月,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18万亿美元,约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1.9%;对14个成员国出口贸易累计额达到5549.3亿美元,约占中国出口贸易总额的27.1%;在RCEP内部,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的对外贸易占比最高,中国对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5.8%,中国对其出口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14个成员国累计出口贸易总额的54.3%。

RCEP 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RCEP 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RCEP 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自贸协定,不仅在贸易和经济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RCEP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并分析中国在RCEP框架下的应对策略。

一、RCEP对全球贸易格局的影响1.市场扩大与贸易便利化:RCEP涵盖亚太地区15个国家,占全球人口和GDP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

这意味着该自贸协定的签署将实现市场的深度整合和贸易的自由流通,为区域内国家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交流。

2.区域产业链与价值链升级:RCEP的签署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亚太地区的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衔接。

各成员国间纷繁复杂的产业结构将构成一个紧密相连、高度互补的网络,各方可通过合作提升产业配套和价值链整合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3.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作为一个区域自贸协定,RCEP的签署将激励成员国继续深化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区域贸易体系,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多边化。

二、中国应对RCEP的策略1.积极参与,发挥引领作用:中国是RCEP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在谈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RCEP框架下的合作,并主动发挥引领作用,使其符合中国的利益需要和发展战略。

2.扩大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中国在RCEP框架下应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的开放,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成员国提供更大的市场机会。

同时,中国还应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和便利化措施,吸引更多外资并促进投资合作。

3.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共赢发展:中国应加强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推动区域内国家间的共赢发展。

rcep第12章条款解读

rcep第12章条款解读

RCEP第12章条款解读1.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逐渐兴起。

R CE P(R eg io na lC om pr eh e ns iv eE co no mi cPa r tn er sh 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将涵盖超过30%全球人口和全球G D P的近30%,对于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RC EP第12章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

2.第12章条款概述第12章条款涵盖了R C EP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规则,着重于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高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合作与合规监管,打造更加开放的服务市场。

3.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服务贸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R CE P第12章条款致力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其中包括消除贸易壁垒、简化贸易程序、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R CE P成员国将能够更加自由地开展跨境服务贸易,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4.促进服务贸易质量和效率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经济的增长和各国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RC EP第12章条款鼓励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为会员国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可行性,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通过合作机制的建立和信息共享,成员国之间能够共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确保服务贸易的安全可靠。

5.合作与合规监管服务贸易在跨境交易中涉及到多个方面,合作与合规监管成为保障服务贸易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RC EP第12章条款强调了成员国在合作与合规监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信息共享、法律合规、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合作。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端,为服务贸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6.打造更加开放的服务市场R C EP第12章条款还试图打造更加开放的服务市场,为各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商机和市场准入。

通过减少非关税壁垒、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协作机制等措施,R CEP成员国将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开放的服务市场,为各国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rcep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rcep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rcep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全球经济一直在努力克服各种挑战,以实现可持续增长和发展。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项重要的全球贸易协议,它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这项协议将为全球贸易带来积极影响,特别是对中国。

RCEP将为中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 贸易自由化:RCEP将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使各国之间的贸易更加自由和顺畅。

这将有助于中国商品在全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为中国制造商创造更多的出口机会。

2. 市场开放:RCEP将进一步扩大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开放,包括服务市场、知识产权、投资领域等。

这将为中国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帮助他们拓展业务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3. 贸易便利化:RCEP将通过简化贸易程序和降低关税,提高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便利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从而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好的贸易环境。

4. 区域经济一体化:RCEP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这将有助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建立更紧密的贸易和投资关系,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5. 供应链整合:RCEP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合作,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中国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RCEP将为中国带来诸多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好处,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随着RCEP的生效,中国企业可能面临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加剧,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应对挑战。

rcep,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rcep,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rcep,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全球最大自贸区,涵盖世界约30%人口、GDP和贸易额,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10个章节,是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互利共赢的自贸协定。

其中,在服务贸易方面,RCEP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各成员国服务贸易和投资作出开放承诺,并对电信、金融服务、医疗等敏感领域的开放作出了循序渐进的规定。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推进服务贸易的重要模式,是各成员国承诺开放服务部门的重要内容。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是指对外资或外商投资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指导性文件,即除了“负面清单”中列明的领域和业务限制外,其他领域和业务对外资均实行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一般由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组成。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则对外资充分开放,外资可依法依规进入和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

rcep 协定税率表RCEP协定税率表自2020年11月15日起正式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将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

