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监督制度比较
中外公共管理比较

中外公共管理比较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负责管理和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
公共管理涉及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旨在提供稳定、公平和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共福利的提高。
在国际上,公共管理是各国政府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之一,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公共管理模式。
中外公共管理的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度设计中西方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着重强调法治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之间和政治与行政之间有明确的分权和监督关系。
例如,美国的总统与国会之间存在三权分立,法官独立裁判等制度保证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相互制约;德国的法理国家模式中,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联邦权、州权等尤为重要;英国议会制度较为灵活,依赖于传统和习惯法,擅长协商和调和不同利益。
而在中国,以中央集权为导向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是公共管理的基础制度。
政府部门之间的垂直领导是中国公共管理的核心原则和制度。
在中国,政治力量主导了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而法治和制衡机制相对较弱。
二、政治文化中西方公共管理的差异还体现在政治文化方面。
西方国家的政治文化趋于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注重公民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力更多的是由公众参与和监督。
相对而言,中国主张的政治文化是集权和稳定,更强调行政角色和国家利益,政界人士和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对较弱。
这种差异在公共管理哲学和实践中会导致不同的决策取向和管理方式。
三、政策执行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实现政府决策目标的成败。
中国公共管理在政策执行方面相对规范、强制力较大,但是普遍缺乏公示公开和公民参与机制。
而在西方国家,政策执行注重程序公正和执行力度,加强了监督和评估制度。
此外,西方国家强调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在政策执行中的作用,经常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结合在一起。
综上所述,中外公共管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西方公共管理制度设计、政治文化和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的公共管理模式和思路。
2016年高考热点关注之古今中外监察比较

热点训练——古今中外监察40.(25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商汤之孙太甲在位时,因其“不尊汤法,乱德”被幽禁。
从战国时起,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便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治国理念,构筑了某种有利于廉洁政治的文化氛围。
秦简上载有秦朝“为吏之道”,严格规定了官吏的行为规范,包括“五善”、“五失”。
汉代规定,“臧值十金,则至重罪”;汉武帝设十三部刺史,其职责是“六条问事”,一条针对不法豪强,五条针对“二千石”的郡国守相,其余不问;汉代察举制突出了以“德”、“能”、“文”等考选官员的价值取向。
唐太宗曾重视对大臣的廉政教育:“朕终日孜孜,非但忧怜百姓,亦欲使卿等长守富贵”。
唐代巡按任期两年,职责偏重刑狱;《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者”,“三十匹绞”。
《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明代巡按对地方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
——摘编自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等材料二: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西方发达国家目前相对比较廉洁,与其廉政文化设计上的精良密切相关。
……在西方的政治观念中,西方人更倾向于把个人权利作为合理解决一切问题的基本坐标:“较之以往的时代,我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在更大程度上为权利话语所支配。
"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对于人权的无知、忽略或轻视乃是公民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由。
”在西方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发达是其政治廉洁的重要保障。
……美国总统杰斐逊曾呼吁:“请您提倡一个扫除愚昧的行动,制定和改进教育普通人民的法律吧。
让我们的同胞知道:只有人民才能保护我们,使我们能够防止这些弊害,为此付出的捐税尚不及献给国王、僧侣和贵族财物的千分之一,如果我们听任人民陷于愚昧无知,这些家伙就会在我们中间死灰复燃。
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篇一: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中外行政制度比较教学单位:经济管理学院年级专业:12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韩福禄学号:s12120401006任课教师:张明莉提交时间:20xx年7月6日大学生眼中的中西方行政制度差异所谓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行政制度不断出现并取代原有落后的行政制度。
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行政制度的分类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特征和本质区别,有助于我们了解行政制度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趋利避害,取长补短。
“行政制度”又被称为“政府制度”,其应主要取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人员的产生方式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可以把政府制度划分为五种类型,即内阁制政府制度、总统制政府制度、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委员会制政府制度和人民民主制政府制度。
内阁制政府制度,亦称议会制政府制度或责任内阁制政府制度或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
以英国为代表的内阁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强调议会至上、内阁组成独特、国家元首“虚位”、内阁总揽行政权力、政府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政府制度是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种政府制度。
