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合集下载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一般义务2.1 最惠国待遇根据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给予与最优惠国家相同的待遇,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成员国不会因国别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条件。

2.2 国民待遇GATS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对自身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给予和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保证了国内服务供应商在服务市场上享有公平公正的条件,避免对本国供应商进行歧视。

2.3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GATS强调成员国应确保其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发布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措施等,并定期通报给WTO。

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信息的可获取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确保服务供应商能够对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

三、具体承诺3.1 承诺范围GATS要求成员国对其开放服务市场进行承诺,并将其提供的服务分为四个具体承诺的部门:商业、通信、建筑和工程、教育。

成员国应在这些部门中承诺一定的市场准入和国内准入。

3.2 市场准入成员国在进行市场准入时,应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条件,禁止歧视性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还可以选择对服务供应商进行限制,但应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通知和协商。

3.3 国内准入国内准入要求成员国不得以歧视性的方式对本国和外国的服务供应商进行不利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应确保其法规和政策对所有服务供应商均适用,并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3.4 规则和规范GATS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包括财务服务、电讯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等,旨在保护服务供应商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DEPA(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一项数字贸易协定,旨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贸易的便利化。

DEPA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自由流动:DEPA鼓励成员国之间实现数据自由流动,
消除非必要的数据本地化要求,确保跨境数据传输无障碍。

2. 数据隐私和保护:DEPA关注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成员国
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的隐私。

3. 电子商务:DEPA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包括减少电子商务交易的壁垒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4. 互联网中立性:DEPA强调互联网的中立性,成员国承诺不
对特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特定网络应用程序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5. 数字技术互操作性:DEPA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数字技
术的互操作性,以便不同的数字平台和技术能够互相配合和交互。

6. 合作与知识分享:DEPA鼓励成员国加强合作,包括共享最
佳实践、知识和经验,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DEPA的具体条款可能因成员国之间的协商而有所不同,以上
仅为一般性的描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4. 中日关税减让力度大,在各自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中日双方将在未来 20 年将 80%以上的税目 减至零关税。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汇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

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

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A类、AA类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A类、AA类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A类企业申报条件及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二、A类企业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1、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和税费的,计算机系统完成电子审核后,自动放行;2、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3、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4、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5、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6、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8、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9、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10、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12、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二)报关企业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1、对于信用良好的A类及以上代理报关企业,可允许其为经海关批准的适用“事后交单”方式的企业代理报关;2、优先办理代理报关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3、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4、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分支机构备案手续;5、海关根据企业申请,优先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6、优先办理代理的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备案、核销、结转等手续。

“海关A类管理企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一)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

(二)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

(三)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四)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五)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七)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旨在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AEO指授权经营企业(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合规性、安全性、信用性的企业。

中国海关AEO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优化海关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企业的运营成本。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AEO标准,中国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A类企业为最优先审核,B类企业为一般审核,C类企业为一般审核比例较小。

AEO认证分为AEO高级认证和AEO一般认证。

AEO高级认证要求企业在安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能与海关实现信息共享、风险管理共担、合法权益保障共享等深度合作。

AEO一般认证要求企业在安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并与海关实现信息共享、风险管理共担、合法权益保障共享等广度合作。

通过AEO认证,企业能够享受一系列便利措施,如减免抽查比例、优先通关、简化手续等,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成本。

同时,认证企业也将受到更多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和信任,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系列AEO互认协议。

AEO互认是指中国海关与外国海关之间相互认可对方国家AEO认证制度,并给予互相优待和便利的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协议,包括美国、欧盟、韩国、新加坡等重要贸易伙伴。

AEO互认的实施促进了跨境贸易的顺利进行。

认证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享受互认国家海关提供的便利措施,避免了重复审查和多余的手续,降低了运营成本。

同时,互认还加强了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了贸易数据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在AEO互认的基础上,中国海关还加强了与互认国家的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合作。

通过共享信息和联合风险评估,海关能够更高效地识别和管控风险,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