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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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行船舶FSC自查项目表(2)

内河航行船舶FSC自查项目表(2)
救生艇筏架及集合登乘平台、梯子、栏杆、登乘梯结构良好,无严重锈迹,救生艇筏操作说明已经张贴,清晰可见,主/应急照明正常。
在通向救生设备存放处(或登乘处)的所有通道、梯口和出口处应张贴“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标志”,以指明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或登乘处)的位置和方向;上述所有通道、梯口、出口以及登乘处应提供应急照明。
备注
完成日期:完成人(签名):
内河航行船舶FSC自查项目表(轮机长)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要求
检验结果
文件
油类记录薄
按照油类记录簿说明和相应代码准确记录每一项加装燃/润油、污水排放和残油处理等作业,残油和含油污水交岸应保存主管机关认可的收据。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溢油应变部署表应根据实际人员制定,内容齐全,船员熟悉自身职责。溢油演习按时进行并记录。
救生艇在艇首左右舷用黑漆写明该艇所属船名,救生艇的主要尺度和乘员定额。在艇尾左右舷应写明船籍港,并在船名、船籍港下加注汉语拼音。
救生筏
救生筏外壳无破损或变形,各种标识明晰;
存放高度不超过救生筏标定高度;
首缆与筏架、静水压力释放器连接方式正确;
打包机编制带在安装后应拆除;
容器上下壳体间的细易断绳应注意检查保持完好,且不能用其他绳索替代。
货油部分污油交付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并记录在《油类记录簿》(货油部分)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轮机长清楚排放控制要求,船舶靠港、停泊和进入限制区域前,生活污水污水排舷外阀建议关严上锁并挂警告标志牌。生活污水交岸应保存主管机关认可的收据。保留有资质机构的化验报告。保存消毒药品的合格证
防止空气污染
船舶使用的燃油应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并保存加油清单、化验报告及样品。做好柴油机技术文件参数记录簿的记录。

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目的
本规则规定了“轮机日志“的记载方法与保管要求。

2轮机日志记载与保管须知
2.1轮机日志是轮机部工作的主要法定记录文件,值班人员必须按顺序每天逐页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

2.2记载“轮机日志“必须使用不褪色的墨水,各栏内容要记载准确、完全、字体端正、词句清楚明确,不得任意删改涂抹。

若有记错或漏写应在错误处画一横线,但必须被删原字仍可清楚辨认。

改正字写在错字上方,补充字也应写在漏写处的上方,并在改正或补充字后签名,签名应标以括号。

2.3各项数据应按规范的精度要求记载。

2.4值班轮机员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以下主要内容:
2.4.1主、付机等设备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2.4.2船长、轮机长的命令,驾驶台的通知或命令,重要的车钟令;
2.4.3驳油、驳水情况;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其它有关情况;
2.5工作记录栏由大管轮填写,主要内容包括:
2.5.1主要检修工作和机械设备的损坏及检修情况;
2.5.2包括轻微事故和隐性事故在内的各种事故的概况;
2.5.3应变及应变演习的情况;
2.5.4其它重要情况。

2.6燃润料的耗存量不得使用估计或额定数字。

2.7主、付机的使用时间分别由设备主管人员每天进行统计和记载,其它在“轮机日志”内有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个航次结束后由各主管船员统计和记载。

2.8航行中,轮机长须每日认真查阅本日志的记载情况;对于记载栏内一航次的燃、润料耗存量、航行时间、主机平均转速和付机运转时间等情况的记载进行核对并签署。

2.9公司机务主管有责任对“轮机日志“进行审阅。

2.10“轮机日志”应至少在船保存三年,以后送公司保存五年方可销毁。

内河船舶航海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海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海日志记载规则船舶航行是指船只在内河航道上进行的航海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内河船舶航海日志的记载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内河船舶航海日志记载的规则。

1. 船舶信息记录:每艘船舶都应在日志中记录基本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字、船舶号码、船籍地、船舶类型、船舶长度、总吨位和船员名册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正确识别和沟通。

2. 航行计划记录:船舶航行前需对航线进行规划,日志应记载船舶的出发地、目的地、航行路线、航行速度和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

