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开题报告】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学研究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学研究作者:龚淑娟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屡见不鲜。
反悔权明确了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后果。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消费者能够在特定的交易方式中、限定的期间内无条件退还商品。
其立法基础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深层次则是传统的契约自由理论向实质正义理论转变的客观要求。
实质正义体现了自由原则、平等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实质正义;权益保护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泛,在网络购物、消费者协会权利、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有了新的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实施后消费者面对上述退货情形时,无因退货便实至名归。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消费者的反悔权伴随着新的交易方式发展而来,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递购物等形式。
反悔权是指在上述特定的交易方式中,交易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
第25条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弥补了当代出现的新型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首先,第25条第1款为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反悔权仅适用于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或使用商品。
另外,第1、2款也规定了适用的例外,即定作的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
其次,第25条第1款也明确了反悔权的行使期限,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反悔权的行使期限为七日,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后的7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地退货。
这一权利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被法律明确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
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取消服务合同,而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货费用。
然而,此法律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一些商家并未遵守相关规定,而消费者则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
下面是一些关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案例。
案例1:2018年,北京市市民吕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
当她签收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拒绝了她的请求。
吕女士于是向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维权,最终在该委员会的协调下,卖家同意退款并赔偿吕女士的邮费和交通费。
案例2:2019年,江苏省常州市一名消费者在某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衬衫。
当她回家后试穿发现不合适,于是在七日内携带衣服的发票到店里退货。
但出乎意料的是,店方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衣服已经被试穿过。
消费者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该委员会经过调解后,最终促使店家履行了退货的义务。
案例3:2020年,上海市一名消费者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电动牙刷。
但是,当他接到快递后发现快递里面的货物并不是他要求的那种规格的牙刷,他于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但是卖家拒绝了他的请求。
消费者随即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该局在调查核实后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关费用。
综上,消费者7日后悔权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商家故意规避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合法依靠相关法规维权,加强执法和监管是必要的。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行使7日后悔权时遭遇的其他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商家故意让消费者难以行使退货权,例如不提供退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或者要求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寄回商品等等。
消费者反悔权论

从微观法条上看,《消法》第25条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该条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对经营者的利益予以限制,但两者的法律地位仍是平等的。
故综上《消法》第25条应归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这是从法条方面来阐释反悔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反悔权的性质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反悔权是一种形成权。
消费者在反悔权存续期间内,退货给经营者或通知经营者,是在以自己的行为,单方面促使自己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动,反悔权的内容显然符合形成权的定义。
然而有争议的是反悔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成权?这有待我们思考。
多数学者认为反悔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如刘青云认为反悔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但又不同于其他形成权,是在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比较特殊的法定解除权”。
其实,界定反悔权的性质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所指向的对象。
二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之前合同的效力如何。
三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是否具有溯及力。
鉴于目前各国对反悔权立法迥异,我们很难将消费者反悔权统一界定为某种形成权。
《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撤回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消费者不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对此条,我们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要约,也可是承诺,也可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合致(即合同)。
个人认为,反悔权行使的对象不应为要约或承诺。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承诺的撤回在合同法都有规定,与英国不同,欧盟相关指令中认定反悔权行使后,消费合同的终止仅指向将来。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反悔权是法律强制性地赋予消费者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反悔权是一种法定合同解除权。
二、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解读如今的世界是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释放着它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新《消法》第25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显然其设立对于提振消费者网购信心,对于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视角下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经济法视角下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作者:张般若来源:《商场现代化》2019年第07期摘要: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经济法上的权利,与合同法上的权利相区别,是一项特殊的,由消费者单方享有,法定的无因的权利。
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出发,不难发现消费者后悔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以及消费者后悔权正当性的现实根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制困境,从而得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消费者;经营者一、消费者后悔权概述消费者后悔权是指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后,消费者在法定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和费用的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并非约定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消费者后悔权,属于经济法的管理范畴,消费者后悔权作为消费者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从本质上可以看作是经济法中对实质平等与制度平等的追求。
随着市场交易模式和交易方式的不断更新,消费者在信息资源掌握上与经营者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说消费者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去选择商品,大多情况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经营者往往只对有利于商品销售的优势信息进行描述,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一个延长行使知情权的期间,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给予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机会,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交易也可以选择终止交易,解除合同,并不负担任何责任,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在美国又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美国是后悔权的发源地,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直销行为。
20世纪70年代,美国直销产业十分发达,直销人员上门推销现象普遍,消费者很容易在听取直销人员的一面之词后冲动消费而购买不需要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
针对上述现象,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冷静期规则》,规定在固定商店以外场所的交易,且成交金额超过25美元,消费者可在3日内向经营者退货,并要求退回全部货款。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例外新消法适用及消费者退货欺诈及其预防拓宽和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消费者后悔权使用困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又称"后悔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有约必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所以无论是在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向内国法转化、德国"债法改革";中将其编入民法典,还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订中,都引起了广大的争鸣。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有消费者反悔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业已进入"立法院";的修改程序。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相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直相差较远。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 月15 日正式生效施行,使得从法律规定的文字本身,到随之而来的经营者修改服务条款现象,都为这项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
本文将对这项权利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国内外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国内外经营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与发展方向,以及这项权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在论述中穿插对我国《消保法》中相关条款的评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将对这项权利进行界定。
由于学界针对这样一项"消费者退回购买商品,经营者返还其价金";的特殊权利,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这便意味着在对这项权利的认识上存在不同。
