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刍议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关键词反悔权比较考察消费者作者简介:李嘉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8-02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①。
易言之,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早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消费者反悔权之前,淘宝网在C2C平台确立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保障服务,该种营销手段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雏形。
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促进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拉动内需;同时,有利于打破权利救济的阻碍,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性格”犹如世界上不会有两个性格完全不同的人一样,消费者反悔权也具有自身独特的“性格”。
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律直接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退货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意味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悔权才能得以适用,如分期付款、分时度假、网上交易、直销、上门销售等。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亮点一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
2013年,我市网购消费投诉比2012年增加了85%。
新消法针对网购作了多方面规范,消费者拥有七天“反悔权”是其中一大亮点。
以往,消费者网购后,觉得商品不中意,想要退货非常困难。
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
当然,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实物并非正品。
这时候,想退货却发现联系不上商家。
以往,消费者就算找到网购平台工作人员,他们最多也只是关闭该网店,损失还是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则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先行赔付”。
打个比方,你在“天猫”上买到假货,退货联系不上卖家,那么你就可以找马云赔钱,马云赔钱后,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当然,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

反 悔 权 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 )其 他 国 家 及 地 区反 悔 权 制 度 立 一
法 现 状
反悔 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是直接赋予 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 ,对消费者权益提供 特别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很多国家和地 区 的立法 中早有规定。冷静期制度源于英 国 16 年 《 94 租赁买卖法 》冷静期条款 ,规定
当影响 ,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 以构成 撤销合同的理 由 , 又不符合 “ 三包 ” 规定 的 范畴 , 商家也没有承诺可 以无条件退货。 为 了真正实现对弱势消费群体 真实意 思的尊 重和保 护 ,实现 实质 上的公平 与正 义 ,就 应 当允许 消费者在合 同订 立后一定期限 内 有反悔 的权利 , 即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 从 而对消费者权益提供特别保护。
费者更加难 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信息 的真
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
一
定期限 内检验信息准确性 的机会 ,从而
反悔权 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
最大限度地 削减信息不对称 ,保障知情权 的充分实现 ,进而确保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
的真正实现。
权。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 对称 ,实际经济地位不平等 ,消费者的意 思决定 自由经常会受到来 自经 营者 的非正
款销售和访问买卖中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有 权取 消合同 ,贩卖者不能请 求购买者赔偿 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 ;韩
消费者可 以在一定期限 内无条件地解除合
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反悔权
制度建立的最大初衷是为 了保 护消费者弱 势群体的权益而构建的一个制度 ,其具有
以下 主 要特 征 :
习
费 反 权 度 析 者 悔 制 探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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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消费者反悔权
反悔权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 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 内无条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 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这是由于消费者与 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实际经济地位不平等,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往往会受到来自 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也不属于“三包” 规定的范畴,商家也没有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 (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无因性。在允许消费者变更 意思问题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传统合同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消费者保护法律确认 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权是合法的和无偿的,消费者单方面意思表示可解除合同,无需承担 任何责任。 (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个期限 不同国家、行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都较短,以保证消费者在该期限内足以认识其是否需要 该交易以及交易是否损害其权益为必要。 (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 费者只需要直接向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表达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 ,这一点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的撤销程序不同。 (5)反悔权具有法定性。与传统商家约定的无因退货不同,反悔权是规定在国家法律中 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制度上的反思 1.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反悔权制度并不是一项能普遍使用的制度,而是作为一种例外存在的 ,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这一制度时, 鉴于其超越了传统合同制度“允 诺禁反言原则”的底线,不仅限定了使用范围,而且限定了反悔期限,防 止消费者滥用自己的消费权利,给经营者带来额外的负担,破坏正常的市 场交易秩序。 2.反悔权的行使。 反悔权制度只不过是一个技术上的制度,在操作的过程中需要许多程序 性的规范。假如我们只是笼统的规定反悔期,确没有制定可操作的程序,那 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消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更大的争议。
改进方法
1.加强企业行会自律。 反悔权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对于广大经营者来说是不情愿 甚至是反对的,众多经营者对后悔权抱有忧虑就是害怕消费者滥用权利而影响自己 正常的经营活动。存在这样的疑虑对广大经营者来说是正常的,但是其观点仅仅是 出于自身的狭隘利益考虑的,这归根到底是对后悔权制度的不了解,更确切的说是 对后悔权制度能够很好的实施怀有疑问。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仅仅靠反悔权是不够的 ,应该依靠的是更规范的交易行为、严格的监管以及经营者的自律,并不是以违背 契约精神的方式动摇交易基础。 2.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 首先,司法程序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并且历时较长,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消费者还要承担举证责任,耗时耗力还耗费金钱,导致最终所获得 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各种顾虑使得消费者放弃了保障其权益的司 法程序;其次,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也比较紧张,即使是消费纠纷进入诉讼 程序,也会给相关部门带来极大压力。 反悔权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缓解以上矛盾,因为它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以反 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如果在诉讼部门建立消费者小 额诉讼制度,考虑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在涉及反悔权的诉讼中,可以将 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现状,这样就能充分的保 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3.反悔权行使期限 法律应对反悔期的起算时间应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在适用时可 能会产生纠纷。目前的新型销售方式大多是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 进行的,这就会出现消费者付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实际收货 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4.权利滥用的禁止。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限制,任何 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为了行使自己的权 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反悔权制度也不例外。在消法中构建反悔权制度的 同时,也应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