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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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政策探讨及影响分析——咬文嚼字读“新规”

资管新规政策探讨及影响分析——咬文嚼字读“新规”

资管新规政策探讨及影响分析——咬文嚼字读“新规”当美国已经开始出现专业化运作的并购投资基金之时,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还尚未开启;当欧美发达国家的资管行业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的今天,中国只用了20多年的探索,伴随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摸索中前行,在跌跌撞撞中成长,如今中国的资管行业不仅自身获得了长足发展,而且成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

然而,在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在不断走向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资管行业也显现出在不同层面的多种问题。

金融的核心就是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在资本市场的逐利性占据上风的时候,风险把控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国家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市场行为。

一、资管新规的“前世今生”1资管新规的历史沿革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资产管理的黄金十年。

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居民的理财需求爆发。

在此阶段,“三会”分别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专项立法,期间共发布近200个法律文件。

2010年以后,在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单个行业体系内的标准规制可能是审慎到位的,但是放到整体金融体系内,存在不同的标准规则和执法口径,由于“一行三会”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严格监管的机构会选择监管宽松的机构进行合作,变相突破监管限制,达到监管套利的目的。

监管真空滋生了严重的监管套利,其中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却无法被有效识别、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

而影子银行使得资金主要流向了投机、产能过剩、杠杆投资等高息领域,推高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今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按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进行监管。

2理解资产新规的三个维度1、政策总体思路及原则(1)总体思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秉持了“防风险”的总基调,核心目标在于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多层嵌套、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重点领域的措施依然严厉。

资管新规意见解读报告(最新)

资管新规意见解读报告(最新)
1、增强实际的资产管理能力,帮助投资者进行合理 资产配置,寻找优质资产 2、短期内,资产管理规模会有一定的收缩 3、长远来看,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机构会越来越受到青睐
十六、对银行的影响
1、打破刚兑,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 2、净值化转型,不再是稳赚不赔的安全品 3、资金端层面,部分资金回归表内业务
3、分离定价 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发行和赎回。
八、禁止刚性兑付
认定标准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 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 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 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刚性兑付向净值化管理转换
1、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2、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3、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七、规范资金池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禁止滚动发行
期限错配,定期或不定期关东开放,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多层产品及资产 期限不对应。 2、集合运作 多只产品混合运作,资金和资产不对应,多只产品体现为一只产品,共用一张 表。
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实行穿透式监管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范文(通用6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范文(通用6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范文(通用6篇)《实施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为使所属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规章而作出的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形式之一。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篇一】资管新规细则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管新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

这项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改革,涵盖了从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到产品设计、销售、运作等各个环节,为资管业带来了重大影响。

资管新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规定,要求资管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净资产、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并严格规范其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

其次是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新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应当符合的投资标准、风险控制要求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最重要的是,新规规定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管新规的意义在于推动资管业健康发展,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通过规范资管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杜绝了一些高风险、低流动性的产品滥发和恶性竞争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对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等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望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重要的是,资管新规有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缝对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资产管理机构将不得不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满足新规的要求。

原本依赖于创新和杠杆的一些资管产品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投资者转战传统的风险资产或者更加规范的资管产品。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资管新规的实施也意味着更加复杂的监管工作。

要实现新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资管行业的监测和调查,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和专业水平。

监管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资管产品的创新,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规范,保证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

资管新规的出台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和严格监管,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培育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实现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事件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资管新规细则,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资管新规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哪些影响?资管新规落地会对未来的金融环境带来怎样的变革?1策略1、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 月额外增加1年半,超出市场预期。

2、除过渡期超出市场预期之外,其他主要核心条款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值得注意的主要不同点如下:(1)对私募产品的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限制有所放松,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满足了一定限制条件的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正式稿中,只要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均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

(2)私募投资基金适应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执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这种特殊化处理。

(3)对银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可能会略有放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稿中将这一条删掉了;(4)对标准债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5)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产品净值进行了细化。

3、短期来看,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调整时可能会造成短期股票市场波动;长期来看,大资管行业资金在最终进行资产配置时,依然要面对当前限制非标的监管环境,因此波动率更低的蓝筹股标准资产受益。

4、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政府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三个信号。

上周(4月17日)央行实施定向降准1 个百分点,反映了央行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本周政治局会议“持续扩大内需+保证信贷健康发展”是政府不希望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二个信号,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预判。

我们在4月2日二季度策略报告《折返跑,再均衡》中对于“温和通胀去杠杆的要义是防止信用紧缩对经济造成冲击,要将名义GDP增速与名义利率之差维持在舒适水平之上”的预判初步验证。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篇【OM)在委外流程、交易模式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

总体来看,新规承认了委外理财的客观需求,承认了投资顾问的模式,对委外理财采取了引导规范的监管方式。

但在具体细则方面,如在新规中提到的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这些细节上面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规定,还有待理财新规的出台,才能明确。

