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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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关键词反悔权比较考察消费者作者简介:李嘉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8-02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①。

易言之,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早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消费者反悔权之前,淘宝网在C2C平台确立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该种营销手段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雏形。

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促进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拉动内需;同时,有利于打破权利救济的阻碍,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性格”犹如世界上不会有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人一样,消费者反悔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性格”。

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律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退货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意味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悔权才能得以适用,如分期付款、分时度假、网上交易、直销、上门销售等。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

反 悔 权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 )其 他 国 家 及 地 区反 悔 权 制 度 立 一
法 现 状
反悔 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是直接赋予 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 ,对消费者权益提供 特别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很多国家和地 区 的立法 中早有规定。冷静期制度源于英 国 16 年 《 94 租赁买卖法 》冷静期条款 ,规定
当影响 ,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 以构成 撤销合同的理 由 , 又不符合 “ 三包 ” 规定 的 范畴 , 商家也没有承诺可 以无条件退货。 为 了真正实现对弱势消费群体 真实意 思的尊 重和保 护 ,实现 实质 上的公平 与正 义 ,就 应 当允许 消费者在合 同订 立后一定期限 内 有反悔 的权利 , 即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从 而对消费者权益提供特别保护。
费者更加难 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信息 的真
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

定期限 内检验信息准确性 的机会 ,从而
反悔权 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
最大限度地 削减信息不对称 ,保障知情权 的充分实现 ,进而确保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
的真正实现。
权。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 对称 ,实际经济地位不平等 ,消费者的意 思决定 自由经常会受到来 自经 营者 的非正
款销售和访问买卖中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有 权取 消合同 ,贩卖者不能请 求购买者赔偿 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 ;韩
消费者可 以在一定期限 内无条件地解除合
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反悔权
制度建立的最大初衷是为 了保 护消费者弱 势群体的权益而构建的一个制度 ,其具有
以下 主 要特 征 :

费 反 权 度 析 者 悔 制 探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0-02摘要在线消费方式是近年来逐渐走红的一种新兴的消费形态,在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变得日益重要。

正因为它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由此必然出现的法律规范空白也暴露于大家的眼前。

为了维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反悔权的理论研究也有待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的展开深化。

关键词在线消费消费者反悔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众多的在线(online)消费方式在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种方便快捷且商品价格相对低廉的新兴的购物方式一经产生,已如野火燎原之势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这种虚拟形态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无法通过视觉、听觉、知觉等感觉对商品有一个综合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真切的判断,更甚的是在线消费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如今已经提上了日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全新的消费模式,特别是在线消费这种普及率高,交易量大的消费模式,起不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也显得颇为无力。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至此,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有望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一、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概述反悔权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尚属于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

反悔权,又称撤销权、撤回权,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协议且双方履行协议义务后,根据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权力或者双方事前的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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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

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

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

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

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

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

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

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

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

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

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对于中国国民,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通过美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 的服务承诺给中国的市场带来了强大的震撼,也使消费者享尽其利。

之后,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的商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

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次实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属黄金周期间所购商品,三个月内可以无理山退回;2002年3月,松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

就这样,“无因退货”作为现代营销用语逐渐为中国消费者所知悉。

如今,在要不要设立反悔权的问题上,大众与法律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较为根本的分歧。

多数消费者赞同赋予其反悔权,而法学界更多的人则表达了“后悔入权”之后的担忧:在一个本来就缺乏诚信的社会里,反悔权无疑将造成更多的诚信缺失。

在对待次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在所有的市场交易上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例如,食品、内衣等。

同样,也不能说对于同一类的交易,也不能绝对,需要视情况而定,例如,汽车、电脑等。

因此,在市场交易上,应设置部分限制性反悔权、完全限制性反悔权、非限制性反悔权
山于消费者反悔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经营者的欺诈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关系的实质公平有重要意义,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

但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毕竟是“舶来品S 其移植到中国后的“本土化”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它必须与中国的现实土壤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货和换货。

该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直销产品,范围未免狭窄。

笔者建议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定化首先要提高立法位阶,该制度应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其次适当扩大适用范圉。

未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规定消费者反悔权。

其适用范围可作列举式规定,行使期限可作统一规定,但也给其他特别立法留下立法空间。

建议可作下列表述:基于电子商务、上门推销、远程邮购、电视直销等形式订立的消费合同,在合同履行后7日内,消费者有权不附加理山主张撤销合同。

对山此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除非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该接受消费者的退货并无条件退还价款。

但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商品或造成商品损害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

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反悔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冷却期制度即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制度设计的口标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⑷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口号诱导消费者的经营者。

【参考文献】:
[11《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董新凯',夏瑜3收稿日期:2004212206 作者简介:董新凯(19682),男,江苏洪泽人,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夏瑜(19802),女,江苏盐城人,南京理工大学助教。

(1・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
2.南京理工人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4)
【2】《浅析消费者反悔权》张川;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2-328-02
【3】《浅谈消费者是否需要反悔权》吴鹏霄、熊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1130
【4】《消费者反悔权浅论》余晓辉: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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