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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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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