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陷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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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案例

合同陷阱案例一

一、买卖合同中的陷阱案例一、虚构主体欺诈天津大华公司与美国亨特尔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天津公司向美国进口啤酒花 300 吨,每吨单价6000 美元,货物装运时由美国商检局检验,出具品质、数量证书。美国亨特尔公司要求天津大华公司,先预付 20, 货款共计 360,000 美元以表诚意。考虑到啤酒花当时在国际市场上走俏,国内需求很大,大华公司同意其请求并预付货款。付款后美国公司迟迟未发货,大华公司屡屡催促,亨特尔公司总以各种借口敷衍,最后干脆置之不理。大华公司原想通过起诉追究亨特尔公司违约责任,但经了解,该公司不过是个皮包公司,即使起诉也无法挽回损失,因此,只能作罢。案例二、借“名”欺诈某大型计量仪器设备厂下属某商店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向后者出售 50 吨海蜇皮的合同,单价 1.25 万元。合同签订后,水产公司即同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出售 50 吨海蜇皮合同,交货期限定于前一合同履行期届满后 10 日。事实上某商店根本无货,其临时组织货源也远远不足,致使水产公司不能按期向香港公司交货,被迫赔偿对方 111,318 港元。案例三、标的物欺诈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购买一套财务管理系统设备,并包

含软件使用。后美国公司声称其享有该软件的产权,要求某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侵权损失 10 万美元。经法院查证属实,某公司败诉,接受判决。案例四、利用模糊条款欺诈某县供销社(买方)与某市农药厂(卖方)签订 65 吨乙基1605 农药买卖合同,每吨单价 5500 元。付款方式规定货到两个月内付款 40,,余款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农药厂按期交货,供销社付款 40,后不再付款。农药厂多次催款,供销社均以“分期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付,于是成讼。案例五、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 1 亿条沙包

袋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合同成立后 3 个月内,价格条款规定为 1 美元 1 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 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利润丰厚,不顾自己履行能力的欠缺仍然签订了合同。结果。合同到期中方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要求延期又被拒绝,被迫向对方支付 300 多万元违约金,损失惨重。

合同陷阱案例之二

二、租赁合同中的陷阱案例一、出租人主体不合格一无业游民窥探到地处某城郊的一套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便设法进入室内,非法占据该房。为解决生活来源,

遂以该套房屋作为出租标的,与另外三名进城务工的无房居住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让三名承租人预先支付了半年的房租,直至该房的产权人出现,这一非法租赁关系的真相才得以显露。不具备出租主体资格而出租某一财产,是租赁合同中典型的陷阱。案例二、租赁标的引发的陷阱某一房屋出租关系中,出租的房屋屋顶漏水,承租人多次敦促出租人及时检修,但出租人借口协议中没有作出这种约定,或者强调经济有困难,或者以前数个承租者都是自己去检修,因而迟迟没有解决房漏问题。在一次大雨天气中,该房屋顶塌落,承租人的儿子身体受伤,电视机亦被砸坏,双方遂起纠纷。案例三、经营范围受限引发的陷阱某运输公司与某化工厂签订一份重型卡车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化工厂按合同规定交付卡车后,运输公司即用于营运,不料受到当地工商局的干预,原因是出租卡车不属于化工厂的经营范围,认为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化工厂退还其已交付的租金,并承担运输公司的经济损失。案例分析认为:化工厂的经营范围虽然没有“租赁” ,但它出租的是自己闲置资产,而租赁标的物卡车也并非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化工厂的租赁行为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资

产的价值,也解决了承租方的一时之需,不仅没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即使化工厂没有经营租赁业务的权利,也不能认定这个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陷阱案例介绍之三

三、借款合同中的陷阱案例一、欠缺法定形式某公司业务部经理张某 2000 年 12 月 8 日与工商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从银行贷款 100 万元,并于 2001 年 5 月 2 日归还。2001 年 2 月 5 日,张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 150 万元,2001 年 7 月 2 日起归还。合同签订后,该工商银行分行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两笔贷款汇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帐号上。公司随即将这两笔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统一开支使用,且经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章、2001 年 3 月公司向银行支付 100 万元贷款和第一季度利息3.1 万元,并由张某于月底归还贷款 80 万元。2001 年 4 月张某离职退出公司。在合同快到期时,工商银行分行催促公司还款。公司则以“张某贷款未经公司同意,总经理、董事长王某的章放在财务部门,系由别人代盖的,盖章未经王某同意;未加盖公章;张某擅自贷款,不应算在公司账上”等为由,提出两笔贷款应由张某个人负责,公司不再归还贷款和利息。银行多次催促未果,于是起诉到人民

法院。案例分析:这是一起由于借款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欠缺一些法定的形式,如未加盖公章等。在一般情况下,应确认合同无效。但在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却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是因为,借款合同已盖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章,且实际上已大部分得到履行。公司收到工商银行分行的贷款后,将其充作公司的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的统一开支,并且已将第一笔贷款和部分利息交还给银行,第二笔贷款实际上也归还了一半。从上述情况看,公司已默认其与工商银行分行的贷款合同有效。案例二、

担保陷阱 2001 年 8 月 24 日,某供销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提出了借款申请,同时出具了某机械厂的担保书。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审查,即与供销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银行向供销公司提供贷款 50 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月息率为10.2 ‰,逾期还款加收 20,的罚息。供销公司得到贷款后,用于购销经营活动,由于经营不善,贷款无力偿还,只向银行支付了利息 14000 元。银行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和罚息,并要求机械厂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案情分析:这种担保如果成立,将意味着供销公司到期

不能归还贷款、支付利息时,机械厂应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银行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认真审查机械厂的保证书,而保证书的内容、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这份保证书是否真是机械厂出具的,也存在疑问。因此,机械厂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本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当供销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银行要求机械厂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案例三、转移债务陷阱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1999 年 1 月,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 410 万元,具有法人资格)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签订松散型合作合同,合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分 10 次向该公司投资 1340 万元,用于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共收取 50 万元利润,相当于月息12‰;经营事业均由该公司负责。1999 年 2 月,因该公司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 1340 万元贷款被骗。1999 年 4 月 30 日,该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造成信托投资公司 1340 万元的投资损失。 (待续)

合同陷阱案例介绍之四

四、承揽合同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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