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的投行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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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产托管业务是指由专业的机构为委托人管理和监督资产,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在金融市场中,资产托管业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还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日益严格,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近年来,我国资管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层出不穷,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与此资产管理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乱象、风险隐患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改革。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新规对资产托管机构的资格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加强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从而提高了行业整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新规明确了资产托管机构的责任,要求其严格履行托管职责,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促进了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2 目的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管新规的实施能够规范资产托管业务的运作,并严格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管新规的出台可以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资产托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

资管新规的要求也可以帮助资产托管机构更好地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

2. 正文2.1 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与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专业的资产托管机构,将委托人的资产(如证券、基金、财产等)进行保管、结算、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1. 保护资产安全: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能够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安全保管,有效保护资产不受挪用、损坏或盗窃等风险。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新形势下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金融新形势下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金融新形势下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国有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金融新形势下国有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一、国有银行投行业务的现状目前,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在内地市场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在内地市场的投行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国有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面临着很多挑战。

目前,行业竞争格局逐渐发生变化,要求国有银行注重市场化、创新性、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同时,资本市场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投行业务的利润空间压缩,业务难度大,同质化竞争突出。

1. 机遇(1)外资银行退出,国有银行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随着加入WTO以来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不过,随着整体监管环境的日益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退出了市场。

这一现象为国有银行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提供了机遇。

(2)资管新规实施,投行业务转型之机。

中国银监会日前印发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大力整治银行理财产品的违规乱象,同时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为国有银行提供了更大的商机和空间。

2. 挑战(1)投行业务条线融合的压力增大。

目前,资本市场对于投行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各项经营指标和业绩考核标准也越来越复杂。

这就要求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必须强化各个业务条线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业务品质和效率。

(2)创新能力不足,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有待提升。

国有银行投行业务大多还停留在中介服务阶段,缺乏独特的专业服务能力。

这就要求国有银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创新研发,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1)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国有银行可以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分享双方的资源和经验,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国际化水平和综合能力。

