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大学公文处理办法(WORD7页)

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及各中层单位书面形式的公文处理。
校内其他基层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党办和校办是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办和校办及各单位办公室应设立秘书部门或配备秘书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作风严谨,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我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或批转公文、发布要求有关单位办理、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
(九)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业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公文天头(上白边)为37±1mm,订口(左白边)为28±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大学学院公文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公文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经过特定程序、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学校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主管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制发、办理、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公文版式第八条发文单位标识(也称“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只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红色套印。
联合行文,主办单位一般列在前。
第九条学校公文版头、发文代字、使用范围及主送范围:(一)以下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编制文号:1.版头为“XX学院委员会文件”(中文小标宋,套红),发文代字为“X院党发〔20XX)XX号”。
主要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任免有关干部;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印发校内党务管理制度;批复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事项等。
主送范围为: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校内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部门、单位。
2.版头为“XX学院委员会”(中文小标宋,套红),发文代字为“X院党字(20XX)XX号”。
2023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2023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的相关要求,针对2023年大学学院公文处理,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公文的分类和处理流程(一)分类根据公文的种类和用途,将公文分为一般公文和重要公文两类。
1. 一般公文:指一般的通知、文件等,不涉及重要决策或重要事件,处理流程相对简单。
2. 重要公文:指涉及重要决策、重要事件或须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公文,处理流程较为复杂。
(二)处理流程1. 一般公文的处理流程:(1)起草: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起草,经过内部审核后提交。
(2)审核:由公文管理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核,如无问题则进入下一步。
(3)发布或发送:由公文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或发送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2. 重要公文的处理流程:(1)起草:同样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起草,经过严格的审稿、修订和核稿工作。
(2)审批:经过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如需学校校长签署则需上报至校长办公室。
(3)批复: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批复并签署公文。
(4)发布或发送:由公文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或发送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二、公文的格式和要求(一)格式1. 公文应采用规定的公文格式,包括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
2. 公文应注明公文类型、文号、密级、紧急程度等相关信息。
3. 公文中的内容要准确、简练、清晰,表达方式要规范、得体。
(二)要求1. 公文的起草应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公文中的文字要正确、无误,不得出现错别字、语病等问题。
3. 公文的发布或发送应及时、准确,并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
三、公文的归档和保管(一)归档1. 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标准进行归档。
2. 归档时应注明公文的分类、文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保管1. 公文的保管应妥善存放,防止损毁或丢失。
2. 公文的电子备份应进行定期备份,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以上为2023年大学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理工大学公文处理规定(WORD8页)

理工大学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公文(含电报,下同)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天津理工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主管并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学校机关各处、室,教学、教辅单位均应设专职人员或规定应聘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所设(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必须按统一要求进行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二)决议适用于对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重要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任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2024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2024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学院内的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的定义:指学院内为了开展工作、传递信息、做出决策等目的而制定的各类文件、函件、通知、通报等形式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公文的分类:按照功能和用途,公文分为管理类公文、信息交流类公文、决策类公文和其他类公文。
第四条公文的起草和审核: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起草前应充分了解公文的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起草完成后,应交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审核。
第五条公文的发布和传递:公文的发布由公文起草部门或人员负责,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
纸质公文应加盖学院公章,并进行编号和归档。
电子公文应保证传递渠道的安全和可靠性,并做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存储。
第六条公文的备案和归档:公文的备案和归档由学院行政部门负责,应建立健全的公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保存和查阅方便。
对于重要决策类公文,应进行归档备案,并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公文的流转和协同:公文的流转和协同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进行,应有明确的流转路径和时间要求,并提供必要的
反馈和沟通渠道。
在公文流转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时处理和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反馈。
第八条公文的保密和安全:对于涉及机密、敏感信息的公文,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文处理的监督和评估:学院行政部门应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大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WORD6页)

大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湘政发[200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湘政办函[200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行政机关公文,是学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归口负责。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学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和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校内各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大学公文处理办法(WORD7页)

