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第一篇: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关于后悔的研究最早并最著名的是1982年Kahne-man和Tversky进行的。
他们的研究阐述r哪些决策会使消费者产生后悔,随后的研究给出了后悔的含义.后悔和预期后悔的区别。
后悔被用在决策的相关领域,研究不但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了后悔如何影响决策制定过程.而且还给出r后悔在道德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后悔受到营销领域的重视,原因在于后悔与行为意向、后悔与满意、后悔与购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总结后悔的内涵、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和效应等内容.意图给出后悔对消费者和营销实践的指导意义.并指出现有研究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一、后悔的内涵和作用机制1.后悔的内涵。
后悔就是一个人在风险条件下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正确.而事后会觉得这个决定错误的经历。
这是后悔最初的含义,由于这个含义是从经济学和决策学的角度给出,所以并没有在营销领域广泛使用。
Zeelenberg,Tsiros和Mittal给出的后悔含义在营销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可。
Zeelenberg认为后悔是“当人们意识到或者想象到,如果当初的行动与现在的行动不同时.结果可能会更好的一种由认知产生的、负面的情感”。
Tsiros和Mittal认为后悔是“将已经发生的结果与选择别的方案可能发生的更好的结果之间的比较”。
Zeelenberg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考虑到情感的层面,rsirs和Mittal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强调了认知的结果.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提到了比较的过程,已经发生的(Have Received)和可能发生的(Would Have Received)两者之间的比较。
后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回顾性的(Retrospective)后悔,另外一种是预期性的(Anticipated)后悔。
回顾性后悔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历产生的情感:预期性后悔是预料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而引发的情感。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退货或者换货的权利。
我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价格及消
费者的知情能力等因素灵活设置,以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家的经营合理性。
首先,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重要因素。
对于一些易变质的商品,如蔬菜、水果等,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新
鲜度,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应设置为较短时间。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家电、汽车等大件商品,
消费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和检验其性能,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应设置
较长时间的消费者后悔权。
其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之一。
对于价格较高的商
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更大,需要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在此基础上应
给予较长的后悔权时间。
而对于价格较低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相对较小,
可以设置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
如果商家
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公示,消费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产品或服
务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应给予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如果商家对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容易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做出错误决策,此时应给予长一
些的后悔权时间,以防止消费者因信息缺乏而受到损失。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分析【中文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
在国外,冷却期制度在商品交易领域早已被广泛应用,反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反悔权制度却鲜为人知。
本文主要对反悔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与实践,认为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反悔权有其建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反悔权制度,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文摘要】Consumers back right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proxy statement system called system means that consumers in commodities trading after the contract within a certain term enjoys the rights of the unconditional return of disadvantaged, the consumers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proxy statement in commodities trading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field, back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rights, while in China back right system, butlittle-know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b...【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英文关键词】consumers back right necessity feasibility the legislation【目录】消费者反悔权分析摘要4-5ABSTRACT5前言8-9一、反悔权制度的基础理论9-14(一) 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9-11 1. 反悔权的涵义9 2. 反悔权的特征9-10 3. 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10-11(二) 反悔权制度的价值11-14 1.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12 2.适用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12-13 3. 顺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13-14二、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14-17(一) 国外的立法现状14-15 1. 德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2. 英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3. 其他国家法律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15(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15-17三、在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7-20(一)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17-18 1.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7 2.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发展17 3.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17-18(二)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18-20 1.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现实基础18 2.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基础18-20四、构建我国反悔权制度的思考20-26(一)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量定20-23 1.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20 2. 撤回权的行使20-22 3. 反悔期的规定22-23 4. 权利滥用的禁止23(二) 完善反悔权制度的法制环境23-26 1. 设立一个常设维权机构23-24 2. 加强企业行会自律24 3. 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24-26参考文献26-28致谢28。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摘要:本文先对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的懊悔权制度属性进展了简单表达,然后在完善条款、提升消费者信誉以及完善保障机制的根底上,详细阐述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性;完善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展,互联网逐渐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上购物成了当前的主流购物方式。
