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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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宿政发[2012]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宿政发[2012]9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61号),加快我市水运建设与发展,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水运体系,充分发挥水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水运建设步伐,把水运建设作为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

根据省政府“利用10年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以及到2020年“实现千吨级船舶通达全省所有的省辖市和85%以上的县(市)”精神,我市将通过升级扩能、调整优化、完善提高,2020年以前,依托京杭运河,扩建和改建高等级航道,实现各县区均能通达千吨级船舶,积极对接连云港等周边省市的干线航道网。

2030年以前,构建布局合理、安全畅通、低碳高效,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现代化水运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

二、重点任务(三)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宿政办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6〕44号)和《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宿发〔2016〕33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改善河道水质,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及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的总体要求,以“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配套、全域修复、全域清流”为原则,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治理思路,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合格,城乡水环境显著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全市40%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启动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开展57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完成205个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设配套污水管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211号2010年10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省及省以上规定由部、省管理机构管理的,按照省及省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建设单位应书面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宿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36号泗洪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宿迁市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古山河、西民便河是成子湖的主要入湖河流,古山河245省道断面是“十三五”期间,省考核宿迁水环境质量的19个省考断面之一。

两河水质常年超标,存在环境隐患,群众反响较大,也影响宿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

为切实改善古山河、西民便河水质,防范成子湖水环境风险,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五清”、“五禁”、“五建”等工程措施,开展古山河、西民便河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两河水质,确保入湖河流水质达标。

二、整治范围古山河、西民便河沿线,两河主要支流沿线及整个汇水区域。

古山河:河道全长22.5公里,源头在洋河镇,流经屠园乡、中扬镇,最终流入成子湖。

主要支流为拦马河、柴草河。

拦马河流经洋河镇闸口村、拦马村、南街村、庄西村、东关村、王园村;柴草河流经洋河镇南街村、冯桥村、李官庄村。

西民便河:河道全长68.85公里,流域面积326.20平方公里。

源头在宿城区王官集境内,流经蔡集镇、双庄镇、宿城新区、项里街道、宿城经济开发区、罗圩乡、陈集镇、屠园乡、中扬镇进入泗洪县境内,最终汇入成子湖,主要支流为东沙河、十支渠。

东沙河流经杨集镇、耿车镇、三棵树乡;十支渠流经市经济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6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6日中心城市运河沿线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改善京杭运河宿迁段整体面貌,提升中心城市形象,加快打造苏北最美城市,从2015年开始,利用一年半时间对中心城市运河沿线实施综合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规划引领,突出环境整治,以实施12项整治工程(违章建设整治工程、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码头整治工程、水源地保护整治工程、砂场堆场整治工程、造船业整治工程、水上服务区整治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船舶尾气整治工程、企业搬迁工程、历史文化保护工程、环境景观工程)为重点,实现“打造滨水景观,提升风景名胜区品质;整合岸线资源,提升黄金水道功能;保护历史遗存,提升世界历史文化遗产风貌;保障清水通道,提升南水北调水环境”四大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北至皂河船闸,南至刘老涧船闸,全长约50公里,规划面积约6153.3公顷,其中运河遗产区面积约671.9公顷。

包括“三廊、四片、一重点”:三廊:依托历史文化和生态景观资源,通过两岸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形成贯穿南北、联系古今的生态走廊、文化走廊和景观走廊。

四片:建设古韵运河生态片区、湿地文化体验片区、宜居生活休闲片区、临港经济发展片区。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对于维护城市水系的完整性、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系,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保护。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3、尊重水系的自然形态,保留历史文化遗迹和特色景观。

4、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通航等功能需求。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城市蓝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

城市蓝线划定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影响水质和水环境。

4、擅自爆破、采砂、取土。

5、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其他破坏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蓝线保护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五、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宿政办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精神,加快推进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快推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

宿迁依水而建、因水而兴,全市水域面积为236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7.7%。

列入省保护名录的湖泊3个,省骨干河道70条,长约1810千米,小水库39座,大中型涵闸39座,小型水闸1200多座,机电泵站2860余座,以及逐年倍增投入兴建的大量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由于长期以来河湖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导致了侵占河湖水域、破坏水利工程等时有发生,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尽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结合属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部署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划界目标任务。

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联系实际,确定本地区的划定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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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等工程应当划定蓝线。

主要有:
㈠流域性河道、湖泊:淮河、怀洪新河、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徐洪河、中运河、淮沭河、新沂河、洪泽湖、骆马湖等。

㈡区域性河道:西沙河、西民便河、废黄河、总六塘河、邳洪河、大涧河、北六塘河、柴米河、沂南河、岔流新开河、沭新河、古泊善后河、前蔷薇河、黄泥新伍河等。

㈢骨干排涝河道:老汴河、拦山河、安东河、濉河、濉北河、利民河、黄码河、高松河、成子河、马化河、朱成洼河、肖河、五河、古山河、张稿河、淮泗河、葛东河、泗塘河、小黄河、刘柴河、爱东河、颜倪河、邢马河、邢西河、柴塘河、老涧河、马河、南崇河、北崇河、塘沟河、柴南河、古屯河、柴沂河、路北河、东民便河、山东河、友谊河、虞姬沟、万公河等。

㈣县乡河道和灌溉干渠工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蓝线管理工作;县(区)河道管理机构或才派出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蓝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蓝线应当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宿迁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划定,合理确定河道蓝线控制对象和范围。

河道蓝线划定应当明确河道整治用地界线;各县(区)在改、扩建或者整治河道时,应当符合河道蓝线规定。

第六条流域性河湖、区域性河道的蓝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管以上河道、湖泊的蓝线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河道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河道蓝线内侧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之间的土地、构筑物权属及其使用权不变,树木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土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陆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内)河道蓝线位置:骆马湖一线大堤通湖大道以西至中运河边,通湖大道以东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新沂河南堤背水坡堤脚外70米。

废黄河有老堤防的河段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无明显老堤防的河段从河口向外200米。

中运河、徐洪河背水坡堤脚外50米。

总六塘河河口向外100米。

二干渠、三干渠、西沙河、西民便河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其它河道、渠道的蓝线位置的:有顺堤河的,顺堤河外河口外10米;无顺堤河的,背水坡堤脚外50米。

第九条非市区(2108平方千米范围以外)河道蓝线位置:㈠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的蓝线位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㈡骨干排涝河道、县乡河道、干渠等,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

具体的蓝线位置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水域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国土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土地的申请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其它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河道蓝线位置、长期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并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

报经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需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等效补偿措施。

补偿方案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工程所在单位需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件、交纳占用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㈡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限制;㈢城市建成区内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㈣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㈠禁止损坏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㈡禁止在堤坝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
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㈣禁止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㈤禁止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和排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倾倒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㈥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河道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㈦禁止圈圩、打坝、采砂;㈧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现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在河道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河道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国土、计划、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得在河道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河道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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