大而言之,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与总统是僚属关系、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是一种介于总统制政府制度与内阁制政府制度之间、兼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政府制度。
大致说来,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总统掌握实际的统治权,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
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差异

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差异一、监理机构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在监理机构设置上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外,一般由独立的监理机构来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通常是由专业的监理公司或者专业监理人员组成,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监理机构的设置有利于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国内,监理机构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或者由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推荐专业监理人员组建,监理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相对较弱。
这种监理机构设置的差异导致了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容易受到利益关系的干扰和影响。
二、监理人员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在监理人员的要求和条件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外,监理人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的工程师或者技术人员担任,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相关的岗位资格证书和监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在国内,监理人员的要求相对较低,监理人员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内部的专业人员兼任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容易缺乏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三、监理内容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在监理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外,监理内容是根据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的监理,监理内容实现了全面监控和全过程监管。
在国内,监理内容相对较窄,主要以合同约定为准,监理工作主要围绕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对于工程进度和费用方面的监理相对较少,监理内容相对不够全面和全方位。
四、监理责任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在监理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外,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于监理工作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更大的监理权力和监理控制权,对于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更为严格和全面。
在国内,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责任相对较小,监理权力和监理控制权不够充分和完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综上所述,中外工程监理制度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和监理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

(1)三大机构权利监督制约
• 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讨 论和表决的议案,必须是五百人议事会提 交的。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会议的参议会 主席团又监视公民大会讨论问题的范围, 并可以制止超越大会议题的发言。当公民 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时,还有数名法 律监护官出席,如果讨论的提案或将要通 过的决议违反法律,监护官可以当场否定, 或指控其违法和不当而上诉至陪审法庭。
(二)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1.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和理论 • 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的思想,在空想社会主义思 想家的著述中就有一些天才的预见,诸如差额 的秘密的投票选举、集体决议、限任制与离任 审查、议会监督、监督专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下的议行合一等。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基础上 广泛研究前人的思想材料,批判地吸收前人的 思想成果,结合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和工 人阶级政党活动的实践,论述了工人阶级政权 运作中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 式。
• 权力恶的理念,则由马 基雅维利所发挥。他从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 揭示君主统领国家所必 须的情感、道德和权术 时,把政治问题看成是 纯粹的现实的权力问题。 在他的心目中,权力和 财富的共生性与有限性, 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 间造成的冲突,导致了 人际关系的伪善。
•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的发展,17、18世纪时的资 产阶级依附其经济、按照资 本主义发展要求的原则,重 新审视国家、政府、法律的 地位和功能。于是,上述三 个理念逐渐深化开来,引发 出若干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 的理性思考。(1)主权在民 理论(2)分权制衡理论(3) 法治论(4)有限政府论
4.汉唐至明清时代的监察机制
• 自汉唐至明清,封建专制发展中始终存在 着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集权与地方割 据的矛盾。监察权作为皇帝用来抑制相权 和百官权力的“耳目”和“鞭子”,在上 述两个矛盾的冲突域调试中,不断地在承 袭基础上进行调整、变更和补充。
《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提纲

