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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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作者:海文梅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10期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规定也愈加复杂,导致股权转让涉税案件频发。

因此,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并积极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交流,熟悉掌握股权转让地方性政策性法规,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方案,从而达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

一、股权转让业务的所得税政策1.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首先,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结合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包含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其中,25%为其适用的税率。

其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

结合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协议生效以后,可以实现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再其次,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回、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收入与股权投资成本余额的差额。

其中,股权投资成本确定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借助现金支付方式确定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就是其成本;第二种是借助除现金支付方式外,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定其投资成本。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首先要确定收入核算的时间点,收入一般在转让协议生效以及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其次是适用的税率,转让境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除外,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规则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计算并调整;再其次是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一般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浅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浅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浅析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一般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股权投资差额和损益调整等方面将产生较大差异,纳税人能否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债权债务的“一揽子交易”,对于债权债务是否计入股权交易对价的判断也有可能引致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另外,在营改增前股权转让并不涉及增值税,营改增后税法增加了“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据此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转让限售股又涉及到实际购入价格与税法买入价的差异,应引起纳税人高度关注。

本文拟结合案例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解析。

一、权益法下股权转让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的三大原则,即实际发生、与经营相关、合理性,其中实际发生是首要原则,在股权转让中只能以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权益法下,投资方投资成本低于其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存续期间,投资方按照享有的被投资方利润或亏损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上述两种情形按照实际发生原则在税务处理时既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因此在计入损益年度应进行纳税调整,在股权转让年度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也要对应作纳税调整。

现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2018 年1 月,A 公司以1 000 万元入股M 公司,持有M 公司40% 股权,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入股日M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2018 年M 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 000万元;2019年1月,A公司以 2 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40%股权转让给B公司。

税务分析:(1)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投资日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值为1 200 万元。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境外个人对境内企业股权的转让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是,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各种收入后,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行为一般发生在个人收入实现的国家或地区。

对于境外个人来说,他们在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境外个人的个人所得。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税: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税款所得项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税法规定的计税办法计算和纳税。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税款所得项目的,如果该个人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计税。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需要确定境外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劳动、著作权、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财产赠与等方面取得的收入。

境外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需要确定境外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计税。

也就是说,境外个人需要根据转让股权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缴税金额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依法纳税的义务,任何个人无论境内境外,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境外个人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遵守中国法律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尊重。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中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中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中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第九。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赵国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这里,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说明一下。

例1:境内某企业蓝天公司准备到境外香港上市。

为实现重组上市,蓝天公司的股东首先在开曼注册成立A公司,通过A公司收购境内蓝天公司股权,将蓝天公司变成开曼A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应关注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个税征管

应关注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个税征管

应关注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个税征管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朱鹏 2015-02-0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仔细研读其中的有关条款,从跨境税源管理角度出发,从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管理等方面考量,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一点看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明确强调了转让股权的“境内”含义。

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内个人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办厂等行为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境内个人转让其境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越来越多,股权转让的“境外”情况开始增多。

遇到这种情况地税机关如何征管,如何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亟待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明晰规定,以指导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控管理。

根据现有政策分析,对于境内个人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办法未出来之前,基层税务机关遇到此类情况时一般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两个文件相关规定,由于以上两文的适用范围只是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并未明确所投资企业是否是境内或是境外企业,因此对于股权的转让价还可以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的框架下,参照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净资产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征税,暂时弥补了此项跨境税源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空白地带。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境内个人取得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国内陆税机关具有征税权、境内个人也具有主动申报纳税义务。

会计干货之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会计干货之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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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今天朋友圈里发了看到一个案例,转过来点评一下与大家分享:自然人李某向陈某转让D公司的股份,李某对应的投资成本为40万元,应享有的留存收益为10万元,转让前未做股利分配。

李某将该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李某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务(50-40)*20%=2万元;数月后,D公司向陈某分派10万元股利。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交纳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陈某取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陈某认为,此项所得是为李某应该享有的股息红利,且已经由李某缴纳过税款,故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撤销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处理,认为50万元转让款中已经包括了股息红利10万元,且李某已经完税;陈某在本次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存在所得。

复议虽然结束,但税收管理人员依然想不通两个征税环节,涉及不同的纳税人,仍然认为复议结果存在导致了税款流失的风险。

点评:
首先,这个案例反映出近年来我们税务机关也在向国际先进国家学习,征管水平确实大有提高。

解决此类纳税争议不得不提到计税基础的概念。

股权向个人转让时,前手转让人就没有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股权投资的增值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手的投资人取得投资成本和对应的计税基础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照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形式上是分红,实质上是后手投资人。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析一、股权转让营业税政策解析1、关于股权(股票)转让的两个文件表述:(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股票就要征营业税,股权和股票是怎么回事?公司法表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前者持有股权凭证,后者持有股票,但本质上均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会计准则表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因此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应当是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即上市公司的股票。

会计上不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处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营业税应税行为包括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了三个动词,提供、销售、转让。

但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使用的是“买卖”,也即买什么即卖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卖出股票,由于买进的是股权,因此卖出的仍然是股权,虽然形式上是股票,因此不应按照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例:A公司投资1000万于B公司,后B公司成功上市,A公司以价值5000万卖出,由于买进的是股权,所以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

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征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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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误解|对境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有征税权的误解《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有这样的说法: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这一条一说,我们的同志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了:
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交易,即中国对这种情形没有征税权!白纸黑字,可能有些人还不知道呢!
那我们来看看,这块内容是不是真的可以这样明确的理解呢:(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立场
《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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