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合集下载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消保法》实施(1994年1⽉1⽇)已近20年。

如今,消费⼰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

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的努⼒,进⼀步完善消费⽴法是社会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作⽤。

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式都远⾮《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拟的。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

在这样⼀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国家倡导⽂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范围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范围有较多研讨。

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是认为《消保法》第⼆条对适⽤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是司法实践中发⽣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飞机)的买卖纠纷。

另外,⾦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的主题。

四、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消保法》,第⼆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格尊严权和监督权。

新修改的《消保法》进⼀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个⽅⾯:(⼀)增加消费者个⼈信息权第⼗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 让“上帝”更有尊严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 让“上帝”更有尊严

新规助力网购维权让“上帝”更有尊严有关于“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6大网购金律安全傍身一、注意查证相关网店卖家的资质目前正规销售商品网站都应标有网上销售经营许可证号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红盾标志,消费者可点击进入查询,还可以根据网页显示的地址,咨询当地工商部门,进一步核实网站上商家的电话、地址等内容。

二、谨慎甄别和挑选网上商品要分析商品超低价格是否合理,注意查看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看到的样品是否一致,看仔细商品的附带条款,核实运送天数,尤其要保存消费记录,以作为处理纠纷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三、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汇款支付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使用银行账户支付,最好通过信用第三方作为中介支付,这种方式比较安全快捷。

四、货物签收前,应先核实消费者在收到包裹时,一定要拆开检查物品有无损坏,是否与实物相符等,只有检验无误才能签收。

五、留心网购售后服务购买前应核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齐全,当地是否有代理点,已经付款的商品要保留订货凭证,收货后也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凭证、订购单、发票及汇款单等。

如果是卖家做出过某种承诺,建议消费者要保留当时的网页,作为处理纠纷时的凭证。

特别是购买大件商品,必须索要发票。

六、发生纠纷勿忘拿起法律武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相当多的规定。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向工商机关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举报或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大新规助力网购维权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小知识小常识

法律小知识小常识

法律小知识小常识日常法律小常识(网购篇)1、消费者拥有“七日无理由退货”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完好指的是淘到手的“宝贝”本身完好,拆包装验货不影响商品完好性。

可见,凡是消费者不能真实地看到、触碰到实物的消费方式,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利,所以广大消费者网购后,对已经到手的“宝贝”无论有何种原因,均可退货。

这里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很多网友会问,那这7天是如何计算的呢?这个要特别注意了,7天是包括了周六日的,并不是我们常说的“工作日”,但是“7天退货期”遇法定节假日可后延一天。

可见,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这种“后悔权”做了小小的补充,就是防止有人滥用这限权利。

2、特价商品也可退,“霸王条款”无效。

特价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内容是无效的。

再者,网购节新兴起的提前交定金订购商品营销中,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3、交易平台有赔付责任。

发生争议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易不能提供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购时权益受到损害,无法与商家和平台解决问题,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物价、工商、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申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什么新规定呢?对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什么保护呢?下⾯请跟⼩编⼀起来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希望⼤家喜欢!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 ⼀、实⾏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在某商场购买了⼀台某品牌冰箱,使⽤半个⽉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员上门检查后表⽰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使⽤时弄坏的。

何先⽣⽆奈之下进⾏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导致⽆法维权。

⽽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 【法条】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姐在⽹上购买⼀款波鞋,货到后,发现⾊差极⼤,颜⾊和⽹页上的图⽚出⼊很⼤,淡红黄⾊变成深红⾊,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络信息不对称性,⾊差⼜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

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

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尽管⽹购很流⾏,但依然有很多⼈愿意去实体店买东西,毕竟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才能看到、摸到,还能试⼀试等。

有些⼈在实体店购买了⼀些物品但后来不喜欢,那么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1、这个要看情况。

2、关于实体店⽆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任何⽐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但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的话,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

3、⽆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的退货。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

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当然,实体店退货的也可与卖家协商。

⼆、消费退货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约定的,消费者可以⾃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七⽇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

第⼆⼗五条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实施探析

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实施探析
{ l } J 占 毒 ▲ 金
◆ 经济 与 法
- - - - 一
・ — u - ・