在航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需及时更新记录。

3. 天气条件记录: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天气条件对船舶的安全和航行计划起着重要的影响。

日志应准确记录每天的天气情况,包括风力、风向、能见度和降雨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船员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航行条件和做出决策非常重要。

4. 航行事件记录:船舶航行中发生的重要事件和情况都需要在日志中进行记录。

这包括遇到的其他船舶、过往桥梁和灯塔等标志物、航道的变化和航行中的任何问题或紧急情况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船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航行经验的积累。

5. 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航行过程中的重要数据也需要在日志中进行记录。

包括航速、舵角、燃料消耗、水深、船载设备的工作情况和维护记录等。

这些数据对船舶的性能评估和后续的船舶维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6. 船员工作和交接记录:每艘船舶都应有船员工作和交接的制度。

船舶航海日志中应记录每位船员的工作和交接情况,包括船舶轮班制度、工作职责、交班时间和交接内容等。

这有助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连续性和船员工作的责任分工。

总之,内河船舶航海日志的记载是船舶安全和航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规范的日志记录,可以提高船舶航行的效率、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并认真维护好航海日志,以保证船舶航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如实填写和记载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湖地海罚〔2021〕02327)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如实填写和记载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湖地海罚〔2021〕02327)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如实填写和记载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湖地
海罚〔2021〕02327)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湖地海罚〔2021〕02327
【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束党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37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7日19时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湖锡线滨湖大桥上游200米水域对兴陶机15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束党风,船舶所有人是兴化市陶庄航运有限公司。

5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6月4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

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束党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内河船舶轮机日志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束党风身份证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船员服务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束党风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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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轮机日志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management regulations1.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航行船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36-2001监制的轮机日志,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Chinese ships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 and coastal ships with more than 500 gross tonnage should use the engine log book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tandard GB18436-2001 produced by Republic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ships with 500 gross tonnage sailing along the coast with reference to use.1.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作的轮机日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编号。

空白轮机日志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单位签发后,才能投入使用。

The engine log book is produced as the national standard and assigned numbers in uniform by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Blank engine log book could be put into use after the issuance given by units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1.3.船舶每次可申请签发轮机日志四册。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一、记载规定1、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2、航行日志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添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任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面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3、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

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5、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

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二、记载内容1、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航次序号;(2)起止港口;(3)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2、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气象,天气(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2、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漕水深;3、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4、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2、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3、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4、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5、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6、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7、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8、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9、舱水测量情况;10、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11、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情况;12、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13、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14、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15、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16、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17、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18、发生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19、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20、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09 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 18436—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9-03批准2002-04-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记载,保管,制作、登记和签发,格式,页面设计以及印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和5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的柴抽机动力装置的货船。

其他中国籍船舶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8093-2000 航海日志3 轮机日志3.1轮机日志记载要求3.1.1 轮机日志是国家海事主管机关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而规定的重要法定文件,是反映船舶动力装置使用和运转情况以及轮机部活动的原始记录,必须连续如实地记载,不得遗漏,不留空页。

3.1.2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地名、船名等可写原文)和规定的符号记载。

字迹端正、清晰可辨,词句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

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弧签字。

3.1.3 允许船舶将不适用的栏目保持空白,或改为本标准未包括而该船舶认为必要的项目。

3.1.4 各栏目的记载内容:a) 3.4.2.7c)中,“型式”指固定螺距或变螺距;b)“主机控制方式”,指驾驶台控制、集控室控制或机旁控制;c)“主机总转数”,指每班的主机累计转数;d)“本班主机平均转速”,指每班的主机平均转速(r/min),由本班“主机总转数”计算得出;e)“主机转速设定”,指希望主机保持的转速,可以是全制式调速器的“转速设定空气”的空气压力,或螺旋桨的螺距设定,适用于设有这类装置的船舶;f)“负荷指示”,指主机负荷指示器的读数,或主机油门开度;g)“温度”,指表列各测量点的温度(℃);h)“燃油黏度”,指主机燃油黏度计指示的黏度(CSt);i)“压力”,指表列各测量点的压力(MPa);j)“滑油自清洗滤器清洗次数”,指每两小时滑油自清洗滤器计数器读数;k)“值班记事”,指记录每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以及处理的方法和效果,船长命令,轮机长命令,驾驶台命令以及其执行情况和时钟调整。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交通部令第41号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交通部令第41号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正文:----------------------------------------------------------------------------------------------------------------------------------------------------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交通部令第41号1992年9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

