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药师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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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调剂管理制度

麻精调剂管理制度

麻精调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麻精调剂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麻精调剂的定义麻精调剂是指在药学合法资质管理下,依据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制麻醉药品的活动。

三、麻精调剂管理机构(一)麻精调剂管理机构负责麻精调剂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麻精调剂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关麻精调剂资质和技术人员,保证麻精调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违法操作。

(三)麻精调剂管理机构应建立调剂记录和配方复核记录,确保调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麻精调剂人员资质(一)麻精调剂人员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扎实的药学知识和丰富的调剂经验。

(二)麻精调剂人员在调剂前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调剂工作。

(三)麻精调剂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麻精调剂的流程(一)接方:医师开具处方后,将处方交给药房,进行调剂。

(二)复核:药师对处方进行复核,确认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调剂:调剂人员根据处方要求,准确配制麻醉药品。

(四)检验:药师对配制好的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交付:将配制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或护理人员,同时记录配药信息。

(六)回访:对患者使用药品效果进行回访,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和效果,提供药物使用指导。

六、麻精调剂的质量控制(一)麻精调剂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麻精调剂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性。

(三)麻精调剂机构应定期对设备和药品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药品异常情况。

七、麻精调剂的安全管理(一)麻精调剂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患者的安全。

(二)麻精调剂人员应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遵守无菌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感染。

(三)麻精调剂机构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6、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统一监督销毁。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和病区三级管理制度。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但不得为自己看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该类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精一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其签字与留样一致。

五、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法用量。

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核并调配,审核调配时应遵循“四查十对”,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及时与医师沟通,规范确定后,方可调配。

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分临时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和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临时和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1)审核专用处方完整性:专用处方前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临床诊断;专用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专用处方后记内容包括:医师签字。

(2)审核用药适宜性: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不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

(3)处方适宜性审核应与临床医师沟通,并根据相应处方审核依据判断。

应注意不适宜处方与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的区别。

(3)处方审核依据应根据说明书、指南、共识及相关文献。

若发现处方为超说明书,应对其分类(超说明书用药应分3类:一类本说明书未体现该用法或适应症,而其他厂家说明书及权威指南或国家规范中有体现;二类为说明书、权威指南、国家规范中没有体现其用法及适应症而专家共识及权威杂志文献中有报道;三类为该处方超说明书用药不符合上述两类,只有少数文献中有提到。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对于这类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展开探讨。

一、处方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师在开具这类药品的处方时,需要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及用药剂量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此外,医师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排除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因素,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由医院的药剂科或药剂师进行,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

在调剂过程中,需要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药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符合要求。

调剂完成后,药剂师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以提醒患者合理用药并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三、风险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和依赖性,易造成患者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在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中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这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下,才能有效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

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我院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实行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

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

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一、药库管理制度:1、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

4、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5、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8、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门诊、病区药房管理制度:1、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药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麻精药品的定义麻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精神兴奋、致幻等作用,易被滥用的药品。

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三、麻精药品的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分管院长负责具体实施。

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3.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供应等工作。

4. 使用科室负责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储存与保管。

5. 保卫部门负责麻精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麻精药品的管理措施1. 采购与储存(1)麻精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麻精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2. 调剂与供应(1)麻精药品的调剂必须由具有麻精药品调剂资质的药师负责。

(2)调剂麻精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3. 使用与管理(1)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执行。

(2)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师必须具备麻精药品处方资格。

(3)使用科室应建立健全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4. 安全保卫(1)麻精药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麻精药品的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药品流失、被盗。

5. 监督检查(1)医院定期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上级主管部门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奖惩1. 对在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麻精药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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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药师调剂资格
麻精药品药师调剂资格是指药师在开展麻精药品调剂工作时需具备的执业资格。

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麻精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麻精药品调剂工作属于医药领域专业职业,药师需要经过药学专业的教育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通过麻精药品调剂培训:药师还需要参加麻精药品调剂的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法规、规范和操作要求,掌握麻精药品调剂的技术和知识。

3.通过麻精药品调剂考核:药师需要通过相关麻精药品调剂考核,验证其在实际操作中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其具备独立从事麻精药品调剂工作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麻精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其调剂工作比一般药品更为复杂和敏感,对药师的要求也更高。

因此,从事麻精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师除了要具备以上资格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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