- ・ — - ・
- - ・- - ・
- -
2 0 1 3 ・1 0 ( 中)
网络购物 中后悔权 的实施探析
陈静 静
摘 要 当今 网络购物 盛行 , 但 因 网购 而发 生的纠纷 也层 出不 穷, 尤其 是对 处于弱势 的 消费者 来说 , 其权 益很 容 易受到损 害。草案 中对 消 费者 后悔权 的规 定是我 国立 法 中的进 步 , 但 草案 没有具 体规 定实施 细则 , 本 文从现 状 出发 , 借 鉴 国外对后 悔权 的规 定 , 探 讨后悔权 具 体 实施 中的 问题 以及 相应 的对策 。 关键 词 网络 购物 消 费者 后悔 权 实施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 0 9 4 - 0 2 作 者简介 : 陈静 静 , 首都 经济 贸易大 学民商法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 民法。 中图分类 号 : D9 2 2 .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网络购物 和后 ・ 晦权 基本理论
瑞 典在其 《 远 距离合 同法》 中是这 样规 定的: 消 费者在 电视购 物、 邮购 和 网上购物等 远程交 易形 式中享 有 l 4 天的“ 冷静 期” 。
( 一) 网络 购物 的概念
网络 购物是指通 过 网络通信手 段缔结 的商品和服 务交易 , 主 在这段 时间 内 , 消费者 如果提 出换 货或退 款的要 求 , 商 家必须在
电话 、 邮购等方 式销 售商 品 , 消 费者有权 自收到 商 品之 日起七 日 回 货物之 日起七 日内返还 消费者 支付 的价款 。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

