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题甲方: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人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XX电话: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一、基本信息本合同系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在以下的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内容构成合同的完整组成部分。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将所承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乙方。
2.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
3. 如需解决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法的服务费用,不得恶意拖欠。
2. 乙方应按照产品或服务的约定方式使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履行方式 1. 甲方应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使用方法等,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2. 乙方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及需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按照约定方式使用产品或服务。
五、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使用完该产品或服务为止。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需求或变动,应另行协商约定。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无故拖欠款项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八、其他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XX乙方(签字):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解析及实务观点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释义阐明本条第⼀款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合同过程中实施的。
这⾥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为⼈在订⽴、履⾏合同中,其⾏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为⼈在主观上具有“以⾮法占有为⽬的”,这是构成本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
⾮法占有的⽬的,⼀般来说,这种⽬的是可以从⾏为⼈的⾏为判断出来的,如⾏为⼈⾃始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合同的条件或者⽆意履⾏或者携款潜逃等。
(⼆)⾏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为。
本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合同;“冒⽤他⼈名义”,是指未经他⼈允许或委托⽽采取他⼈的名义,即冒名订⽴合同的⾏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当事⼈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的常规做法。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1・01(下)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盛锋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合同纠纷作者简介:盛锋,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68-03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我国1997年《刑法》新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犯罪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有以下方面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三是犯罪手段不同。
合同诈骗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但笔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禁止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所以将合同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一章列出,更重要的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更进一步说,合同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合同对订立者有拘束力,本罪的立法目的保障合同的有效订立,并且保证合同充分履行。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

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立法中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这给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题,值得对此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界定作者简介:姜晓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法》中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立法者对此做出反应,并最终促使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定。
在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后到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在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1997年新刑法最终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成罪,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
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从而拉开了崭新的序幕。
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是模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包括了哪些合同?其中又包含了哪些形式?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条文本身找到准确的答案,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难以准确区分,出现两罪的交叉与混同现象。
所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应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
案件事实:
甲方为公司员工,负责公司采购工作。
一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并由甲方以公司名义支付货款。
合同生效后,乙方仅向甲方提供了部分货物,而甲方却支付了全部货款。
分析:
1.甲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以提供货物为条件,约定甲方支付货款,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全部货物,构成合同欺诈罪。
2.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与乙方共同约定、修改、解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在利益受损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3.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属于民事关系,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交换。
乙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涉嫌构成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利益,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4.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等内容,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可将乙方涉嫌的合同欺诈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姓名/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姓名/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鉴于出售方与购买方就________(以下简称“制品”)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制品描述1、制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等详细描述,详见《制品清单》;2、出售方保证制品为其所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权属争议。
第二条:价格和支付方式1、制品的总价格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元为定金,于签订本协议时付款;2、剩余款项在交付制品时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
第三条:交付1、交付周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障出售方对制品的品质和性能承担保证责任,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天内,出售方将对制品进行质量保证,并就制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违约及解除协议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均构成违约;2、因以下情形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1)合同权之外的非法行为;(2)致使目的不能实现;(3)依法发生任意行为;(4)遭受不可抗力的事件;(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甲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按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本协议如有异议应当在签署前详细沟通,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签署;3、本协议的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附则1、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事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2、本协议项下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项或附件均需以双方代表签署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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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一起民刑交叉典型案例的启示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开发房产地项目资金短缺向乙银行贷款三笔,本金合计1亿元,并以开发中的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作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甲公司就上述贷款在乙银行处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期限至2008年9月。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逾期未还,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就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银行起诉后,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行为被其它法院判决认定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抵押登记注销章,向房管部门行贿等手段,以在建工程重复抵押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甲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乙银行。
在此案中,乙银行无相关人员涉案。
法院对乙银行诉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后认为,因刑事判决认定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均无效。
在向乙银行释明更改诉讼请求未果后,判决驳回乙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乙银行不服判决并以借款人单方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效力并非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乙银行在两次发放贷款过程中并未参与甲公司不法诈骗等行为,从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重复
抵押也非相关法律禁止行为。
甲公司因合同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从而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甲公司偿还追赃后余欠乙银行相关贷款本息,乙银行就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观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因我国民刑法律间衔接不紧密,法律条文适用理解不一,理论界对该问题认识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无效。
理由为合同诈骗罪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合同法》第52条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据此,其合同为无效。
二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反之,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
的,合同才无效,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能仅因欺诈而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有效。
三是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判断标准分为两类: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犯罪,以及权利人是否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自始无效的判决思路在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中较为普遍。
在此思路下,民事诉讼中,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确认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据此要求借款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依据刑事裁判文书,请求法院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清偿债权。
二、合同诈骗罪对合同效力影响评析
就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合同定性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较为恰当。
结合本案分析,按照法院一审判决思路,以甲公司单方的“非法占有”目的判定涉案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自始无效,既与我国民刑事法律立法本义相悖,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偏差,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本义
从刑法的制度功能来看,刑罚仅是刑法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才是其终极目的,解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此点上,民刑两法对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互为补充,甲公司承担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未尽的民事合同责任。
同时刑、民两法体系、功能迥异,刑事确认犯罪的案件,对行为人的民事评价应该依照民事法律进行,广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功能是调整失衡的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若简单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无效,系以刑法功能代替民法调济手段,合同相对人基于民法成立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明显是与我国立法本义相悖的。
(二)法律适用
1、《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指合同目的的违法,即双方以订立合法合同的形式,从事法律及部门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乙银行与甲公司2003年签订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获得的合同利益为银行正常经营贷款收益,不属于“非法目的”的范畴。
2、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仅仅是甲公司单方面动机,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立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合意或共谋,存在“掩盖非法目的”的故意。
一方故意,另一方因受欺骗、蒙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的构成要件。
就本案而言,乙银行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并不知晓甲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无法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
此处的国家利益,并不是包括统治秩序在内国家整体利益,而是特指国家所明确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税收、文物保护等。
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应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有效。
(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无效后乙银行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或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返还财产,同时依靠刑罚中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等手段获得权益救济途径。
但上述途径存在无法确认原合同效力的根本缺陷,将直接导致合同相对人丧失债权有效担保,特别是清偿能力较强的物的担保,在刑事追赃效率不高、保全程度低,难以全面涵盖乙银行权益的情况下,对保护被害人合法债权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判例确认及积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将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逆向流动,返还财产亦将无谓的耗费社会财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无效问题也有日渐从严掌握的趋势,上
海高院早在2003年下发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3]36号文)第四条“关于涉嫌犯罪与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中已明确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还必须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条件,这是合同法与原经济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的区别所在”。
而在本案中,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的表述和分析,系“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并非无效”观点首次以判例形式体现,标志着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确认合同效力上审判思路的转变,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取得重大突破,对同类案件中合同相对人债权保全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启示
从本案中,我们在日常法律风险防范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以非法目的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从源头杜绝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要依法合规履行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同时加强对业务办理人员品德和合规意识教育。
在本案中,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的合法有效性及无工作人员涉及关联刑事案件是胜诉的基础,否则,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就极大,合同利益和担保权益都难以保障。
三、要提高知法用法水平,加强对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论证分析,依法维护我行债权利益。
如本案中,乙银行在一审中坚持“借款合同及
担保合同有效,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未按照一审法院的释明进行改变,保持了主动地位;并在上诉中提出“合同诈骗罪并不导致所涉合同无效”的意见,最终得到最高院判决采纳。
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