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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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法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金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等 。
基金管理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 全和保值增值。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机制,对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全 面监督。
04
CATALOGUE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和展望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 的缴费年限,即可领取养老保
险金。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 疗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等不同类型。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 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 益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种类
生育保险分为基本生育保险和补充生育保险 等不同类型。
生育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 等方面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和促进再就业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种类
失业保险分为基本失业保险和补充失 业保险等不同类型。
失业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 险费用,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社会保险法的起源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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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解读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解读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解读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法》⽴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单位的权利:⽤⼈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单位的义务:⼀是缴费义务。

职⼯基本养⽼保险、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单位与职⼯共同承担;⼯伤保险、⽣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单位承担。

⼆是登记义务。

⽤⼈单位应当⾃成⽴之⽇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

⽤⼈单位应当⾃⾏申报,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是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是个⼈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

三是个⼈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缴费义务,⼆是登记义务。

四、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解读与适用

社会保险法的解读与适用

社会保险法的解读与适用引言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对于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参保对象、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原则:1.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等,都应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社会保险的普及和全覆盖。

2.平等性原则:社会保险法强调,所有参保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应受到平等的待遇。

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如何,都应享受到相同的保障和福利。

3.权益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参保人员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救助。

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和非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而言,包括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学生等。

这些参保对象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不同的参保对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的范围,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缴费和福利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缴费和福利的相关事项。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医疗费用报销、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

同时,社会保险法对缴费逾期、拖欠等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意义与问题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补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补缴的条件和程序1. 补缴的条件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1)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享受更高社会保险待遇的;(3)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2. 补缴的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补缴决定。

经办机构认定可以补缴的,应当通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支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的意义和影响1. 补缴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保障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纠正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缴纳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2. 补缴的影响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单位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对于个人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个人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生活水平。

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权衡利弊,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

五、社会保险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2)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理解不一,导致了操作不够统一和规范。

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

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
总结词:该条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参 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具体
内容。
详细描述
《养老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 下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 缴费标准,明确了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和义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 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其 他养老保险待遇。
该条例还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等内容,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 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社会保险法的未来发展与改革方向
完善社保体系
未来社会保险法将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失业 等社保体系。
提高社保待遇
通过提高社保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 的保障需求。
优化社保管理
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保管理效率和服务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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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 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05
社会保险法的影响与展望
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保障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法通过提供养老、医疗、 失业等保障,确保个人和家庭的 基本生活需求。
减轻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法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 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经济负担。
提高生活品质
该条例还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以 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失业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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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该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享受、 保险金发放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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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 进其再就业。
社会保险法相关政策 文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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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保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促进社会与谐稳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 保障公民共享进展成果, 保护社会与谐稳固,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 建立保险基金, 实行互助共济, 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与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 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1)防范风险, 包含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人身风险又包含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 工作风险包含失业风险。

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 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逆境甚至绝境, 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

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固的“调节器”, 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 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能够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 设立保险基金, 对收入较低或者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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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 (2)社会福利 (3) 社会救济 1、权利义务方面 双向 2、资金来源方面 三方负担 3、保障手段方面 预防型 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 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具有超前于现实的 供给水平的性质。 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以 及遇到灾难的公民发放物资或救济款,具有滞后 于现实的需求水平的性质。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 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 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 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 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 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 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 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 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 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 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 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 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 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010年8月,社保基金正式运转满十年。在刚刚结束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十周年座谈会”上记者了 解到,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 从建立之初的200亿元达到7766亿元,累计投资收益 244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9.8%,超过同期年均 通货膨胀率7.7%。 社保基金投资政策要求银行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不得低于40%。 社保基金主要来源四大部分: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股 减持、彩票公益基金和投资收益。 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 比上年增长了4.53%,占全国总人口的12.5%, 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据相关权威机构预计 ,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突破3.5亿。(养命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 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 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 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 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 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政府行 为)(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 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二)目的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 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在获取利润 的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 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 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 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 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 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 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 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社会性)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 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 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 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社会保险法 解读
郑州师范学院 杨宪民
“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表示:“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承载着百姓的殷切希望,责任 重大。未来5年,我们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己任, 促进就业、健全社保、集聚人才。” 过去5年,社会保障领域可以说是“突破不断”。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一老 一小”有了医疗保障;2009年,新农保试点在全国 27个省区320个首批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启动,我国 农民在60岁后首次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 2010年,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正式实 施,劳动者换工作时不用再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发愁 。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 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 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 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 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 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 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 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 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 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 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 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 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 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 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 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 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 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 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 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 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 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 “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 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 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 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 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 “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 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

(三)资金来源不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 者分担)(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 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 任)(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 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按:《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 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 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 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 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 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 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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