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办文程序和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及办文人员要增强公文质量意识,树立高度责任感,要严格办文程序和制度,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努力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公文处理要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
第二章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和具体要求第四条公文种类1、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2、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3、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4、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5、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8、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9、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
10、计划工作之前用文字形式拟定的一定时期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11、规定、办法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般说“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
12、总结对已做工作实践的理性概括和评价。
第五条具体要求1、内容方面⑴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⑵情况要翔实,观点要明确。
2、表述方面⑴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简短。
⑵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⑶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其后依次为“㈠”、“1”、“⑴”。
⑷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序号、统计表、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XX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公文管理,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是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实行公文分层把关责任制。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高的同志负责公文起草工作,保证公文质量。
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对拟发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对公文的内容、种类、格式等认真审核,并签署姓名,承担责任。
第七条精简公文数量、严格发文要求,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
压缩事务性文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类文件,可以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再制发文件。
第八条大力推行电子公文,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公文的流转与处理,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办文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常用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校内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转发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议案。
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八)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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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催办督办功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性体式的文书,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公布学校决议和决定,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应当带头遵守《条例》与《细则》。
校属各单位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一般应为综合管理主任干事)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其他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设立(撤销)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学校答复校属各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业务指导部门)等校外单位报送的重要公文,以学校或学校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参照《条例》与《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标准印制。
第八条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一般应使用“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或“长沙理工大学”格式纸(学校信函格式公文纸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文印制格式参照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制发的公文(包括报送学校的报告、请示),一般要求按照如下公文格式印制:(一)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公文一般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页码等组成。
1.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校内各单位(除学校党政办公室、中共长沙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外)作为发文单位时只使用本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得加“文件”二字。
发文单位标志的字号不得大于上级发文单位标志的字号,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
2.发文字号。
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单位代字应当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固定使用,不得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代字雷同。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全称标在六角括号内,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采用3号仿宋体,置于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的位置。
平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居左空一字排布,右侧对称位置标注签发人。
3.公文标题。
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采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排列时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标题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书名号、引号、顿号和括号。
4.主送单位。
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采用3号仿宋体字。
5.正文。
应当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
正文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行距采用固定值29磅格式,正文页面设置上页边距3.6cm、下页边距3.5cm、左页边距2.7cm、右页边距2.6cm。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1)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正文中数字用法按照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中的有关要求执行,数字不能回行。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字母词等)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汉语释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2)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其层次序数依次可为“一、”“(一)”“1.”“(1)”。
一般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楷体字,第三、四层小标题用仿宋体字。
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
(3)一般情况下,正文应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6.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发文单位署名。
应署发文成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8.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月、日不编虚位。
联合发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置于发文单位署名下一行。
9.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与署名单位相符的发文单位印章。
联合行文的,联署单位应当加盖印章。
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
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10.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回行时顶格。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1.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应当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
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时,应当在附件左上角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顺序号。
“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采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12.抄送单位。
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抄送单位按上级单位、平级单位、下级单位顺序排列,一般采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加句号。
如版记有主送单位,主送单位置于抄送单位之上一行,主送与抄送之间不加分隔线。
13.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印发单位为行文单位或者其办公室。
印发日期为公文的送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一般采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14.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标注。
公文正文与附件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标注。
一般采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公文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行文:(一)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三)贯彻上级公文精神,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四)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
第十一条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或报告时,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长沙理工大学、中共长沙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向校属各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文,中国教育工会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可以向校内各二级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行文,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可以向校内各分团委、团总支或上级共青团委员会行文。
学校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机关行文。
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学校党委各部门、直属党组织及校属各单位下行文。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向其他二级单位(组织)发布通知,但不得发布指示性公文。
如需就其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对其他二级单位提出重要指导性“意见”,可以学校党政办公室名义转发、批转公文。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发文办理,适用于校级发文办理,即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校属各单位的内部发文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第九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制发校级公文,一般通过长沙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流转,特殊情况下,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校属各单位拟申请以学校名义行文,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公文文稿,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其他单位,应商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文稿)。
涉及业务领域的,须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申请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签发未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