资管时代信托业发展之道

资管时代信托业发展之道
活 的信托 制度 与宽 松的监 管环 境两 大优越 条 件 。基金公 司的理财服务 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 公募基 金)和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 ( 专户理财 )构成。依据相关法律 , 基金公 司理财服务 的 法律属性 为信托性质 。因此 目 前资管行业 中只有基金公司能像信 托公司 样名正 言顺地应用信托制度 。相 比信托产 品,监管层对基金子 公司的 专项资管业务几乎没有 约束 ,特别是没有净资本 的风险计提要 求 ,为基 金 专项 资管业务 提供 了更大 的创新空间 ,这显然与银监会对信托 业刚性 兑付监管要求不 同。基金公 司可根据委托人 的风险偏好为其量 身定做投 资产 品 , 在谨慎尽职 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受托人职责。 保 险公 司的主要优势为资金来源雄厚 。尽管从规模上看信托 已超越 保 险成 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 ,但保险公司牢牢掌控 了养 老金 、企业年 金 、住房公积金 等大 型机构客户 ,集聚 了雄厚的资金。 同时保 险公司还 拥有分散 风险的优势 与强大 的营销 网络 ,过去 营销员 只代 销保 险产品 , 随着保 险资管新政 的推 出,代销其他金融产 品已成为可能。
资 管 时代 信 托 业 发 展 之 道
瞿 圆圆
摘 要 :资管新政 出台预示着泛资产管理 时代 的到 来,信托行业将 面临更激烈 的竞 争。本 文在分析信托 行业的现状 与各资产管理机构 优 势的基础 上,探 讨信托 业的未来发展 方向。 、 关键词 :资产管理 ;信托 2 0 1 2年 3季度以来相关监管部门 围绕放松管制这个 主题针对资产管 理市场密集地 出台了一 系列新政 ,旨在松绑金融 同业 资产管理业务 ,预 示着 “ 泛资产管理” 时代的到来 。泛资产管理指资产管理机构可使用信 托业务 的方式 ,开展 与信 托公 司同质化 的资产管理业 务。新政无疑会 削 弱信托公 司多年来独有 的制度优 势,使信托公 司在传统业 务领域 面临更 加直接和激烈 的竞争 ,那 么信托业 的黄金 时代是否 即将结束 ? 信 托业发展现状 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发 布的 2 0 1 3年 2季度 数据 表明 ,信托 业依 然 延续着增长盛宴稳 步前行。截 至 2 0 1 3 上 半年 ,全行 业信 托资产 规模 达 到9 .4 5万亿元 ,同比增长 7 0 .7 2 %, 其业务结构 继续 良 性调整 : 固有财产实力 增强 ,经 营效益 不断 提高。今 年上半 年 ,6 7家信 托 公司 固有资产规模 达 2 5 1 7 .2 9亿元 ,同 比增长 2 5 .6 4 % ,信托公 司的 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 。全行业实现经 营收入 3 5 0 .7 9亿元 ,其 中信 托业务收入 为 2 6 7 .7 6亿元 ,占本期 营业 收入 的 7 6 .3 3% ,且 信托业 务收入 占行业 营业 收入 的比例不 断提高 。 客户结构持续调整 。 目 前 资金信托 的规模 达 8 .9 1 万亿元 ,占信 托 业资产规模 的 9 4 .2 %。资金信 托一 直是驱 动信托 业发 展 的主要 品种 , 其客户结构 向着 高端化 发展 。资金信托 的 客户 由低端 的银 行理 财客 户 ( 银信理财合作单一 资金 信托 ) 、中端的合 格投 资者客 户 ( 集合 资金 信 托 )和高端的机构与个 人客户 ( 非银信 合作 单一 资金信 托 )构成 。在 经历 由低端 向高端 的演变后 , 形成 了非银信合作单一 资金 信托位居第 一 占4 8 .7 8 % ,集合资金信托 首次 位居第 二 占 2 3 .3 7 % ,银信合 作单 一 资金信托首次退居第三 占 2 2 .0 5 %的新格局 。 业务功 能结构性调 整。2 0 0 7年信托 业 的 “ 新两规 ” 引导信 托公 司 从融资管理 向资产管理方 向发展 ,并提倡对信托功能 进行刨新 。传统 上 信托公 司以融资信 托为主投 资信托 为辅 ,但 2 0 1 0年后这 种态 势发生 了 扭转 ,融资类信托 比例持续下 降投资类信托 比例持续 上升。相 比理财 信 托 ,服务信托 的发展则较缓慢 , 其 主要 功能不是投 资理 财而是为 客户 提 供财产 的事务管理 。 目 前 融资类 信托规模 达 4 .5 9万亿元 占 4 8 .5 2 %, 投资类信托 3 .1 1 万亿 元 占 3 2 .9 4 % ,服 务信 托 1 .7 5万 亿元 占 1 8 . 5 4 % 。随着企业年金信托 、公 司管理服务信托等 的开 展 ,信托 的服务 功 能将逐步得 到发挥 。 二、各 资产 管理机构 的优 势分析 信托业 飞速发 展的现象并 非偶然 ,社会财 富巨额 积累与独特 的制度 安排是其 两大支 柱。一 方面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促使 了巨额社会财 富的 积 累,由此催生 了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 , 这 为信托业 发展提供 了市场条 件 。另一方 面信 托业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它经营信托业 务的专营权 和无 可 比拟 的经 营灵活性 。《 信托法》 规定 除信托公 司和基金公 司外 ,任何 机 构个人不得 以任何 名义从 事信托业务 ,而基金 公司依 法只能经 营特殊信 托业务 即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务 。可见信托公司几 乎独享 了信托业务 的经营 权 。信托公 司灵 活的经营方式集中体现在信 托财产 的多方式运用 和信托 资产 的跨市 场配置上 。以上先 发优势 为信 托公 司 的未来 发展提 供 了保 障。 面对 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 ,各 家资管 机构都希 望借新政 分一 杯羹 , 以下分析证 券、基金、保险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 证券公 司的一大独特优势在于其投行客户与项 目资源 。券商 的投资 银行 团队专 注一 级市场的企业投融资需求。此前券商开展融资类 业务受 到较 多限制,投行部门倾向于将客户介绍到信托公司。但随着 资管新政 的推行 ,投行部 门可以直接将项 目转入本公司的资管部 门。加 之证监会 对I P O审批 的严 格限制使得投行业务不太景气 。不少券商投行部 的成员 已经 直接 调到资产管理部门 ,其所拥有的客户与项 目资源也 随之转移到 资管 部门中。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新常态下我国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

新常态下我国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

新常态下我国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金融业是支持我国发展的重要产业,在推进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现代化的过程中,信托行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面对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及金融行业监管趋严等困境,信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新常态下具有鲜明的特点,比如在信托资产规模方面体现出高位盘整的特点、在业务结构方面体现出持续转化的特点、在业绩方面体现出波动较大的特点等。

这些特点促使信托公司认识到面临的危机,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业务转型,更好地适应新常态环境下的市场需求。

一、信托公司概述信托公司是指以信任委托为基础存在的公司类型。

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主要进行货币资金或实物财产管理。

这种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并建立多边信用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要降低委托者的投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尽量提高其投资收益。

