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一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一
、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论消费者后悔权适用范围及期限

任何 一个制度都 是从无 到有 , 从不完善到完善 , 后悔权制度虽 然 悔权相关的制度正意味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已经扎根并成长。
商品经济时代 , 消费者很多时候难 以把握商 品的真实信息 , 让消 费者遭受损失 。比如 , 远 程购物中 , 消费者进行商 品选购往
经 营者 必 须 在 十天 内退 还 之 前 得 到 的 价 金 , 消 费 者 只需 退 还 时候 为了利润会隐瞒商 品的一些重要信息 。当前我 国市场经济 时 ,
还不完善 , 经营者不诚信经营的现象大量发生 , 经营者利用欺诈 拿到的商 品即可 , 不用承担费用 。
手段消 费者来损害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后悔权制度有利于 规范这种现象 , 构建 良好的市场环境 。 1 . 建立 后悔权必要性 。商 品或 服务交易过程中 , 一旦发生经 中, 普通消费者一般都会首先选择与经营者进行 调解 , 不行再选 择其他途径。在办法用尽仍无 法解决 问题后 , 不得不求助于司法 途径 。众所周知, 法律是最后 的一根救命稻草 , 而且 , 诉讼成本 一 司, 这样就导致 了消费者的损害得不到及时 的补救 。 经营者通过 出售商 品或提供 服务 ,在交易一完成 时就获 得
3 . 关 于后悔权性 质。2 0 1 3年 8月消 费者权益保 护法修正案
草案二审稿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在进行 网络购物时可 以
内不需要任何 理由就可 以退 回商品。 根据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如果一时冲动或者因经营者隐瞒产 品或服务重要信息而错选产品或服务 , 可以行使后悔权退货。 它在
’
日本 对于消 费者后 悔权制度体 现在《 分 期付款销售法 》 中,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王 念
( 武汉 科技 大 学文 法与 经济 学 院 湖 北 武汉 40 8 ) 3 0 1
摘
要:。 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蓬 勃发展 ,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也将 迎 来一 次重 大的修 改 。 而其 中修 订
也就 是后 悔 权 制度 , 引起 了学界 和 社会 各界 极 大 的 关注 。反 对 派和 支持 者 各执 一词 , 论 争 y 不妨 引进后 悔 权制 度 , 其在 中国生根 开 花 , 使 惠及 我 国广 大 的消 费者 。
说 法 。从 法 律术 语 上 讲 , 费 者后 悔 权 消
在 国外 被 称 为 消 费 者 冷 静 期 制 度 . 指 是 在 合 同成 立并 生 效 之 后 给 予 买 家 一 段
了实 质 性 的 变 化 。 之 《 费 者 权 益 保 加 消
护 法 》 滞 后 性 . 消 费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的 使
极 不 对 称 的 地 位 . 费 者 很 难 确 认 经 营 消
有 1 4天 的试 用 期 。另 外 , 日本 、 来 西 马
亚 、 国 及 我 国 台 湾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韩
者所 发 布信 息 的真 实性 和充 分性 反悔 权 制 度 赋 予 消 费者 在 一 定期 限 内体 验 产 品 .从 而 检验 信 息 准 确性 的机 会 , 最 大 限 度 地 削 弱 消 费者 处 于信 息 弱 势 地
运行 了 1 5年 .其 为 保 消 费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公 平 有 序 的消 费 环境 做 出了 维
2 冷 静 期 制 度 的起 源
后 悔 权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个 通 俗 的
不 可 估量 的 贡献 。但 是在 市 场经 济条 件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

上购 物等形式 消费 . 商 品实物 与广告 宣传 不一致 , 如 消 费 者 可 以 自收 到 商 品 之 日起 7E 内要 求 退 货 . 对 后 悔 1 这 权 有 所 体 现
( ) 悔 权 权 利 属 性 二 后 l 悔 权 是 知 情 权 、 择 权 的延 伸 后 选 消 费 者 的 选 择 权 是 指 消 费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自主 地 选 择 其 购 买 的 商 品 及 接 受 服 务 的 权 利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是 在 不 同 的 动 机 驱 动 下 进 行 的 ,或 为 满 足 自己 的 生 理 需 要 . 为 满 足 自己 的 发 展 需 求 。 为 或 或 满 足 他 人 的需 要 一 且 不 同 的 消 费 者 其 品 味 、 好 和 特 并 爱 殊 的 要 求 都 不 同 . 果 消 费 者 不 能 自 主 选 择 , 不 能 充 如 就 分 满 足 各 自的 需 求 。 为 维 护 消 费者 的 选 择 权 , 消 费 者 《 权 益 保 护 法 》 9 明 确 规 定 . 费 者 享 有 自主 选 择 商 第 条 消 品 或 服 务 的 权 利 .消 费 者 有 权 自主 选 择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 主选 择 商 品 的 品 种 和 服 务 方 式 , 自 自主 地 决 定 购 买 或 不 购 买 任 何 一 种 商 品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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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
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
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
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
[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
“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7日内,可以选择取消交易并退货。
这一权益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式确立的,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的7日后悔权往往面临着较多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消费者必须在7日内通知商家,并将商品原封不动地退回商家。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邮费、带来的损失等额外费用,这也会让消费者在选择是否要行使退货权时感到困难。