后悔权的立法审视与实践展望——以新《消法》第25条为中心

后悔权的立法审视与实践展望——以新《消法》第25条为中心

后悔权的立法审视与实践展望——以新《消法》第25条为中

王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所争论的的焦点问题之一.修订后的《消法》将后悔权引入其中,并不意味着相关争论已经尘埃落定.相反,面对将后悔权定位为消费者权利抑或经营者义务所带来的困惑,如何协调后悔权条款所涉及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如何处理后悔权行使过程中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之间的冲突,不仅需要从法理层面进一步廓清,亦需要从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方能使后悔权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总页数】5页(P6-10)
【作者】王华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新消法中网购“后悔权”的完善 [J], 陈箐;
2.新消法中网购“后悔权”的完善 [J], 陈箐
3.“新消法”满月网购后悔权成投诉热点——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年第4期投诉
统计分析报告 [J], 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
4.评“新消法”第25条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 [J], 王艳
5.解析新《消法》中的后悔权 [J], 于甜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刍议
【摘要】实施了18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修改之时,
有学者提出关于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在新的修订意见征求稿中可看
到其雏形,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讨论。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的相关立
法例,以及我国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可
行且必要的。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制度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述(一)引言:抢盐与退盐风波
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而导致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引发了我
国居民对于核辐射的恐慌。有消息称食盐具有防辐射的功能,沿海
地区出现了抢盐风波。随着有关部门的辟谣及食盐充足的供应,抢
盐潮后出现退盐潮,但商家拒绝。一年之后,消费者抱怨家中的盐
依然堆积如山。时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在意见征求
稿中,新增了与消费者后悔权有关的条款,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探
讨。(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起源
“消费者后悔权”,在国外亦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指在
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给予买家一段冷静的合理期间,在该时间内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不
承担任何费用并获退款的权利。[1]该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
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而专门设置的。立法者考虑到消费者在购
买直销商品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可
能出于一时冲动或被诱惑而购买商品。因而规定,在3天之内消费
者可以退货,不必交纳任何补偿性罚款。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比
较研究
根据交易性质,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三
类:(一)上门推销的交易
上门推销是指销售发生在消费者的居住地点或远离卖方的正规
的专业销售场所。消费者可能因推销员的影响失去正常判断的理
性;同时不能货比三家,而推销员的信誉度比柜台销售员低,社会
监督力量较小。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如果求售和销售
发生在消费者住宅内,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消费者
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2](二)远程交易
远程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其
特征为非面对面的实物交易。因而消费者通过网页、电视以及杂志
等的广告而购买货物,真实的商品与所做的广告、图片、商家的描
述可能不符,信息的不对称性更为明显。法国1988年《合同法》
规定:“远程买受人,即从外地以订货或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的人
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给出卖人并要求其
退还货款。”[3](三)消费信贷交易
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消费目的而有偿使用对方的资金
或延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强,非普
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一个
重要特征是,消费者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
对于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往往是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英国《消费
信贷保护法案》规定:“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
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销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5天内消
费者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销。”[4]三、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现状(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之立法现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
确规定后悔权制度,但后悔权(在实践中一般称为“无理由退货”)
在直销、网购等特定领域广泛存在。2005年我国《直销管理条例》
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
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
货。”此外,我国各个地方也有相关的消费者后悔权的地方性法规,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2002年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体现了该制
度的雏形,该《条例》第28条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
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
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
者不承担任何费用。”第31条规定:“采用邮购、电视(电话)购
物、网上购物等形式消费,如商品实物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
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第11条规定,“实
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
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
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二)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之实践
做法
实践中有“三天包换、七天包退”的政策,在网购领域,如国
内较大的淘宝网中,有很多的店铺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此外,京
东、亚马逊、凡客等网络购物平台都也有此做法。(三)我国消费
者后悔权制度之创立必要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无需建
立后悔权制度,只要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便可达到行使后悔权的目
的,但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知,撤销权必须在符合特定的
情形下才能够行使,这不同于后悔权的无条件行使。实践中7天无
理由退货的做法,是商家的营销策略,并无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悔
权应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以消费者存在过失为前提,对过
失有无的认定可能会产生纠纷,不仅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违
背了后悔权的本意。笔者赞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
中,对消费者的后悔权予以规定。四、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
法构想(一)消费者后悔权适用的情形
后悔权的适用应当有限制,并非所有交易类型均适用后悔权制
度。在刘俊海教授看来,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应有严格限制使用范
围。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购买标的金额巨大的,比如商品房、
汽车;二是网上购物、电视购物;三是现实当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
合同或者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四是上门推销。”[5]
后悔权的起源是对抗直销商的不良销售行为,因此对于后三种
商品交易活动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大额的消费行为”,笼统的将
房、车等大型商品列入后悔权制度保护对象并不合适。“汽车一旦
销售即要购买保险,且新车出门就开始贬值,若消费者随意行使后
悔权,车辆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分配将成为新的问题。面对顾
客恶意的退货,或是将磨损后的车辆修缮后退货,经销商难以承担
起全部的检查工作。由厂家和经销商一方承担全部风险,也是不公
正的。”[6]通过国外的立法可知:“大额的消费行为”适用后悔权
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消费者撤销的并非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
同。能否对大额商品行使后悔权,应还需更审慎地根据我国目前的
社会经济的特点来加以制度设计。
考虑交易性质的同时,还需考虑商品的特点。购买食品或其他
非耐用商品,因其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消费者不可以行使后悔权。
综合考虑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的实践情况,远程销售以及上门
推销的交易可以适用。实际的特殊情况大于人们的预期,是否可以
通过限制一些特别的条件来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中可能
出现的突发事件,比如之前所提到的退盐风波,这也是应当谨慎思
考的。(二)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期限
后悔权的行使期限应让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和处理所购
买商品的相关信息;后悔权适用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太短,期限过
长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超过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取得的好处。一
般的商品7天的后悔权期限已足够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但若商品特
殊,消费者对于商品信息的收集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国外
有做法是延长后悔权行使期限。一旦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能给经
营者带来损失,可以通过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7天
并不是唯一标准,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细化不
同的期限。(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保障机构
一项制度是否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除了制度本身的设置外,
还需要相应的保障机构。在消费者与商家间,在信息未能充分传递
的情形下,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协会建立多年,
然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寥寥。在今后在后悔权制度的行使中,不仅
应当为消费者传递更多的法律信息,还应当在必要的时候承担起其
职责,为消费者群体说话。五、结语
后悔权的创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权利,建立理性的
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此过程中会面对着不同利益团体的
博弈以及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中诸多困境。因而借鉴国外立法与实
践的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尤为重要。立消费者正当行使
权利的后悔权制度是必要可行的,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公平、有序
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
75.
[2]周显志,夏少敏.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j].
载消费经济,2000(2):42.
[3]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29.
[4][美]戴维斯.g.爱波斯坦.消费者保护法概要[m].陆震
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1.
[5]刘俊海.后悔权使用范围严格消费者不能无限制滥用.
[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6/15/content_11544093
.htm,2012-04-11.
[6]汪夏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探析[j].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4):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