信托公司从中获取受托人报酬作为其发展的主要支撑。

参与开展信托业务的主要有三个主体,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及适应性,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的信托业务出现的时间较晚,大致出现在20 世纪初期(最早是在上海)。

在我国国营银行发展的前期已经有了信托部门,但是由于受到当时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个部门的业务出现了一段时间的停滞。

从1979 年到2007 年,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不断整顿与不断发展之间度过的。

这种整顿促使信托行业不断改变,剥离了很多的非金融业务,信托行业的业务逐渐回归其本业,这也是信托行业逐渐步入正轨的体现。

从2007 年到2012 年,我国信托行业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无论是利润还是规模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因此,信托行业成了金融行业的第二大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至2021 年,由于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加大了力度,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信托行业的业绩出现下滑,特别是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出现了较多的风险事件,导致失去了很多的市场,信托行业收益率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细则全文解读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细则全文解读

重磅!信托细则全文解读:信托受益权穿透、放开部分通道、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豁免、明确过渡期安排!总体6大点解读内容:1、文件背景该文件针对的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的信托业务监管,主要是为了落实资管新规,统一各类型信托业务的适用口径,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总体上来看,该文件没有比新规更严格的地方,但相比于近期众多从业人员和投资期盼的新规执行口径能否稍微宽松的预期,这次通知也没有做任何额外的放松,基本和资管新规和7月20日央行通知一致。

2、信托适用范围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明确不适用资管新规,并明确定义什么是家族信托:(1)首先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2)其次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3)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4)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2、对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放开部分合规通道业务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提通道,而是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区别对待,控制监管套利,或者为委托人提供违规便利的通道业务严控;但是只要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允许。

那么该口径和此前是否有明显变化?根据笔者的梳理,相比7月中旬之前明显有放松,但基本和7月中旬开始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口径完全一致,也就是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开展事务管理类的通道业务。

整个信托的通道类业务(一般认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属于通道业务)监管发展历程如下:(1)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明确限制通道类银信业务,但并没有禁止,只是强化了穿透的职责,将财产权信托纳入银信类业务范围,并点名房地产、地方政府等违规资金流向。

(2)几乎同时,传出的部分信托公司给监管的承诺函,承诺2018年通道业务只减不增,紧接着部分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确全面暂停了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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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的投⾏信托业务分析》目 录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2)⼀、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 (2)⼆、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 (2)1、通道业务四个特征 (3)2、通道业务四个分类 (3)第⼆部分:资管新规及细则对通道业务的规制 (5)⼀、资管新规前监管部门态度不⼀ (5)⼆、资管新规及细则的规定 (6)1、资管新规 (6)2、《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8)4、总结 (10)第⼀部分:通道业务的定义、特征及分类⼀、通道业务的定义及发展通道业务是相对于主动管理业务⽽⾔的,目前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统⼀定义。

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在其下发⽂件中,对通道业务作了界定;⼈民银⾏和证监会虽然在⽂件中提及过通道业务,但未作定义。

从发展历程来看,通道业务最早是在2008 年前后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负责资⾦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资⾦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

不过,此后银监会陆续发布银监发〔2008〕83号、银监发[2010]72号、银监发、等系列⽂件规范和限制银信合作。

在2012年之后,随着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基⾦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扩⼤了证券基⾦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壮⼤,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

⼆、通道业务的特征及类型证券基⾦机构监管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1期)对通道业务的特征和类型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据此总结如下:1、通道业务四个特征通常认为,通道业务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是资⾦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或称为受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流向委托⽅指定资产的“管道”;⼆是通道⽅(受托⽅)按照委托⽅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承担;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

2、通道业务四个分类经过多年发展,通道业务演变出多种类型,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按照通道载体不同,可以分为“⼀对⼀”通道业务和“⼀对多”通道业务;•按照主导⽅不同,可以划分为委托⼈主导的通道业务与第三⼈主导的通道业务;•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这里,证监明确:【有⼀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

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自身管理资⾦体量⼤,⽽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这里的监管倾向很明显:逐步禁⽌非标通道。

按照履⾏管理职责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和部分让渡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

第⼆部分:资管新规及细则对通道业务的规制⼀、资管新规前监管部门态度不⼀自2015年起,监管部门在不同场合强调资管机构应当重视主动管理、降低通道业务规模。

2016年5月,证监会首次提出“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201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核⼼内容之⼀就是要求商业银⾏和信托公司双⽅规范银信类业务,压缩银信通道业务。

随后,有信托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自律承诺函》,承诺:在不发⽣系统性风险、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前提下,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