德国法学者认为该权利是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其民法典的规定,使用了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方便、快捷、价格优惠引领着消费市场,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风险。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是当前社会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政府、企业及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由此,本研究旨在探讨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为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1.研究目标:(1)了解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2)分析网络购物行业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3)探讨如何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2.研究内容:(1)网络购物的概念、特点和发展现状的描述和分析;(2)网络购物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探讨与比较;(3)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瓶颈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分析;(4)探讨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策略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与经验。
2.案例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一些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的实证分析,深入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3.问卷调查法:通过网络平台对相关群体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态度等情况,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四、研究预期结果1.明确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2.分析网络购物行业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3.探讨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瓶颈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4.提出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策略和建议,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
五、论文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 研究目标与内容1.3 研究方法第二章: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及特点2.1 网络购物的概念2.2 网络购物的特点2.3 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第三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问题3.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意义3.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3.3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解决途径第四章:完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4.1 加强监管力度4.2 完善法律法规4.3 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4.4 提高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意识第五章:结论5.1 研究成果总结5.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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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消费者反悔权研究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的背景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这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外国立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就是基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而有力的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反悔权, 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允许消费者在消费领域无条件退货,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在新的营销方式例如网购等销售模式出现的条件下,因冲动购物造成消费者不必要损失的情况经常出现,虽然使消费者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却没有改变,需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避免消费者冲动购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一种理性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已经屡见不鲜,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建立了此项制度,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实践中,一些大型购物中心以及网上购物已经成功实施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例如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我们要通过立法将此制度规范化、法律化。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只是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提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过粗略的探讨。
在实践中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
本文在对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选题的意义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器。
首先,反悔权制度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地位,也可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谋求发展,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实现对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障和救济。
比如在网上交易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中,大部分人只能看到图片或文字介绍,却无法对商品作出准确的评价。
为了消费者救济的及时性,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很好地弥补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不会导致因为买卖双方失去相互信任而使交易市场陷入瘫痪。
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反悔权”,能够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打消多重顾虑,坚定消费信心,敢于消费,从而可以起到刺激内需的作用。
这一制度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生活领域中行动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维护社会消费经济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此项制度的专著,也很少有学位论文研究此项课题,只是部分学者在学术会议上提出过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过粗略的探讨。
在实践中仅凭着经营者的承诺不能对消费者的反悔权给予充分的保护。
本文旨在对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反悔权制度进行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状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条文,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一)研究目标1.通过选题、讨论、研究和论文写作的机会扩充专业知识,并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培养实证研究的科学态度。
2.通过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立法、司法和消费者反悔权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态势,注意资料的更新,使论文内容具有现实意义。
3、通过对美国等国家反悔权相关制度的分析和对比,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买卖活动中的实践状况,拟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的价值依据、法定化的条件等方面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条文,对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等进行构建,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二)主要内容本文分为五部分,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引言,用一个案例引出消费者反悔权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性质、宗旨、理论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经济法上的权利属性;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说明我国现阶段并无相关立法以及部分学者对于反悔权持否定态度的状况第四部分境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成功实践,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对于完善交易制度的作用第五部分在广泛研究国外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建议,并且设想消费者反悔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希望能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同时也希望对有关制度改革有所助益。
(三)论文提纲一、引言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界定及属性(一)消费者反悔权的界定(二)消费者反悔权经济法上的权利属性三、境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及实践四、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皆无相关立法(二)很多学者对于反悔权持否定态度五、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建构(一)立法方式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反悔权2.消费者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条款的协调(二)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度设计1.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范围2.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3.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限制(三)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保护的构想1、自力救济2、公力救济六、结语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规范分析法。
利用网络、图书馆馆藏资料等资源,搜集并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包括外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介绍消费者反悔权方面的书籍和相关论文、文献资料,以及相关外文资料。
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一些客观真实的数据和案例,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此为基础,系统的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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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11年1月:撰写开题报告。
包括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国内外相关的论文和书籍,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撰写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并完成外文翻译。
2011年2月——2011年3月完成文献分析研究;撰写初稿。
2011年3月——2011年4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分散撰写、修改毕业论文并做好指导记录;完成毕业论文定稿。
2011年4月——2011年5月在导师的辅导下继续进行论文的充实、修改;参加论文答辩。
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一)研究的主要特点研究该课题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成果,并且对国内现状加以分析归纳,得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提出自己对完善消费者反悔权的新见解和方案。
(二)研究的创新点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研究。
创新点在于归纳各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比较中外立法的不同,结合我国的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观点,提出创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