而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环境,消费者在这其中无法对所购货物的真伪进展正确的判断,并且也无法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针对这个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提出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以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保障。
消费者懊悔权主要是指客户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延伸,交易市场中信誉良好的商家会在消费者懊悔权方面进展重视和开展。
消费者懊悔权通常是指客户在购置货物之后一定时间内,不需要做任何说明,把商品一次性返回卖家,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客户在施行懊悔权的同时不需要经过商家同意,只需要在自己观点上出发就可以构成法律形式。
商家还要尽可能的和客户配合,完成退货或者是换货的工作。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于经济法的管理范畴中,其是客户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从本质上看可以当做是经济法中对本质平等与制度平等的追求。
从消费者懊悔权上可以表达我国在经济市场领域上的管理态度,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有效的保护。
最终目的是让消费者可以在复杂的虚拟购环境中不会遭到利益上的影响,以此来保障当前经济市场的标准,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由此可见,消费者懊悔制度是一种在购物虚拟环境中实现平等的有效方式。
在经济市场中,运营者最注重的就是权益,而这恰恰与消费者所追求的背道而驰。
这其中的分歧不可以在市场中简单的解决,而是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权限进展保障,以此让经济交易市场更加公平和平等。
当前线上的虚拟交易购物与传统交易之间的差距很大,线上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在购物阶段中一次性接触到货物,而是在购置了货物之后,经过运输到达消费者中,此时才可以对自己购置产品的有效性与适用性做出研究与判断。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费者的后悔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当前的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构建。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需要加强对网络消费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
然而,在网络消费中,存在着虚假宣传、欺诈骗术等问题,消费者容易出现后悔的情况。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消费申诉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线消费的合法权益。
其次,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要加大力度推广法治,建设更加亲民的消费环境。
同时,媒体也应当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推动消费者后悔权的顺利实现。
最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尽管已经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一些特殊的消费场合(如旅游、医疗、教育等),消费者的权益和后悔处理与其它消费场合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规定。
举个例子,某网贷平台吸引了大量消费者通过投资获得高额收益,但后来该平台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大量投资者受到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当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标准,规定针对此类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有关权利义务、投资资产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另外,某餐饮公司在宣传意大利面套餐时,宣称含有真正的意大利奶酪。
但实际上,其使用的是一种廉价的劣质奶酪。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涉嫌欺诈。
消费者在发现事实后选择退款,但店家却以“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申请。
同样,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对这种不良商家加大处罚力度,让行业得到正常有序的发展。
总之,消费者后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众多的权益亟待保障。
同时,制度也要逐步完善,提高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效性,满足消费者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例外新消法适用及消费者退货欺诈及其预防拓宽和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消费者后悔权使用困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又称"后悔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有约必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所以无论是在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向内国法转化、德国"债法改革";中将其编入民法典,还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订中,都引起了广大的争鸣。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有消费者反悔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业已进入"立法院";的修改程序。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相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直相差较远。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 月15 日正式生效施行,使得从法律规定的文字本身,到随之而来的经营者修改服务条款现象,都为这项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
本文将对这项权利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国内外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国内外经营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与发展方向,以及这项权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在论述中穿插对我国《消保法》中相关条款的评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将对这项权利进行界定。
由于学界针对这样一项"消费者退回购买商品,经营者返还其价金";的特殊权利,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这便意味着在对这项权利的认识上存在不同。
德国法学者认为该权利是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其民法典的规定,使用了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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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消费者后悔权【摘要】消费者在冷却期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后悔权。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目标的追求。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任何交易类型的限制,笔者认为仅对远程交易、上门推销的交易以及消费信贷交易予以适用。
我国在借鉴消费者后悔权时,应特别注意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适用程序作出恰当的规定。
【关键词】后悔权;冷却期;公平;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oo1—2338(20l0)o3—0189—04一、后悔权概述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
国内有学者称其为解除权、撤销权、要约撤回权[1],国外一般翻译为取消权、撤销权、撤回权、否认权,其实质是一种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
具体来说,消费者从接受要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样由于消费者的单方决定,整个合同的生效可能被推迟。
如果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消费者在此期限内无所表示,一旦后悔权期限到期,合同将被履行。
各国立法者规定后悔权一般是出于这样的构想:由于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成为市场中的弱势方,为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地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2]。
所以,后悔权权利实质的背后离不开一般的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性。
(一)公平交易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理论认为,经营者往往实力雄厚,掌握了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经济实力。
而消费者与此相比较,往往以个体、分散的形式出现,以及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条件,无论从经济实力来说,还是在法律知识、商品买卖的手段以及对该商品的认识方面,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无法与之相抗衡。