六是对非标的定义有更新,同时允许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____年银监会的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的定义是: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此次新规对非标的定义出现了更新,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除了根据未来的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其他都是非标,拓宽了非标的界定范围。

新规不允许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但是可以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但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七是鼓励资管产品投向国家战略或宏观调控引导的方向,银行在这些方向有优势,未来银行资管投向这类的产品可能会增加。

虽然投资受(收)益权的具体细则还有待规定,但新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同时提出,当前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预计银行资管类子公司(包括几家国有银行新成立的专门从事债转股的资管)未来投向这些领域的专项产品(如债转股专项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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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俗称“资管新规”,在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上作了规定。

7月20日,“一行两会”同时颂重磅文件,即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补丁”和细则的推出,重塑和细化资管行业规则,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资管业务开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一、配套细则的基本内容央行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其中允许公募资管产品在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过渡期内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需优先满足国家扶植工程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要求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计价,打破刚性兑付,但对难以用市值计价的资产,可用摊余成本方式计价。

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对于过渡期后难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可调整MPA考核参数予以支持,对于难以回表的非标资产,经监管同意后,金融机构可合理妥善处置。

理财新规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包括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控制杠杆;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实行产品集中登记。

资管业务新规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

《管理办法》共十章84 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两者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包括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系统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重点规制;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二、资管新规细则与央行资管新规不同或细化点(一)央行和银保监会1、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投非标投资,根据银保监会的银行理财细则,仅对非标投资总量进行了限制,未对单一产品投非标比例有限制。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银行理财细则第39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5条2、银保监会未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权益资产的规定,只是说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银行理财细则第8条第2款3、公募理财的门槛从5万降到1万,基本可以公募基金竞争了。

银行理财细则第30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4、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央行通知第3项(二)证监会1、明确衍生品投资比例的定义:但该定义仅考虑了场内衍生品,没考虑到场外情况(场外无期货账户):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管业务细则第21条2、新增FOF和MOM产品类型:FOF是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MOM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资管业务细则第24条3、开放安排增加了限制: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如果每日开放,则参照公募基金进行运作)资管业务细则第22条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0条4、产品设立流程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自完成备案之日起产品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

即先备案产品才能成立,之后才能投资。

资管业务细则第33条5、拓展投资范围:允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上述范围均被定义为非标资产。

资管业务细则第37条6、彻底禁止了通道业务,明确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2)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3)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4)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资管业务细则第46条7、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所有产品均需说明书、季报和年报,托管人需核对年报,以前定向产品没要求;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资管业务细则第48条、50条8、监管报告要求更高:每月报送产品业务信息,每季度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每年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进行业务年审。

资管业务细则第73条、74条9、明确集合产品少于2人产品要终止的要求: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即仅某天少于2人产品无需终止。

资管业务细则第55条10、过渡期整改要求放松: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

资管业务细则第81条11、鼓励设立子公司: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专门从事非标投资的子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资管业务细则第82条12、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为公募产品的不合并计算其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委托人为私募产品的,应当有效识别其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3条13、募集设立条件变化:集合成立门槛从3000万、定向门槛100万统一调整为1000万;集合募集时间从60天降为30天;产品不能设置无固定期限。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5条14、自有资金参与要求:自有资金还是20%限制,自有+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8条15、一对一产品可以不用托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但这块和前面产品要求托管人复核估值及出具年度托管报告可能有点冲突。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0条16、开户名称规则变化:定向证券账户名称由委托人名称改成了联名账户。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1条17、明确了建仓期:由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内投资比例可以不达到产品类型要求的80%下限;此外,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2条、27条18、明确集合产品要进行组合投资:(1)双20%限制,集合投单一标的不超产品净值的20%,管理人所有产品投资于同一标的不超过该标的2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2)即定向产品仍可以投资单一标的,集合产品则至少投资5个标的了。

这里有个模糊的地方,做MOM下端投的子产品能不能全是母产品出资,如果不能,MOM就没法做了。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3)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限制,但需注意,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理财今后不是专业投资者,这与之前的适当性规定不一样了。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43条19、非标投资限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非标投资的基础资产需要有稳定现金流(即类abs资产),否则不能投资。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5条20、明确非标产品封闭期内可以分配: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可以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3条21、对于关联方投资:央行资管新规里要求的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联方,证监会细则里要求的是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没有提托管人。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5条22、明确业绩报酬提取要求: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36条三、配套细则的理解1、“一行两会”出台文件时间一致,步调一致,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增强,金融监管的精神一致,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配套细则相互衔接,有助于解决过去监管交叉、监管套利和监管错位等问题。

2、细则出台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便于机构根据细则恢复投融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行为。

3、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适当妥协,都释放了利好信号。

4、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为主题。

政策并非大放松更不意味着完全转向。

5、对标资管新规层面,细则在监管指标及实施节奏两方面边际放松,比如双20%的规定,要求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此规定较公募基金“双10”的限制有所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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