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航海日志记录规范

关于《航海日志》记载问:如何记载更规范?答:有的驾驶员记载《航海日志》,只记“X点X分首倒缆上,X点X分船靠妥”,这是不规范的。
我们知道,《航海日志》记载要求能“恢复船舶航行、生产的轨迹”,记载过于简单显然不能达到此要求。
就以靠码头为例,从引水员上船、拖轮(拖轮船名)到位、拖缆带妥、首尾倒缆(含数量)、首缆尾缆(含数量)、前后横缆(含数量)上岸、带妥直到哪舷靠妥什么泊位、引水员离船、拖轮驶离本船时间,都应该准确记载。
问:能见距离(视程)多少用两横、多少用三横?答:《航海日志》记载雾的符号是三横,轻雾的符号是二横。
有些驾驶员不清楚而出现使用符号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
集团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关于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都把能见距离二海里及以下作为执行雾航措施的界限,而能见距离五海里及以下则规定值班驾驶员应及时用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装置,进行系统观察,加强了望,并通知值班轮机员作好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准备。
也就是说,能见距离五海里及以下,应用轻雾符号二横(等级为6),不需要执行雾航措施,仅进入戒备状态。
能见距离二海里及以下,应用雾的符号三横(等级为5及以下),需执行体系文件规定的雾航措施。
问:哪些雾航措施应该记录在《航海日志》呢?答:至于雾航措施,记载也应规范。
有的驾驶员记录“X点X分,能见度变差,叫船长。
X 点X分,雾散,主机定速航行。
”有的甚至用“严格执行公司雾航规定”一句话来替代具体雾航措施。
这是不对的。
因为,倘能用这类记录替代具体措施,记录便失去意义了。
一般来说,应该详细记录:遇雾时间、船位、能见距离、所采取的措施。
交接班别忘写“继续雾航”。
雾散也应该记录:雾散时间、船位、能见距离、取消雾航措施。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从雾航转为雾中锚泊,必须有雾中锚泊措施。
我们知道,雾航措施很多,没有必要一一记录,而应该有选择地记录。
其原则是,凡是可能对周围船舶的安全产生影响的措施应该记录。
问:为了省事,能将风流压差一律写作零吗?答:有的驾驶员明明在航行中使用了风流压差,为了省事,在有风流压的水域航行却不记录风流压差,将风流压差一律写作零,这显然不符合《航海日志》应如实记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管理规定2000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提高对水上交通事故查明原因。
判明责任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保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海事组织A861(20)号决议案,及有关船舶检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船舶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以下简称VDR)是一种以安全并可恢复的方式,实时记录保存有关船舶发生事故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船舶位置、动态、物理状况、命令和操纵手段等有关信息的仪器。
VDR的最终记录信息数据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调查、处理事故的客观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以及进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我国长江、内河航行船舶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船舶不强制执行本规则:1、渔业船舶;2、公务船艇;3、港内作业船舶;4、运动舰艇;5、军用船舶;6、本规定之第五条之下限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本规定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是对船舶安装和使用VDR监督执行的海事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对船舶VDR安装使用的监督核查。
授权中国船级社负责我国VDR产品设备的检验发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一台符合本规定标准的VDR装置:(一) 50及以上客位的客船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但琼州海峡、渤海湾航行的客船于2001年3月31日完成。
(二) 100总吨及以上油轮、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于2002年7月1日前完成。
(三) 2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内河船舶需要进人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要求执行。
航海日志

(三)HC-Ⅲ(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千瓦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桨机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第十九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四)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五)试航日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六)船舶检验情况;
(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航行日志》分类适用范围如下:
(一)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600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航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载体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轮机日志国际标准

轮机日志国际标准一、日志记录格式和标准轮机日志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题、页码、日期和时间等基本信息。
日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按照日期和时间顺序记录。
二、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检验记录轮机日志应记录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船长、船舶吨位、船宽、船深等。
同时,还应记录船舶的检验记录,包括船舶的定期检验、特别检验和检修等。
三、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轮机日志应详细记录船舶的维护和修理情况,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更换部件等。
记录应包括维护和修理的时间、人员、内容等信息。
四、船舶事故和异常情况记录轮机日志应记录船舶发生的事故和异常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此外,还应记录异常情况的发现、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五、船舶安全培训和演习记录轮机日志应记录船舶安全培训和演习情况,包括培训和演习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
培训和演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六、船舶人员健康状况和医疗记录轮机日志应记录船舶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情况,包括每日巡查情况、药品使用情况、紧急情况处理等。
记录应保持及时、准确和完整。
七、船舶燃料消耗和排放记录轮机日志应详细记录船舶的燃料消耗和排放情况,包括燃料类型、消耗量、排放地点等。
同时,还应记录排放物的检测和处理情况。
八、船舶废弃物处理记录轮机日志应记录船舶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
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并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九、船舶轮机日志审核和签署要求轮机日志应由船长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
审核和签署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日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审核和签署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并保持及时性。
十、船舶轮机日志保存和管理要求轮机日志应由船长或指定的负责人妥善保存和管理。
保存和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日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保存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便于查阅和使用。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轮机日志记载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1.轮机日志管理规定Engine log book management regulations1.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的沿海航行船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36-2001监制的轮机日志,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Chinese ships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 and coastal ships with more than 500 gross tonnage should use the engine log book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tandard GB18436-2001 produced by Republic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ships with 500 gross tonnage sailing along the coast with reference to use.1.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作的轮机日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编号。
空白轮机日志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单位签发后,才能投入使用。
The engine log book is produced as the national standard and assigned numbers in uniform by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Blank engine log book could be put into use after the issuance given by units of China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1.3.船舶每次可申请签发轮机日志四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日志填写样本

