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
废标、流标、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你分得清吗?

废标、流标、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你分得清吗?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无效、无效投标、废标、流标这些专业术语,却总是被搞混淆,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呢?01、废标招标法中的“废标”≠采购法中的“废标”23号令颁布之前,招标法和采购法均出现了“废标”这一概念,但“废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采购法中的“废标”= 整个招标活动无效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法中的“废标”= 投标无效招标法中的废标是指在评审阶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丧失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等同于投标无效。
原27号令:第32条第3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43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号令颁布以后,“废标”一词将为采购法所独有,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02、流标“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废标=流标政府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废标≠流标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已经确定中标者,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监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宣布中标后废标流程

宣布中标后废标流程那咱们就来说说宣布中标后废标的流程哈。
一、废标原因得搞清楚。
宣布中标后要废标,这事儿可不小呢。
那为啥要废标呀?可能是发现中标方有一些违规操作。
比如说,在投标文件里造假啦,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明或者业绩啥的。
这就好比一个人去应聘,说自己有超级厉害的工作经验,结果全是瞎编的,那肯定不行呀。
还有可能是中标方在中标之后,又不想做这个项目了,这也很让人头疼呢。
就像答应了朋友一件事,结果又反悔了,多不地道呀。
再就是可能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像突然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个项目按照之前的要求做就不合法了,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考虑废标。
二、相关方通知要及时。
一旦确定要废标了,那得赶紧通知相关的各方。
先得告诉中标方,这就像给人泼冷水一样,但是也没办法呀。
得很客气地跟他们说:“亲,很抱歉哈,这个项目因为[具体原因]要废标啦。
”同时呢,也要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方。
他们之前也花了很多精力来投标呢,得让他们知道这个项目又有新情况了。
而且通知的时候要把原因说得明明白白的,不能含糊其辞。
这就像跟朋友解释一件事,得清清楚楚,不然人家会误会的。
三、证据收集很重要。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那是必须要收集的。
如果是因为中标方违规操作要废标,那就得把那些造假的证据,或者违反规定的证据都找出来。
比如说,如果是资质造假,就要把能证明他们造假的文件、调查结果啥的都整理好。
这就像破案一样,证据确凿了,才能让人信服。
如果没有证据,人家中标方可能还觉得自己冤枉呢,到时候就会有很多麻烦事儿。
四、重新招标的考虑。
废标之后,往往就要考虑重新招标了。
这时候就得重新规划招标的流程。
看看之前的招标公告有没有啥需要修改的地方,是不是要调整一些招标要求之类的。
就像重新布置一个舞台一样,要把各种道具(招标要求)都摆放好。
而且要总结之前招标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可不能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啦。
比如说,如果之前是因为对投标方的资质审核不严格才导致后面这么多麻烦事儿,那这次就要把资质审核的流程做得更严谨。
招标文件中隐藏的废标项(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详细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条件以及评标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文件中存在一些隐藏的废标项,这些废标项往往容易被投标人忽视,导致投标无效。
本文将分析招标文件中常见的隐藏废标项,以便投标人提高警惕,确保投标的有效性。
二、招标文件中隐藏的废标项分析1. 项目背景和目标不明确招标文件中,项目背景和目标往往被描述得较为模糊,导致投标人难以准确把握项目需求。
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能无法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导致废标。
2. 投标人资格要求过高部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高,如注册资本、业绩要求等。
这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减少,甚至无人投标。
此外,过高的资格要求可能使一些具备实力的投标人望而却步,从而降低竞争水平。
3. 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有明确规定,如纸张大小、字体、页边距等。
若投标人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排版,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
4. 投标保证金过高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高额保证金,以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然而,过高的保证金可能使投标人负担过重,甚至影响其投标积极性,导致废标。
5. 投标截止时间不合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准备时间。
若截止时间过短,投标人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从而被判定为废标。
6. 投标评审标准不明确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应明确、具体。
若评审标准过于模糊,投标人可能无法准确把握评审要点,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废标。
7. 项目技术指标要求过高招标文件对项目技术指标要求过高,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满足要求。
此外,过高的技术指标可能使投标人增加研发成本,降低投标积极性。
8. 项目进度安排不合理招标文件中,项目进度安排应合理,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周期。
若进度安排过于紧张,投标人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从而导致废标。
9. 项目变更条件不明确招标文件对项目变更条件应明确规定,如变更范围、变更程序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热门城市:安阳律师铜川律师武威律师牡丹江律师汤旺河区律师阿尔山市律师湘西律师带岭区律师东台市律师中标了,也收到了中标通知书,这本是一件十分令人高兴的事情。
但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呢?接下来就跟着的小编一起来学习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相关的知识吧。
▲一、什么是中标?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范围内必须签订合同。
3、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
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4、分包限制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
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
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
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这些条件是:①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关于工程废标的合同