《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提纲内蒙古党校政治学教研部王虎内蒙古党校研究生部2010年9月目录第一讲中外政党体系与国家结构比较 (3)第二讲中外选举制度比较 (10)第三讲中外代议制度与行政制度比较 (14)第四讲中外立法与司法制度比较 (17)第五讲中外监督制度比较 (20)第六讲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优势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 (23)王虎,男,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共党员。
中共内蒙古党校、内蒙古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现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已经独立主持完成中央党校课题二项、校级课题四项,主笔完成中组部课题二项。
目前已发表各级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2008年12月入选内蒙古“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的第二层次人才。
联系电话:,0471——4631802(办)电子邮箱:第一讲中外政党体系与国家结构比较问题一:中外政党体系比较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政党在政治舞台上都极为活跃,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围绕国家政权这个中心彼此争斗,纵横捭阖,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构成了近现代史上一道纷繁变幻的政治景观。
有了政党,必然形成相应的政党政治,可以说,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都是政党的伴生物,也是历史的必然产物。
所谓政党政治,从狭义上讲,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通过政党来行使;从广义上理解,则是指政党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及其体制的运行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现象。
它的基本内涵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党以各种方式参与政治活动,就国内外政治问题发表见解与政策主张,对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施加影响;二是政党争取执掌国家政权,以贯彻和实现本党的纲领和政策,使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意愿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三是政党协调和处理自己与国家及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及群众之间的关系。
从功能来看,政党在为特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而奋斗的过程中,大都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一,它是把本阶级群众诸利益达致国家权力机构的桥梁;第二,它是聚集本阶级群众利益于一体的机器;第三,它是培养、选择和向国家决策及权力机构输送本阶级精英的场所和渠道;第四,它是组织、引导其联系的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指挥机关。
中国与外国信访监督制度及其比较-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与外国信访监督制度及其比较-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中国信访监督制度( 一)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所谓的信访,是一种法人、公民或是其他合法的组织群体,以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传统书信的形式,向政府反映社会情况,或是提出意见、看法与建议,这些所反映的内容,由相关的机关部门进行处理.信访为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它虽然不走法律的路线,但是对于利益的表达却更加直接.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多信访信息都会进过一次过滤,然后才能真正的到达负责领导的手中,所以这也是一种间接性的利益表达途径.为了能够使信访发真正挥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使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紧密,确保信访的公正、有序,我国自2005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一共分为7 章51 条.( 二)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优点中国信访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 具有保护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信访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性活动,它是一种法律之外的实现、保障方式.从信访监督制度的施行情况来看,通过信访,政府部门了解到了许多群众所反映的困难问题,并帮助群众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这些问题,而信访制度则在这个过程当中,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了群众信访的权利.2. 是公民参政的重要方式信访制度是中国公民参与、表达权益和实行监督的制度化途径.在我国,信访也是一种人民群众参与活动的方式,它既能够对政府进行监督,也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3. 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特色群众路线一直以来都是我当的基本路线,到今天依然在强力号召学习、实践当的群众路线.而信访制度的施行,正式党和政府践行群众路线的绝佳途径.通过信访,人民群众的所有意愿、意见与建议都能够被党和政府知晓,这种规范化的信访制度,确保了所有正当、有价值的信访内容都能够真正的被重视,群众和政府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而这条途径,就正是党的群众路线.( 三)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缺陷1. 信访总量依然过高我国的信访数量曾经在1993 年的时候出现过一次非常明显的回升,而且这次回升的持续时间为11 年,也就是说到了2004 年的时候,我国的信访数量才开始没有逐年的递增.这是因为2005 年的时候,我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对信访进行规范化的控制与管理,但虽然如此,信访的总数量还是非常之高.2. 直接上访的情况较多,且越级上访依然存在很多的人民群众在信访过程当中,认为直接向当级的基层政府反应情况并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效果,信访的信息内容难以被领导重视,所以他们就直接跨过基层政府,向更高级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信访的有效性.3. 