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建设标准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第一条青海省范围内司法所建设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健全、保障有力,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管理规范。
第四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司法所,应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志愿者、组织选派挂职等方式补充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免调动由县(市、区、行委)委组织部门会同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第六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混用。
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的规定,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各地按照空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第七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录的方式面向社会统一考录。
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汇报

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汇报
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司法机构为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办案
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而进行的重要工作。
标准化建设涉及到司法所
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办案流程、服务规范等方方面面。
下面我
将从几个方面对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汇报。
首先,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在组织架构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们对司法所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能力。
其次,在管理制度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的
建设和完善。
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考勤
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了司法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再者,在办案流程方面,我们着力优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
案效率和质量。
通过对办案流程进行科学规划和优化调整,简化了
繁琐的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服务规范的建设,提升了司法所的服务
水平。
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规范了司法所的
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增强了公众对司法所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的来说,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办
案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司法所的规范化运行
和提升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标准
化建设工作,为司法所的发展和改进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肇庆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验收标准

肇庆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验收标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02]7号)、粤财行[2005]9号文及《全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验收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全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验收标准。
一、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并且分别设有办公室、调解室、法律服务室和档案室。
二、产权或使用权明晰,已办理产权证或已和当地镇(街道)政府签订永久使用房屋协议书或购房协议书,有付款凭证,2006年之后签订协议的,应当提交已办公证的证明书。
在建设、购置、划拨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即新建房由当地镇(街道)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的,要有土地划拨的文件或协议、或征地文件,以及建筑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规划许可等文件,有局班子集体决策的依据,以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结算书等。
购买私人房产的,应办理产权转移证书;购买政府国有的,应有购房协议书、公证书、付款凭证,及装修工程协议、结算书。
三、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及专款专用的拨款手续或文件。
四、省厅下拨的摩托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到位,配备办公用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电话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并登记在册。
五、司法所应悬挂规范的衔牌,有统一规范的印章。
衔牌、印章规格由各县(市、区)按省厅要求统一制作。
六、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将司法所的性质、主要职能、岗位责任制及业务范围,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相关政务公开的制度上墙,有关上墙制度应全县(市、区)统一、规范。
七、司法所十二项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请示汇报总结、业务审批登记、排查调处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法律宣传工作、法律服务工作、信访工作、廉政建设、评比表彰、档案管理),有完善的“八簿两册”。
八、有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橱窗)。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
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9]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内司通[2009]29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规范化司法所验收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发〔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辖区人口在3万以下的。
五星级司法所建设标准

五星级司法所建设标准1.建设地点:司法所应选址在市区或城镇中心位置,交通便利,通讯设备完备,环境整洁美观。
2.建设面积:五星级司法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内部空间应合理布局,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司法工作需要。
3.办公设施: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司法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设备、传真机、复印机、文件柜等。
4.安全设施: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包括监控设备、防盗门窗、消防设备等。
5.人员配备:五星级司法所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所长、法官、检察官、执行干警等,人员数量应与司法所的工作需要相适应。
6.服务设施: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司法工作需要的服务设施,包括接待室、咨询室、调解室、会议室、庭审室等。
7.信息化技术: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司法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技术设备,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等。
8.环保设施: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包括垃圾分类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9.车辆管理:五星级司法所应配备符合车辆管理要求的设施,包括停车场、车库等。
二、五星级司法所的建设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设标准高,设施齐全,能够为司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
3.人员数量合理,能够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
4.信息技术设备配备完备,能够支持司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5.环保设施完备,能够保证司法所的环保工作。
6.车辆管理设施完备,能够保障司法所的车辆管理工作。
7.建设过程中,应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遵守现行环保法律法规。
8.建设后应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司法所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
三、总结五星级司法所的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办公设施、安全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设施、信息化技术、环保设施、车辆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五星级司法所的建设要求高,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节能,建设后应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司法所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
新乡市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新乡市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全面发展,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新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规范化1、机构设臵。
全市148个乡镇(街道)各设臵一个司法所,司法所需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司法所名称规范,统一为x x县(市、区)司法局x x司法所。
2、管理体制。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机构编制。
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
4、人员组成。
司法所应由3名以上财政全供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国家公务员编制。
设所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1、政治素质。
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能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密切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原则,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2、文化素质。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热爱司法行政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要在任职3年内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加强公文写作、社会学、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相关学科的学习,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文化素养。
3、业务素质。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悉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及时掌握本地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制作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地规,做好普法工作的能力;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第5版)

队伍
建设
(19分)
司法所长配备
3分
所长是县(市、区)司法局派出的公务员。查看工资表。所长不是派出人员的扣1分;不是公务员的扣1分。
工作人员配备
8分
司法所应有3名以上全供在编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公务员,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财政全供人员达不到3人的,少一人扣1分;无公务员的扣1分;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扣1分。配备司法所辅助人员少于2人的扣1分。
人民调解文书
及卷宗
3分
纠纷受理、调解、协议书制作、文书格式、立卷归档、档案装订等,一项不规范的扣0.5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
2分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发现有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本项不得分。
普法依法治理
2分
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情况。未组织活动的扣2分;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活动图片、普法讲稿、工作记录、总结的,分别扣0.5分。无法制宣传栏的、无法制宣传教育方案的分别扣1分
及管理体制
2分
司法所依法设立,编制单列,实行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与基层
法律服务所关系
2分
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质分离。司法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的扣2分;两所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收支有一项不分开的扣0.5分。
司法所
党团组织建设
1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应建而未建立党(团)组织的扣1分。
所容所貌
2分
保持工作场所庄严肃穆,干净整洁。办公房舍整饬维修不及时,及存在卫生死角的,发现一处扣1分。
规范化司法所、十星调委会创建标准

规范化司法所、十星调委会创建标准
附件1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说明:单项分扣完为止,不再从总分中扣除。
规范化司法所一票否决性事项
附件2
河南省十星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标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说明:1、单项分扣完为止,不再从总分中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能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辖区出现重大案件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出现违法违纪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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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施
1.司法所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2.办公场所应整洁、宽敞,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家具。
3.司法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用于存放各类档案资料。
4.司法所的各项硬件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二、人员配备
1.司法所应配备数量适当、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2.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司法所工作。
3.司法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4.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制度
1.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裁决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规定。
2.司法所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3.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司法所应定期对工作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不断完善。
四、经费保障
1.司法所的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保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所的经费应包括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培训经费等。
3.司法所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司法所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援助
1.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2.司法所应具备法律援助的资源和能力,包括律师、法律援助经费等。
3.司法所应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4.司法所应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权。
六、培训与考核
1.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3.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工作人员具备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司法所应对培训和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工作人员的晋升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七、社会参与
1.司法所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司法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
2.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
3.司法所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和互动。
4.司法所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质量。
八、信息化建设
1.司法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信息化建设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案件管理系统、法律文书制作系统等方面的建设。
3.司法所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和效果。
4.司法所应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