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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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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资管新规细则全文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1/ 40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

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结束)(结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回复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回复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回复什么是中银国际资管新规?中银国际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行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资管)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规定。

该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资产管理行业的风险管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但在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中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风控能力不足、高杠杆运作等。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银行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资管)制定了这一系列的行业规定。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 风险管理要求: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并设置合理的内控制度。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风险保险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2. 杠杆管理要求:对于使用杠杆的资产管理机构,中银国际资管规定了合理的杠杆比例,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杠杆管理制度,并制定杠杆监控3. 投资者保护要求:中银国际资管新规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明确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4.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资产管理机构的透明度,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投资业务情况等信息。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影响: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它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有助于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

其次,新规对于杠杆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遏制了资产管理机构过度运作的风险。

此外,新规还提高了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增加了行业的透明度,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自身风险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来获得竞争优势。

财联社资管新规

财联社资管新规

财联社资管新规
最近,财联社资管新规颁布,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变革。

这一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根据财联社资管新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和风险评估。

他们需要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策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和把控。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投资者对于产品风险的认知,减少投资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财联社资管新规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金融机构需要明确自身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财联社资管新规还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和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这一举措旨在防范金融市场的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财联社资管新规的实施,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规范的资产管理市场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适应新规定带来的变化和挑战。

财联社资管新规的颁布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它通过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规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适应新规定,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稳定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OM)在委外流程、交易模式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

总体来看,新规承认了委外理财的客观需求,承认了投资顾问的模式,对委外理财采取了引导规范的监管方式。

但在具体细则方面,如在新规中提到的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这些细节上面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规定,还有待理财新规的出台,才能明确。

六是对非标的定义有更新,同时允许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____年银监会的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的定义是: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此次新规对非标的定义出现了更新,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除了根据未来的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其他都是非标,拓宽了非标的界定范围。

新规不允许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但是可以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但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七是鼓励资管产品投向国家战略或宏观调控引导的方向,银行在这些方向有优势,未来银行资管投向这类的产品可能会增加。

虽然投资受(收)益权的具体细则还有待规定,但新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同时提出,当前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预计银行资管类子公司(包括几家国有银行新成立的专门从事债转股的资管)未来投向这些领域的专项产品(如债转股专项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以下是分享的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新规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1.重新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出资或代客出资,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增值的业务活动。

通过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新规将有助于统一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认知和界定。

2.强化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明确履行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职责,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风险控制。

3.收缩刚性兑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直接或间接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承诺,并禁止采取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担保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市场风险定价,避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压,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严禁资金池违规运作: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相互混合,或将自有资金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混用。

此外,也禁止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传导。

5.完善净值管理制度: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净值计算体系,且净值计算、确认和披露必须独立进行,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净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6.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

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产品运作方式、内控管理制度等重要信息,并开展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明确地展示产品的风险特征。

7.加大监管力度: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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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童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U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il•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腹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U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银行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来实现非标债权回表。

“银行理财新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资管产品分类【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银行理财新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山U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解读】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按投资性质不同,以80%作为比例判断,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同时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降至1万元。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兀O(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1W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1W形。

“证监会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讣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D;(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悄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解读】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与“资管新规”中要求保持一致。

不过“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再做了比较细致的罗列,如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QFIK RQFII等等。

而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收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同时,“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特别规定,资管计割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当然,这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的,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需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认购起点是100万,且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这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认定与资管新规中不一致,但按照统一监管趋势,相信等将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时,会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对此条款做相应调整。

四、资管产品可投资范W【原文】“资管新规”: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虑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

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

“资管新规”明确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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