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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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

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个人意志改变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规则本身规定了全部的规则要素,无须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被规则调整的行为给予该规则产生的法律规则>四、法律原则:(概念)指导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分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适用范围更广>、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法律原理,后者指反映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原则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政法是法学和政治学的结合,主要研究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政府的行政法规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法律制度。

考研政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涉及到多个学科知识点,需要学生严谨的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对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内容。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思想,熟悉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方式,以及法律与道义、现实、国家等的关系。

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国家规定的公共权力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涉及到国家、公民、法人等多个主体。

2. 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套用和机械应用。

要想准确的应用法律规则,需要理解法律规则的目的和精神,了解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

3. 法律和道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与道义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往往是道义的最低标准,但也要符合道义的基本要求,否则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

4. 法律与现实法律是针对社会现实而设立的,需要与现实相结合。

环境和社会的变化会引起法律规则的调整和修改,法律适用要及时调整和动态变化。

5. 法律与国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法律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权力,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政法学科的基础学科,研究国家的宪法规范和国家政治制度。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了解国家的宪法规定和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

1. 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规范,是国家的法律根源和权力来源。

宪法是超越一切法律的基本法,没有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律的效力。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组织结构、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构、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的司法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

法理学核心考点梳理

法理学核心考点梳理

法理学核心考点梳理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价值、渊源以及运行规律。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梳理法理学中的核心考点。

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基石。

从不同的学说和理论来看,法律的本质有着多种解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具有一系列特征。

首先,它具有规范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和标准。

其次,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再者,法律具有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此外,法律还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

公平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正义则要求法律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

自由是法律保障公民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决定和行动的权利。

秩序强调社会的稳定和有规律的状态,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效率要求法律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价值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

例如,追求绝对的公平可能会影响效率,而过于强调秩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

因此,如何平衡这些价值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精解 pdf法理学,这门学问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让人感觉摸不着头脑?其实啊,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指南针,指引着我们在法律的海洋中航行。

咱先来说说法理学到底是啥。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法律的根基,是研究法律最基本的那些原理和规律的学问。

就好像盖房子,法理学就是那个打地基的部分,要是地基不稳,这房子能结实吗?比如说,法的本质和特征。

这就像是认识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法到底是为了啥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又有啥特点?是强制性的?还是规范性的?再讲讲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条河流的源头,各种法律规范从哪儿来?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是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法?搞清楚这个,就像知道了水从哪座山流下来的,心里有底。

还有法的效力,这可重要啦!就好像不同的通行证在不同的地方管用程度不一样。

有的法律在全国都有效,有的只在特定地区有效。

这要是不明白,那不就乱套了吗?再说法的作用,它就像一把双刃剑。

能保护我们的权利,让坏人受到惩罚;但要是用不好,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法的价值也是关键。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这些价值就像星星一样,指引着法律的方向。

要是没有这些价值,法律不就成了没有灵魂的空壳子?学习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就像是在给自己的法律知识宝库添砖加瓦。

每一个知识点都是一块宝贵的金砖,让你的知识大厦越来越坚固。

你想想,要是不懂这些核心知识点,遇到法律问题不就抓瞎了?别人跟你讲法律,你一脸懵,那多尴尬呀!所以说,好好掌握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那是相当重要的。

这能让你在法律的世界里游刃有余,不迷路,不犯错。

总之,法理学的核心知识点是法律学习的基石,是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

别嫌它难,别怕它枯燥,用心去学,你会发现其中的乐趣和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总结:龙海奇第一章绪论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的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学的划分。

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②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的角度: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4.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①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5.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到公元前...5.世纪在中国,法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6.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3点特征。

①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认为法与经济无关,否认经济对法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②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③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而趋于消亡。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②理性论:西塞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③命令说:边泌、奥斯丁——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④民族精神论:萨维尼——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讲义

法理讲义舒国滢导论学习目标法理学乃法律思想之凝结,殊难以教材形式编写之。

从根本上讲,法理学思想散见于历代思想家们的论著之中,而一切所谓法理学讲义只不过是对这些论著之思想的复述和整理。

自然,本教案也是这样一种复述和整理的产物。

尽管如此,我们这些编写者们仍然不敢对法理学之题材有丝毫的怠慢,而尽力以专业的标准对待法理学所涉及的论题。

这样一种追求也许并没有完全顾及学习者的兴趣。

一切初入法理学之门的人均渴望法理学极尽简明,要求作者删繁就简、抽丝剥茧,透露思想之光点。

实际上,历史上只有那些在思想和文字上均达到炉火纯青地步的大学者才有可能满足我们的些许愿望。

比如,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在1945年为海德堡的学生写过一篇不足千言的短文《五分钟法哲学》,以优美的文字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精义作了经典的表述,一时引为楷模。

我辈资质远未及此等进境,欲以五分钟之限说尽法理学之学,恐怕亦甚为困难。

不如退而守拙,尽力以平实手法呈展专业知识和问题。

为引领学生进入法理学思维之门径,本教案在结构安排上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尝试。

每章正文前列名言、警句若干,意在让学生借助智者们的微言大义把握所涉主题之要旨。

正文内时而插入一些“事例”,欲帮助读者直接感受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之中所蕴含的法学道理。

每章学习完毕设计多少不等的“本章习题”,旨在激活学生对法理学理论和问题讨论的兴趣,试图使参与思考、分析和讨论的每个人都能够共享法理学智慧、方法和技术所带来的精神愉悦。

但愿这样的方式逐渐为学习者适应,并产生编者无心插柳而柳树成荫的奇妙效应。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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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二、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1、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3、(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4、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5、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

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

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

“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一、关于法的规范性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二、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选择题出题点]三、关于国家强制性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

P31,最后一段。

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

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

[选择题出题点]四、关于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

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

[选择题出题点]五、关于法的程序性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

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

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

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法的可诉性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

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法的作用的实质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

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

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

(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四)强制作用(五)教育作用五、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二)推进社会变迁(三)保障社会整合(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规范其二、法律部门其三、法律体系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

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条文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

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二、权利的概念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概念一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原因2、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主要知识要点即可)3、不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要点即可)三、法的形式与传统第四节法系掌握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别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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