鉴于这种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性,不能从民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合意出发,而应从消费者的具体特性出发,进行特别的立法[3],使消费者先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在特定的交易性质下,不适当的经销方式如上门推销,滥用消费者的无知和弱势,使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矫正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实质的不平衡,立法者通过引进强制性规则来重新调整环境。
立法者为增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谈判地位,通过防范由于冲动、毫无防备而进入合同的危险,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达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后悔权即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对抗不公平商业做法的有效措施。
这些强制性规则的引入,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4]。
(二)信息公开赋予后悔权的另一个假设或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同样认为,消费者进人市场时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可能通过广告、宣传、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
交易条件是否公开,对消费者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5]。
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而不是经营者的告知而获得该商品对自己正确和有用的信息,并在获取这些充分信息后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纠正了传统上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滞后的问题,并促使经营者更好地行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契约自由如果前面两项假设成立,即交易不公平和信息不公开,方有下面讨论契约自由的余地。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从表面上看是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违背的,似乎阻碍了交易的安定性与确定性,被很多学者批评为违背了合同法的重要支柱——契约自由原则。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适用后悔权的交易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可是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由于前面讨论的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原来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可以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契约自由遭到严重的破坏,合同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的自由受到限制。
自由缔约的结果往往也是不公正的,结果是契约自由被滥用。
故有必要对合同严格遵守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修正补充。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而绝非绝对的自由,我们所要关注的是交易的结果,而不是交易的形式。
后悔权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又一修正,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话,在裁判上就认可了这个协商的效力,并且法律尽量保护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然而在许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却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如消费者反悔,不问理由与原因,可以解除合同。
后悔权的实质是当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倾斜时,通过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来对抗经营者,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双方在实质上的平衡。
如下几种情形下,根据交易性质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1.一是上门推销的交易。
上门推销是指销售发生在消费者的家门口(居住或工作地点)或远离卖方的正规的专业销售场所。
德国在《门到门买卖撤销条例》中规定: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消费者享有撤销权,以抵制直接市场的风险[6]。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 67条规定: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订立的处于执行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7] 。
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如果求售和销售发生在消费者住宅内,消费者可以在 72小时内撤销交易,消费者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8]。
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做出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首先,挨户交易具有某些听众受制的性质,在推销员的花言巧语下,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失去正常判断的理性;其次,消费者不能选择商家,也就不能货比三家,就更可能用不公平的价格买不需要的东西;再次,挨户推销员比在固定地点销售的人更不需要对消费者保持信誉,而且较少受到监督。
所以,赋予上门推销交易下的消费者后悔权尤为必要。
2. 二是远程交易。
远程交易的特性是交易的双方之间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如面对面的交谈,或手把手的验货。
法国根据 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远程买受人,即从外地以订货或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的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给出卖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9]。
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对于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享有l4天的“后悔权”。
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 30天内执行完退款[10]。
对于远程交易做出限制的原因在于:首先,在远程交易中,消费者不能直接面对面地谈妥交易的条件,对于卖方开出的条件,消费者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消费者对于远程交易中所预购买的商品,只能靠广告得知,而不能现场观察,挑选商品,在卖主没有进行充分公开的场合或公开了虚伪情报的场合,往往是消费者受到欺骗;最后,货款不能及时当面结清。
所以,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减少购买的风险。
3.三是消费信贷交易。
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消费目的而有偿使用对方的资金或延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规定: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销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 5天内消费者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 \因而被撤销[11]。
德国《消费信贷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在一个星期内撤销意图订立协议的声明而不必给予任何的理由,这一撤销的权利必须以警示方式向消费者提出并由消费者签署,如果未给予此种警示则一星期的撤销期间将不开始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以书面声明形式废止信贷协议[12]。
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消费者在缔结契约后的 4天内可以撤销自己的承诺而不必负违约责任[13]。
对于消费信贷做出限制的原因,有学者认为:由于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往往是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所以对其规定冷却期不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14]。
其实,这并不是各国规定消费信贷合同可以适用后悔权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很强,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者极有可能因透露的信贷信息过于专业或不全面而造成理解上的误区,并在交易双方之间引起纠纷,有时甚至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所以规定后悔权可以让消费者将不同银行提供的信贷条件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仔细研究后再作出决定,这才符合后悔权的立法本意。
所以,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以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
二、对我国确立后悔权制度的几点思考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现代消费者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西方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共同内核之。
对于这种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我们有必要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