为了促进成员国间的贸易便利化和合作,RCEP协定中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的税率表。

本文将详细介绍RCEP协定税率表的内容,以及对成员国和全球贸易的影响。

RCEP协定税率表包含了15个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税率规定。

这些成员国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等东亚国家和东盟十个成员国。

该税率表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贸易壁垒,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根据RCEP协定税率表,协定各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将逐步降低。

根据协定规定,关税的调整将在协定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步实施。

关税的降低将进一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降低商品价格,增加市场竞争力。

此外,RCEP协定税率表还规定了一些特定商品的特殊税率政策。

例如,某些农产品、纺织品和汽车配件等商品可能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豁免税。

这将有助于提升这些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转移。

通过实施RCEP协定税率表,成员国将进一步加强贸易合作和互利共赢。

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将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流动性,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同时,全球贸易也将从RCEP协定的实施中获益。

对于成员国来说,RCEP协定税率表的实施将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

降低关税将减少贸易成本,增加出口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这将推动企业创新和竞争力提升,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对于全球贸易来说,RCEP协定的实施将为世界各国带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贸易环境。

通过减少贸易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全球贸易将迎来新的机遇。

同时,RCEP协定的实施也将推动其他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

总而言之,RCEP协定税率表的实施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通过降低关税,创造更加公平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协定将为成员国带来更多的经济机遇和福利。

rcep贸易和标准化服务手册

rcep贸易和标准化服务手册

RCEP贸易和标准化服务手册一、RCEP协定概述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地区15个国家共同签署的自贸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和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域内贸易和投资,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该协定覆盖了15个国家,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5个非东盟国家。

二、货物贸易规则1. 关税减免:RCEP协定要求成员国之间逐步削减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贸易。

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了不同的关税减免计划。

2. 原产地规则:为确保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优惠待遇,协定规定了原产地规则,要求成员国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原产地成分比例要求。

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RCEP协定建立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以保护成员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三、服务贸易规则1. 服务领域开放:RCEP协定要求成员国在服务领域逐步开放市场,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2. 服务业标准:为提高服务质量,RCEP协定制定了服务业标准,要求成员国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

四、投资规则1. 投资自由化:RCEP协定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并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

2. 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征收补偿、投资安全保障、资金自由转移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1. 专利保护:RCEP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专利保护机制,保护创新成果。

2. 商标注册:协定还规定了商标注册规则,保护企业品牌权益。

3. 版权保护:加强版权保护,遏制盗版行为。

六、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RCEP协定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

七、标准化服务流程八、贸易便利化措施九、农业和食品标准十、工业产品标准十一、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十二、环境保护标准十三、服务业标准十四、电子商务规则十五、原产地规则十六、税务与关税减免未给出详细内容。

rcep 标准化 规则体系

rcep 标准化 规则体系

rcep 标准化规则体系
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缩写,是一个区域性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参与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RCEP 的标准化规则体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经济合作等。

具体来说,RCEP 的标准化规则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涉及关税减让和关税配额的规定,以及非关税壁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促进各参与国的服务业开放与合作。

3. 投资自由化:涉及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跨境投资者的权益。

4.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机制的建立。

5. 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准则,包括消费者保护、数据流动、电子支付等方面。

6. 竞争政策:涉及参与国之间的反垄断、反补贴和反不正当竞
争等规则。

7. 政府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规则和透明度,为参与国的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机会。

8. 经济合作:包括发展援助、技术转移、容错机制等方面,促进参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这些标准化规则体系旨在为参与国提供更开放和可预测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区域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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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 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 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 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 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 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 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 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 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 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 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 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 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 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

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 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以

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 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 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1-1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 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 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 1A 所含《关 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 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 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1-2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1-3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 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 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 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 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 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 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 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 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 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 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 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 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 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1-4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 (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 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 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 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 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 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 《WTO协定》附件 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 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 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1-5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 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6 第三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 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 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

(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 和便利化;

(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 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 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

(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 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 便利化和自由化。 2-1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一节 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 第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 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 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 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 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

(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 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

1. 以与 GATT1994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 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2. 以与 GATT1994 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 补贴税;或者

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 货物的价格;

(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 (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 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 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 2-2

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 范围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 物贸易。

第三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 GATT1994 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 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1994 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 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 关税削减或取消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 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 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 协定》,如果一缔约方 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 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 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 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 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 纳的任何关税。

三、对于第四章第五条(透明度)第一款第(二)项,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实施之日,使 其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和根据第一款所适用的最新关 税的任何修正可公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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