同时,将积极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沟通,争取提前终⽌部分业务。

其实此前,关于通道业务的“去与留”就争议非常多,除了各个监管部门的态度有差异外,有监管部门在不同时期也存在不同的表态。

•证监会新闻发⾔⼈曾在2017年5月提及,要求禁⽌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

•不过,后来银监会提出“善意通道”的之说,⾔下之意即对于通道业务不必⼀⼑切。

•在2017年11月⼀份证监证券基⾦监管通报上,证监会对通道业务进⾏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除了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外,还有⼀些是有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

可见,此前监管部门的通道业务的意见不⼀,不过从最后的表态来看,还是对部分未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预留了⼀定的空间。

⼆、资管新规及细则的规定1、资管新规2018年4月27日发布施⾏的《资管新规》第⼆⼗⼆条第⼀款作出规定,正式明确全面禁⽌了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融机构不得为其他⾦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这也是监管在"正式"⽂件中首次明确提及不得从事通道业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资管新规的表述来看,并没有要求对通道业务“⼀道切”,禁⽌的只是“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换⾔之,如果通道业务并未规避这些监管要求,则还仍可以续做。

那具体又该如何把握哪些是规避监管要求,哪些又不是呢?这个目前并没有个确切的答案,其中的裁量权在监管部门⼿中。

为此,我们也对通道业务常见模式做了总结,对于其中我们认为未规避监管要求的,或者按照银监会⼝径中“善意”的通道做了列举,具体见详见本⽂第三部分。

2、《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对银⾏理财的通道业务做了规定:第三⼗⼋条 (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银⾏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政法规、《指导意见》和⾦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三)切实履⾏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募集通道;可以看出,其中关于通道的表述与资管新规有些不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要求是"履⾏投资管理职责"、不能作为“资⾦募集通道”,这个也主要是由于银⾏理财基本上都是资⾦⽅,不存在其他产品嵌套投资银⾏理财的情形,所以⼀般也不存在为其他资管计划提及资管新规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的情形。

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切实履⾏投资管理职责”与“不得简单作为资管产品的资⾦募集通道”,后者是对前者的强调和具体列举,能“切实履⾏投资管理职责”是核⼼,但是具体到何种程度并没有明确,⽽且也没有强调必须是主动管理职责。

实际中,主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专户作为银⾏理财的投资通道(委外),所以实际上⽽⾔,信托等能作为理财的通道是个更为关注的问题。

其中,对于券商资管和基⾦专户⽽⾔,其主要取决于证监会的态度(具体可参考本部分第三点);⽽对于信托计划⽽⾔,除了“双30%”的业务比例限制外,近期近期北京银监局对辖内两家信托公司开出罚单也是个重要障碍,该案例要求理财投资信托时要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数,这很容导致信托计划违反50⼈集合信托上限。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关于通道业务的规定,证监会的细则主要集中在这⼀条上:第四⼗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为:(⼀)为其他机构、个⼈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或其指定第三⽅自⾏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或其指定第三⽅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可以发现,证监会⼀开始就强调要“切实履⾏主动管理职责”,这⼀点资管新规在通道业务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

⽽主动管理与通道业务的被动管理相对应,那是否意味着证监会的细则对通道业务⼀⼑切呢?不过,从具体的要求来看,第⼀项的要求和资管新规保持⼀致,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限制通道业务,即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杠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所以,从这条规定来看,券商资管、基⾦专户应当有做通道的空间。

此外,证监会对和通道业务密切相关的嵌套、投顾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资管计划在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时应当切实履⾏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转委托,不得有投资顾问直接执⾏投资指令。

第四⼗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投资指令。

但最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关于穿透的规定: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数。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来源。

银⾏理财嵌套券商资管或者基⾦专户,主要潜在的合规问题是站在券商资管和基⾦专户的角度向上穿透,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这⼀点在理财细则中没有明确。

但是证监会的细则则明确了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数。

此处的其他资管产品就包括银⾏理财产品(不区分公募和私募),此条对于证监会旗下的券商资管和基⾦专户来说是⼀⼤利好消息。

4、总结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管新规是个框架性的规定,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的细则,则在资管新规的基本要求下,做了差异性的规定。

其中,银保监会要求银⾏切实履⾏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得作为资⾦募集通道,⽽证监会则强调要求切实履⾏主动管理职责,但是在具体规范通道业务时,也和资管新规资管新规保持⼀致,即以规避监管要求为前提条件。

所以总体上来看,资管新规及其细则对通道业务留由⼀定的预定,核⼼的要求是不能规避监管规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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