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

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第五条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七条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一条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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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

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必须特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

第四条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

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携带离船。

第五条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记载规定
第七条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然后在
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条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第三章记载内容
第十四条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

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

第十五条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船长、轮机长的命令,值班驾驶员;
主机启动、停止的时间,正常运行时的转速;
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
柴油发电机组、辅助锅炉及其它重要机电设备的启用、停止时间;
驳油、驳水情况,燃油舱转换情况及轻重燃油转换的时间;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及恢复正常的时间;
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燃、润料耗、存量,由三管轮负责计算并记载。

计算燃、润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数字或定额数字,必须按实际耗;存量严格填写。

第十七条主机、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间,分别由大管轮、二管轮每日进行统计并记载。

其它在轮机日志中有记载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航次终结后或适当时间,分别由主管人统计并记载。

第十八条大事记栏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填写,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船舶的重要活动;
每日的检修工作;
燃、润料加装、调驳的时间、地点、品种及数量;
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情况,污油水的排放时间、地点;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及其处理经过;
船舶应急设备的检查、试验情况;
船舶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情况;
船舶重要设备的检修及进行明火作业的部位、审批情况;
船舶重要设备的更换情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其处理情况;
轮机部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
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

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条长期停航或封存的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值班人员负责轮机日志的记载和保管。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条自动化无人机舱船舶,其轮机日志的记载,可参照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轮机日志》分类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HJ-I: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HJ-II: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千瓦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
行日志HC-III。

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第二十三条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设有专用的《车钟记录本》,用以记载主机转速的大小变化及时间。

此记录本应视为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的记载亦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

主机设有遥控装置的船舶,当主机由机舱控制时,值班轮机员应及时记载车钟记录;当主机受驾驶台遥控时,则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三)款的要求记载。

第二十四条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轮机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格式
一、HC-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390毫米×270毫米。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轮机日志”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行和“第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一。

3.封里,印有常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见式样图二。

4.内页第一张正面,右上角印有“格式HJ-I”字样,上部印有一行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三。

5.内页第一张背面,印有船舶主要技术资料表,见式样图四。

6.内页第二张正面,印有轮机部人员姓名表,共有四个栏目,分别为姓名、职务、到船任职时间、离船解职时间,见式样图五。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

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0页。

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六,右页格式见式样图七。

二、HC-I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190毫米×260
毫米。

2.封面,字样同HJ一I类型,见式样图八。

3.封里,内容同HJ一I类型,见式样图九。

4.扉页第1页,除右上角为“格式HJ一II”字样外,其他字样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十。

5.扉页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资料表,见式样图十一。

6.扉页第3页,内容同HJ一I类型,见式样图十二。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彼次为第2页、第3页……。

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页。

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十三,右页格式见式样图十四。

附录二
《车钟记录本》格式
1.左翻页式乳白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95毫米×260毫米。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格和“第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十五。

3.封里,印有填写注意事项,见式样图十六。

4.内页第一张正面,上部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
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十七。

5.内页第一张背面,印有车钟记录符号,见式样图十八。

6.内页第二张起为记录正页,页码正面印在右下角,背面印在左下角,每册共400页,见式样图十九。

填写注意事项
1.此记录本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为以上,并设有车钟显示装置的内河机动船舶。

2.此记录本是反映船舶航行时主机转速变化的原始记录,是《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

要求全体轮机人员严肃认真地做好记录本的填写工作并予以妥善保管。

3.此记录本由值班轮机员或值班机工负责填写。

4.填写时,应使用不褪色的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

5.严禁在记录本上随便涂改。

若确因填写错误而必须改正时,可用括号将错误内容标明并画一横线,但要求被删去的文字仍清晰可见,然后在适当位置更正并签名。

6.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

如有虚假,则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式样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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