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交叉与合作团队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人教字[2001]158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改进和完善各项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规范“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及从国内招聘的优秀人才,以下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院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计划引进500名国外杰出人才;同时每年从国内招聘30名左右的优秀人才。
二、招聘计划的制定1.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根据科技目标、学科建设及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向院“百人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招聘申请,填写《“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申请表》。
2.办公室对申报岗位进行汇总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研究所的岗位设置情况和以往的“百人计划”招聘及管理工作情况。
3.主管业务局根据招聘单位设置的招聘岗位与院的战略行动计划重点部署结合情况进行复审和筛选;同时提出新建研究单元的人才招聘计划。
4.办公室汇总各业务局的复审结果,提交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年度招聘计划,每年招聘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
三、招聘与评审程序1.每年4月份办公室通过有关媒体统一公开发布招聘启事和招聘指南。
2.招聘单位组织初审工作。
应聘者直接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候选人推荐(自荐)表》。
招聘单位成立招聘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形式对应聘人员进行遴选、初审;将通过初审的候选人有关材料报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科发人教字[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意见》精神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六月三日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特此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
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五、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科发计字[1999]002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99.01.18【实施日期】1999.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1999]002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8.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
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
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国科发政〔2019〕26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2019年7月30日附件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国科发奖〔2023〕225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31•【文号】国科发基〔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司(局),中科院各分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加快推动基础研究发展,科学技术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
一个国家基础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这个国家原始创新的动力和活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部署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主动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趋势,积极谋求掌握新一轮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主动。
“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领域对源头创新的巨大需求将集中释放,迫切需要基础研究发挥战略引擎作用。
为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大力推动基础研究繁荣发展,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通过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和知识创新工程、985工程、211工程,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全国基础研究投入年均增长保持在20%以上。
中国科学院创新交叉团队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创新交叉团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推进新兴学科发展、学科交叉和交流合作,加快骨干科技人才的成长,我院将支持一批跨单位、跨学科领域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组成创新交叉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遴选条件及方式第二条团队应由不少于5位学科交叉、优势互补、不同单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组成,开展交叉学科的创新研究。
主要支持我院科技人才与国内院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开展合作。
第三条团队负责人应为我院聘用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团队其他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好的发展潜质,其中至少有2位成员应来自院外单位。
第四条团队应具有清晰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拟开展的交叉合作研究工作应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特点,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依托单位根据“一三五”规划的重要方向和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结合新兴交叉学科发展、重要科研平台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等组建团队,组建方案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并经合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局。
1第六条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团队评审、遴选工作,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经费支持与管理第七条院支持团队人才专项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科研合作、人员互访和人才培养等。
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八条依托单位不得对院支持经费提取管理费,不得转移到依托单位之外使用。
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应实事求是做好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年度预算执行率。
对年度预算执行较差的团队,院将视情况核减支持经费。
第九条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评估第十条依托单位应与团队负责人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并视情况与其他成员签订必要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计划内容与目标第一条“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内“百人计划”、项目“百人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等。
第二条我院在创新三期,计划5年从海外引进500名杰出人才;以国内“百人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及部分特殊领域单位引进100名国内优秀急需人才;结合科技创新基地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引进支持项目“百人计划”200名;继续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获得者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即“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
“百人计划”办公室初步制定创新三期“百人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相关基地和专业局复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院公布的岗位,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特别要针对院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新兴与交叉学科,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
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组织院重大科技任务情况等对各单位设岗情况进行复审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
第三章招聘与申报第五条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招聘。
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岁。
国内“百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在国内(院外)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对于从国内招聘的人员及从海外招聘的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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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交叉与合作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交叉与合作团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文件有关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交叉与合作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创新2020”人才发展战略》,为促进骨干科技人才在交流合作中更好地成长,我院将支持一批跨单位、跨学科领域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组成科技创新交叉与合作团队(以下简称交叉合作团队)。
第二条交叉合作团队由院属单位根据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创新集群建设、新兴交叉学科发展、重要科研平台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等要求组建和推荐。
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
第二章团队组建与遴选
第三条交叉合作团队应由4-6位学科交叉、优势互补、不同单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组成,其中至少有2位成员应来自依托单位以外。
鼓励我院科技人才与院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开展合作。
团队的组成应有利于开展交叉学科的研究开发工作,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负责人应为受聘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我院中青年科研骨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其他成员应为受聘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骨干人才,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质;
3.团队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四条交叉合作团队应具有清晰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拟合作开展的交叉合作研究工作应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特点,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院每年受理一次交叉合作团队的推荐工作,具体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人才办)通知为准。
依托单位研究论证组建方案后,经合作单位审核同意,向院人才办提交《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交叉合作团队推荐表》。
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只能推荐1个交叉合作团队。
第六条院人才办会同各专业局组织专家评审,按年度资助计划择优遴选。
专家组中院外专家不少于1/3。
第七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支持建议,院人才办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支持。
第三章经费支持
第八条交叉合作团队的资助经费为100万元,主要用于科研合作与交流、人员互访和人才培养等。
鼓励和支持团队成员合作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业的项目与任务。
第九条资助经费按预算分年度拨付到依托单位,并由团队负责人统一管理,未经院许可,经费不得转移到依托单位之外使用。
第十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交叉合作团队应按年度向依托单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交叉合作团队获得资助3年后(按经费实际到位后计算)应提交总结报告,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报院人才办。
院人才办会同相关业务局组织相关终期审查或评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交叉合作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与团队成员及所在单位签订必要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义务、待遇等,并就团队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交叉合作团队运行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支撑服务由依托单位负责。
如个别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申请退出团队,或团队申请更换成员,应由依托单位向院人才办提出申请,报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