其次,一些商家可能故意设置障碍,以阻止消费者行使7日后悔权。
例如,商家可能会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退货,或者毫无理由地滞留退款过程,从而阻碍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些商品或服务可能被排除在7日后悔权之外。
例如,定制或特殊定制商品、食品和饮料、已经安装使用过的商品等等,都可能不适用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
以下是三个案例,可以更好地说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局限性:案例一:小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她发现电视的尺寸与自己想要的并不一样,于是她决定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
但是,商家告诉她,电视本身没有问题,因此拒绝接受退货申请。
小李只能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结果。
案例二:小王在一家饮料店购买了一瓶饮料,但当他回去后,发现饮料已经过期了。
他带着饮料回到商店,要求进行退货,但商家告诉他,食品和饮料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王只能扔掉这瓶饮料,并且再也不会去这家店购买任何商品。
案例三:小张购买了一台定制的电脑,但当他拿到电脑后,发现电脑卡顿,并且无法正常使用。
他想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但商家告诉他,定制商品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张只能继续与商家协商,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虽然消费者7日后悔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它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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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
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
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也不是绝对没有例外,在消费领域,对消费合同设立后悔权制度,完全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置构想
(一)消费者后悔权实施范围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
远程推销和上门推销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原因在于,后悔权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
对于大额消费行为,存有一定的争议。
反对者认为,对于标的额很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在实施购买行为之前,一般会进行比较冷静和理智的考虑,而且对于大标的额的磨损、消耗,不能排除主管故意的嫌疑,对于磨损、消耗费用的承担,如果适用于经营者,将会有违公平。
因此,应该对此类消费行为作出一些合理的条件限制以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从消费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短,因为很多消费者都是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冲动购物,在购物完成到决定退、换货之间需要一个时间段来考虑,否则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得此项权利被虚化;从经营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长,因为有的消费者不遵循诚信制度,恶意退货、换货,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影响经营者的竞争力,所以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时间限制。
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
总体考虑,一般应以7到14 天为限。
(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保障
针对消费者,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专门指导,监督消费者的不当消费行为,既要对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维护,又要对消费者的不当消费、恶意消费进行监督;针对经营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严厉打击阻碍消费者实施后悔权的行为,消费者既可以向这个机关举报投诉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经营者之间亦进行相互监督。
四、结语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此项制度的创设,主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建立公平的交易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而且有先例可以遵循,如保险领域,因此在我建立此项制度是可行的。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
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会设置一定的保障。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必然可以创设出一种有利于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康传娟.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思考[J].中国商界,2009.
[2]彭斌.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8).
[3]孙怡婷.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4]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