群访的情况较多,常常出现激访在我国每年所处理的信访工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群众集体群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很多群众利益都是相互一致的,他们在信访的时候,认为大家为着同样的利益,齐心协力一起信访,能够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还有就是很多的信访群众认为, 能够给政府带来直接的压力,所以选择走群访的路线.而在群众信访的过程当中,部分群众会因为自己所提出的要求、意见得不到满足,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例如自杀、自残等等.其原因也有两点,第一点是因为他们已经走投无路,既然政府也不能帮他们解决问题,那就只有一死了之.第二点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突击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使政府重视其信访所提出的内容.二、外国相关制度( 一) 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制度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被公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和基本自由的一种工具.在瑞典监察专员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就是议会司法监察专员.瑞典现在拥有四名议会司法监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具体活动.他们共同办公,合理办公,但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得工作,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所监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还包括半国家机关( 国营企业公司) 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监察权.[1]( 二) 英国议会行政专员制度1967 年英国通过《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并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2]监察专员管辖范围,限于公民因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 包括行政人员偏见、疏忽、不注意、迟缓、不称职、无能、刚腹、卑鄙、专横及其他) 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包括对部长的控诉在内.立法职务和司法职务,如行政裁判所的活动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公开调查和听证,虽然具有司法性质,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能调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的问题.不代表英王活动的行政机关,例如地方政府、公法人,都不在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以内.[3]( 三)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法国在1973 年的1 月,其议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共和国行政调解专员的第73-6 号法律》,发法律正式建立起了一种行政调解专员制度.[4]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有人对政府有意见,或自己有意愿需要表达,就可以直接找行政调解专员解决问题.而行政调解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主要的责任是调节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如果通过行政调解专员的工作,仍然不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效果,或是在执行过程发现有制度上或者程序上的缺陷,可以向总统或者议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三、中外监督制度的对比( 一) 职能方面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在我国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这说明,在我国的信访机构仅拥有督办和建议的权力.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也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所以,不论是信访还是国外相关的监督制度,它的功能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喧宾夺主,代替其他救济手段[5].( 二) 稳定性中国的信访现象虽然多,但是信访制度只是充当着一种辅助的监督工具,其功能在不同阶段都发生着或大或小的变化,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不稳定性.1967 年 3 月,英国正式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到限制为止,英国所设立的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权限始终没有发生改变.受英国的影响,法国也参照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设立了行政调解专员,其职责全与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基本保持一致,这两者均具有非常强的功能稳定性.瑞典监察专员制度也一样,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能也有所扩大但其基本功能并未改变.新的信访监督制度确立以后信访功能暂时稳定,但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现行的信访条例仍有许多不足,并不适合就此稳定下来.( 三) 组织严密性与协调性当前,我国真正在处理信访的机构,都是附属性质的,它们附属于各级的政府部门,而中央信访管理部门,又与下面的各级信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足够的沟通交流,交集分厂有限,但从组织层面上来讲,它们之间还不存在明确的从属关系.这就导致了中央信访部门对各个下级信访部门的管理协调能力不足.从瑞典的情况来看,他们监察公署中四名专员具有各自明确的责任分工,其下属还有50 名工作人员来配合他们处理事物,保证了一种运作协调性.英国方面,在监察专员的设立上,也明确的划分了隶属关系,且还有特别委员会对这些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既保证了运作的协调性,也保证了组织制度的严密性.法国方面,他们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设置是完全的,这种模式确保了工作的客观性、工作性,同时其首长负责制的协调性与严密性也相当之高,因为由一个人在进行组织管理,其逻辑性是非常强的,一般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6].所以,在组织严密性和协调性方面中国的信访机构还处于单打独斗的阶段.( 四) 机构性中国的信访机构性很弱,因为其位于各机关内部,并没有编制和单独的财政预算.瑞典的机构性一般,因为其在议会中设立监察公署,监察专员的工作受议会监督.英国监察专员办公机构属于议会,工作人员大多来自行政机关内部,所以同瑞典一样,英国监察专员也要受到议会的监督且缺乏的财政预算,其性也较一般.只有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完全是的,工作人员由调解专员任命向调解专员负责,拥有单独的财政预算,因此法国行政调解专员的性是最强的[7].