轮机日志填写样本
轮机日志是记录船舶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填写轮机日志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般来说,轮机日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日期、时间、船名、航次、船长、轮机长等基本信息。
2. 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主要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启动、停止时间、转速、功率等参数。
3. 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润滑、清洗、检查、更换零件等内容。
4. 机械设备的故障和维修情况,包括故障原因、维修方法、维修时间等信息。
5. 机舱内的安全情况,包括火灾、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在填写轮机日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漏记、错记或虚报。
2. 记录要简洁明了,语言规范,不要使用模糊不清或含义不明的词语。
3. 记录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 轮机日志要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5年11 月3 日经第20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 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 年11月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 人,其中至少1 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 总吨至3000 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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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颁布日期】 19920902
【实施日期】 1993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
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
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第五条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章名】第二章记载规定
第七条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一条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二小时记载一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
写并签字。
【章名】第三章记载内容
第十四条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
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
第十五条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
(一)船长、轮机长的命令,值班驾驶员的通知;
(二)主机启动、停止的时间,正常运行时的转速;
(三)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
(四)柴油发电机组、辅助锅炉及其它重要机电设备的启用、停止时间;
(五)驳油、驳水情况,燃油舱(柜)转换情况及轻重燃油转换的时间;
(六)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及恢复正常的时间;
(七)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燃、润料耗、存量,由三管轮(不设三管轮的船舶由二管轮或由轮机长指定的专人)负责计算并记载。
计算燃、润料耗、存量,不得使用估算数字或定额数字,必须按实际耗;存量严格填写。
第十七条主机、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时间,分别由大管轮、二管轮每日进行统计并记载。
其它在轮机日志中有记载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航次终结后或适当时间,分别由主管人统计并记载。
第十八条大事记栏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填写,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重要活动(如船舶检验、签证、进厂修理、试航、各种应变演习等);
(二)每日的检修工作;
(三)燃、润料加装、调驳的时间、地点、品种及数量;
(四)船舶防污染设备的使用情况,污油水的排放时间、地点;
(五)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及其处理经过;
(六)船舶应急设备的检查、试验情况;
(七)船舶固定消防系统的检查、试验情况;
(八)船舶重要设备的检修及进行明火作业的部位、审批情况;
(九)船舶重要设备的更换情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十)船舶交通事故、机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轮机部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二)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
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条长期停航或封存的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值班人员负责轮机日志的记载和保管。
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第二十一条自动化无人机舱船舶,其轮机日志的记载,可参照本规
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章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轮机日志》分类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HJ-I(河船一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J-II(河船二类轮机日志):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适用河船三类航行日志HC-III。
其记载内容可以从简,但必须能正确反映船舶的安全情况和运行情况。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轮机日志》。
第二十三条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另设有专用的《车钟记录本》(见附录二),用以记载主机转速的大小变化及时间。
此记录本应视为轮机日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的记载亦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
主机设有遥控装置的船舶,当主机由机舱控制时,值班轮机员应及时记载车钟记录;当主机受驾驶台遥控时,则只按本规则第十
五条(三)款的要求记载。
第二十四条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轮机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轮机日志》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附录一《内河船舶轮机日志》格式
一、HJ-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390毫米(横)×270毫米(纵)。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轮机日志”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行和“第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一。
3.封里,印有常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见式样图二。
4.内页第一张正面(扉页第1页),右上角印有“格式HJ-I”字样,上部印有一行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三。
5.内页第一张背面(扉页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技术资料表,见式样图四。
6.内页第二张正面(扉页第3页),印有轮机部人员姓名表,共有四个栏目,分别为姓名、职务、到船任职时间、离船解职时间,见式样图五。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
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0页。
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六,右页格式见式样图七。
二、HJ-II类型
1.左翻页式大红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190毫米(横)×260毫米(纵)。
2.封面,字样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八。
3.封里,内容同HJ-I类型,见式样图九。
4.扉页第1页,除右上角为“格式HJ-II”字样外,其他字样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十。
5.扉页第2页,印有船舶主要资料表,见式样图十一。
6.扉页第3页,内容同HJ-I类型,见式样图十二。
7.内页第二张背面与第三张正面以对开左右页形式组成日志记录正页的第1页,以后依次为第2页、第3页……。
页码印在右页右上角,每册200页。
左页格式见式样图十三,右页格式见式样图十四。
【章名】附录二《车钟记录本》格式
1.左翻页式乳白色封面硬皮本,规格尺寸为95毫米(横)×260毫米(纵)。
2.封面,上部中央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有船名空格和“第
册”各占一行;靠底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监制”字样,占一行,见式样图十五。
3.封里,印有填写注意事项,见式样图十六。
4.内页第一张正面(扉页第1页),上部印有“内河船舶”和“车钟记录本”字样,各占一行;中部印有四行字,分别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籍港”,每行后面均留有一横线空格;下部靠底印有一行“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各字前留有适当间隔,见式样图十七。
5.内页第一张背面(扉页第2页),印有车钟记录符号,见式样图十八。
6.内页第二张起为记录正页,页码正面印在右下角,背面印在左下角,每册共400页,见式样图十九。
式样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