关于工程废标的合同甲方(招标方):___________乙方(投标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了招标投标活动,但由于下述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废标协议:一、废标原因1. 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2. 甲方认定乙方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二、废标处理1. 甲方应在确定废标后的___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废标原因;2. 乙方应在收到废标通知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并与甲方协商后续事宜;3. 双方应根据废标原因,协商解决因废标产生的相关问题。
三、责任与赔偿1. 如废标原因属于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过程的费用、延期损失等;2. 如废标原因属于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准备费用、延期损失等;3. 如废标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
工程项目结算规定合同价废标规定6篇

工程项目结算规定合同价废标规定6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一、合同价确定原则1. 本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等因素确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变动因素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 结算规定1. 结算方式: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2. 结算时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支付款项。
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时间,按约定执行。
三、废标规定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如出现废标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1. 废标条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2)投标文件内容虚假;(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无法合理解释;(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2. 废标处理:如出现废标情况,甲方有权宣布该投标无效。
对于因此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双方同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如涉及诉讼,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同时,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对于因废标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价的调整与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价可进行调整与变更:请注意本合同仅为示例并非专业法律建议,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合同的格式和美观性应当符合实际使用需求,并且保证清晰易读。
篇2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结算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涉及之术语含义如下:1. 工程结算价: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通过验收后,经过双方确认的实际结算金额。
投标过程中的20个注意事项!

投标过程中的20个注意事项!来源:投标智库投标过程分为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
实操中会出现诸多问题,这里总结了大家较关心的20个重点问题,分享给各位。
1投标文件准备阶段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第一中标人签约后,履行部分合同后提出解约,招标方同意后,可否不再招标而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签约

第一中标人签约后,履行部分合同后提出解约,招标方同意后,可否不再招标而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签约第一中标人签约后,履行部分合同后提出解约,招标方同意后,可否不再招标而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签约我认为是不可以的,缺乏依据,经不起审计。
如果合同没履行是可以的,合同履行一部分,所剩下的内容与招标时的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第一次招标的结果已经没有任何约束能力了(包括超过投标有效期、合同价格等等)。
因此,需要重新招标。
第一中标人合同签订后履行部分义务后提出解约,可以不再招标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吗?依据?这根问题怎么感觉有人刚刚提过。
我认为不可以。
法律赋予招标人权利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有条件的,应是在合同未执行、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无力执行合同等情况下。
这些都是以合同未执行为前提的。
开标后,发现第一中标人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档案,第二中标候选人要怎样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其中第(六)小条的规定:“投标档案没有对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应该适应于你提出的问题。
质疑的方式,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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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招投标合同后能否废标
不管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当中标了也签订招标合同了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想废标,可以吗?法律允许吗?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为您解答。
自从招投标制度的制定以来,我国关于“废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准确定义和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
以下是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的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以下是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废标的情形: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当你属于以上这些情况时可以进行废标,若不属于这些情况再进行废标就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以,在招标时要把一切计划都安排好,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