总体来说,中国的信访机构的性没有与国外相关机构强,受到的干涉和牵制较多.参考文献:[1]黎军.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简介[J]. 与法律,2002( 4) .[2]翁琰. 论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15) .[3]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 宪法学专题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05.[4]张晓丽. 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09:177.[5]杨青. 信访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2013: 28.[6]赵英佐,我国信访制度与欧洲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D].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2012:26.[7]赵英佐. 我国信访制度与欧洲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D].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2012:27.。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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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汉时代的监察制度
• 汉承秦制,而且推进了监察的严密、规范和灵便。具体 做法为: • (1)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御使府监察中央级 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吏,对御使府负责;督 邮代表郡太守察访属县长官的善恶。 • (2)由若干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共同对中央机关的官 员予以监督。 • (3)由御使府在每一州设一名刺史。刺史的主要职责 是弹劾两千石地方官员在政务、勤廉、用人、抚民方面 的不法行为和腐败行为。 • (4)监察手段灵活多样。两汉时期可以在接受公卿百 官奏事中监察,可以在参与上计考课时监察,还可以派 员现场检查和巡视,甚至可以利用民谣纠劾不法官吏。 在监察过程中,开始注意专职机构监察与行政首长监察 属官的监察相结合,常驻监察与巡行考察相结合,小大 相制与内外相制相结合。
2.列宁的监督思想和理论
• 列宁设想的是,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 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 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苏维埃政权建设初 期,列宁坚定不移地主张广大民众开展参与式 管理监督。经他的倡议和指导,在原国家监察 人民委员部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实 行了行政管理的若干公开措施,确立了信访制 度和检举报告制度。在他看来,委托人民的代 表在代表机关中表达民意是不够的,还必须让 民众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来实际地参与政治。
• 基于天赋人权观,启蒙学者在论及国家产 生与国家权力时,总是主张社会权力高于 国家权力,反对国家崇拜和专制主义。他 们设想人们在组建国家之前是处于所谓的 “自然状态”下的,只是在理性的呼唤和 引导下,才通过像伊壁鸠鲁所说的契约或 协议那样组建国家和政府,以便让一个外 部强制力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持社会秩序。
(1)三大机构权利监督制约
• 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讨 论和表决的议案,必须是五百人议事会提 交的。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会议的参议会 主席团又监视公民大会讨论问题的范围, 并可以制止超越大会议题的发言。当公民 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时,还有数名法 律监护官出席,如果讨论的提案或将要通 过的决议违反法律,监护官可以当场否定, 或指控其违法和不当而上诉至陪审法庭。了达到政治、经济、 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 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 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 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 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 动。 • 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民的选择空间、约束 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偏 好及选择行为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 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
• 二是百官监控制度。政务扩大导致职官的 细分,职官的细分又促进了对百官监控的 日趋复杂和重要。先是小宰协助冢( zhǒng) 宰管理王都百官纪令和纠举违失,以廉办、 廉敬、廉能、廉政、廉法等五个方面考察 百官,后有对诸侯的月计、岁计、三年大 计、朝觐述职、监国、巡狩等监察方式。 三是惩治官吏违法乱纪已成为监察的重要 内容。《吕刑》中规定的“五过”罪(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束),大体都 属于职务犯罪。
• 与公职限任相联系的,还有颇具古典民主特色的秘 密投票、审查和审计。雅典城邦公民大会和陪审法 庭上,对于某些不宜举手表决的提案,以及有关选 举、处罚、放逐等事宜进行秘密投票。审查和审计 是雅典民主政治中经常用到的监督方式。以执政官 为例,执政官在上任以前,先由五百人议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藉以查明候选人的经济政治状况,个人 品德以及是否具备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若发现问 题,则提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裁决,并决定其任职 与否。指针管卸任时还要接受查账员的审查,如发 现有贪污不轨行为,即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放逐 算的上是沉重的悬在高层官员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作为对大罪的普通责罚,希腊地区诸城邦都曾流行, 只是在方法方式上有所区别。具体有“揽叶放逐”、 “贝壳放逐”和“陶片放逐”之分。从现存的一些 史料看,放逐是为了防止个别有势有权的公职人员 滥用职权或独霸政坛等影响城邦民主政体、危害城 邦利益的有效手段。
• 1.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和理论 • 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的思想,在空想社会主义思 想家的著述中就有一些天才的预见,诸如差额 的秘密的投票选举、集体决议、限任制与离任 审查、议会监督、监督专员和人民代表大会制 下的议行合一等。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基础上 广泛研究前人的思想材料,批判地吸收前人的 思想成果,结合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和工 人阶级政党活动的实践,论述了工人阶级政权 运作中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 式。
•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共和国出现从平民中 出任的没有行政地位的保民官,他们主持 平民大会,并任大会主席,主要就是监督 执政官以及元老院作出损害平民利益的不 公正的决议和法令。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 学者波里比乌斯(公元前203—120年)在其 《通史》中认为,罗马政体是一种“混合 制的宪法”,各种势力相互牵制与合作, 从而得到协调和均衡,以致任何越权的行 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开始 就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这对后来的 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影响颇大。
(2)雅典城邦监督公职人员的措施
• 雅典城邦的政府官员由自愿且符合条件的 公民通过抽签而轮流担任,还严格限制任 职和任期。各人在任职之前,必须经过考 验,检查其是否能够胜任;任职期间也要 受到审查。执政官和将军除经资格审查外, 在职期间还受到公众监视,常受一年10次 的“信任投票”的评价。官员离任到时候 还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政绩审查。
• 雅典城邦民主政治中的选举、轮换、审查、审 计,以及公民们的评议、陪审、弹劾和秘密投 票表决等等,对于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不 称职、终身制等弊端是很有意义的,充分体现 着城邦公民平等地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参 与、评议和监督。但是,也应该看到雅典城邦 的公民只是一个特权阶层,因为“公民权”严 格地限于其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在这种情 况下,雅典城邦的民主监督,不仅受着奴隶制 经济的抑制,带着原始部落民主的烙印,而且 有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只是少数人对多 数人统治背景下的监督。
• 在从法案的审议通过看,公民大会上准许 公民提出新法案,进而转五百人议事会审 查,其后在复交公民大会审议。若公民大 会同意讨论该法案,则又需指定陪审法庭 组成的委员会对新法与旧法作详尽的比较 和最终审查。陪审法庭的审查以诉讼方式 进行,即公民大会指派5人为旧法辩护,新 法提案人则起诉旧法。当陪审法庭裁决赞 成新法提案后,公民大会才能够批准该法 案成为法律。
一、监督制度的渊源
• (一)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约 • 1.雅典城邦监督的渊源 • 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公民陪审法庭是雅典城邦民主政治 中的三大机构,西方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即 从此处开始。 •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城邦的一切机构和官吏, 如五百人议事会、贵族会议、陪审法庭、执政官、将军、司库 等都隶属于它。 • 五百人议事会由雅典城邦10个地域部落大体按人口比例,各自 从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签选出50人组成,任期为1年;并在 500人中按50人1组分成10组,轮流组成主席团主事执政,负责 日常工作,任期为1个月。后来五百人议事会成为了雅典城邦最 重要的行政机关。 • 公民陪审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员两部分成员组成,是司法性裁决 机关。陪审员共6000名,由6名司法执政官在10个地域氏族或部 落里,从年满30周岁且愿担任此职的男性公民中各抽签产生600 名,陪审员任期为1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能连任。
(二)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理论基 础
•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热情 肯定和赞扬了公社政权建设中的包含人民监督 色彩的下列措施:1)议行合一。公社铲除旧 的国家机器,建立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这样 让民众拥有民主管理的、负有责任的政权组织。 2)公开性和普选制。公社把行政、司法和教 育等方面的所有公职向民众公开,一切公职人 员由普选产生,且随时可以被选举者撤换或罢 免,从而让公职人员作为勤务员在公众监督之 下负责地开展工作。3)取消特权和实行低薪。 公社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和高 额的薪金,让他们所得的报酬与熟练工人的收 入持平,从而防止和避免人们钻营权职而升官 发财。
• 因此,应该将全部社会生活按照公与私而 分成两部分:公共部分是指国家和政治社 会。私人部分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应视 为自由的天地,而政府作为人们共同转让 权力所组建的管理机构,其行为必须符合 民众要求,社会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限制和 监督。这其实就是人民主权和法治的主张。
• 权力恶的理念,则由马基雅维利所发挥。 他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揭示君主统 领国家所必须的情感、道德和权术时,把 政治问题看成是纯粹的现实的权力问题。 在他的心目中,权力和财富的共生性与有 限性,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造成的冲 突,导致了人际关系的伪善。
• 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列宁呕心沥血 的探索着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已经趋于既 有上下监督又有平行监督,既有群众监督 又有专门机构监督,既有俄共(布)党内 监督又有党外监督。
4.汉唐至明清时代的监察机制
• 自汉唐至明清,封建专制发展中始终存在 着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集权与地方割 据的矛盾。监察权作为皇帝用来抑制相权 和百官权力的“耳目”和“鞭子”,在上 述两个矛盾的冲突域调试中,不断地在承 袭基础上进行调整、变更和补充。
二、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 • 近现代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理论,源于启 蒙运动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这 其中首推“天赋人权”、“社会高于国家” 和“权力恶”的理念。 •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 观认为,每个人都享有财产、人身、健康、 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和安全这些不可剥夺的 自然权利,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秦代的监察机制
•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确立了御史监察。秦 朝时先设置了御史大夫位上卿,后来设置 御史大夫府,配御史丞和御史中丞辅佐。 御史的“察举非法,典正法度”之职,已 明确细分为辅佐朝政,督促和纠举官吏, 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职务,甚至还或多 或少渗入到选员、领兵、兴土木、修水利 等事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