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发布时间:2021-07-27T06:13:11.06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6期作者:魏陇琦[导读] 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魏陇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七日;退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购物的方式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变成了网络购物,网购活动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
虽然网络的数量变得日益增多,并且大大优化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需求,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网购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退货、退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这种消费模式的同时,其权益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立法也在加快脚步。
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除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外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网购将享“后悔权”

者 单 方 面规 定 “ 该 商 品 一 经 售
出概 不 退 货 ” 就 可 以 避 免 适 用
依据 《 合 同法》 第 九十四条 第
五 项规 定 , “ 后 悔 权 ”应 属 法
公 布 ,进 一 步 加 大舆 论 监 督 力
度 , 有 助 于 督 促 经 营 者 履 行
“ 无理 由退 货 ”规 定。
情况和合 同性 质 , " 3事人 可要 -
求 恢 复 原 状 。 恢 复 原 状 的 后 果 是货 物 所有 权 归还 于经 营者 ,
件 的 , 需 平 衡 经 营 者 利 益 的 需
求 。依据 新 《 消法》 第二 十五
条 第三 款 规 定 : “ 消 费 者 退 货
的 商 品应 当 完好 ” ,不 完好 的 商
返还 货款 及 利息 。 对 经 营 者 拒 绝 退 货 或 退 款
响二 次 销 售 ,剪 去 吊牌 ,拆 除 包装 的 商 品 不 能 算 “ 不 完好 ”
的 商 品 ,应 可 以 退 回 。 退 回货
由退 货 ” 的 商 品 ,若 确 实存 在
质 量 问题 ,依 据 新 《 消 法》 第
商 品之 日起 七 日内退 货 ,且 无
若 经 营者 拒 绝 退货 或 退 款 ,
往 ,消 费者无 法 以商品与预期 不符为 由申请退 回,新 《 消法 》
消 费者 可依 据 《 消法》 第 四十
八 条 第 八 项 规 定 ,要 求 经 营 者
质量 与标准化 0L f y s ∞ 2 0 1 4 . 2
品不适 用无理 由退货 ,以防 出
价 款 所 有 权 归 还 于 消 费者 。 若
经 营 者 拒 绝 收 货 , 应 由其 自己 承担 货 物 灭 失 的 风 险 ,若 经 营
论消费者后悔权适用范围及期限

任何 一个制度都 是从无 到有 , 从不完善到完善 , 后悔权制度虽 然 悔权相关的制度正意味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已经扎根并成长。
商品经济时代 , 消费者很多时候难 以把握商 品的真实信息 , 让消 费者遭受损失 。比如 , 远 程购物中 , 消费者进行商 品选购往
经 营者 必 须 在 十天 内退 还 之 前 得 到 的 价 金 , 消 费 者 只需 退 还 时候 为了利润会隐瞒商 品的一些重要信息 。当前我 国市场经济 时 ,
还不完善 , 经营者不诚信经营的现象大量发生 , 经营者利用欺诈 拿到的商 品即可 , 不用承担费用 。
手段消 费者来损害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后悔权制度有利于 规范这种现象 , 构建 良好的市场环境 。 1 . 建立 后悔权必要性 。商 品或 服务交易过程中 , 一旦发生经 中, 普通消费者一般都会首先选择与经营者进行 调解 , 不行再选 择其他途径。在办法用尽仍无 法解决 问题后 , 不得不求助于司法 途径 。众所周知, 法律是最后 的一根救命稻草 , 而且 , 诉讼成本 一 司, 这样就导致 了消费者的损害得不到及时 的补救 。 经营者通过 出售商 品或提供 服务 ,在交易一完成 时就获 得
3 . 关 于后悔权性 质。2 0 1 3年 8月消 费者权益保 护法修正案
草案二审稿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在进行 网络购物时可 以
内不需要任何 理由就可 以退 回商品。 根据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如果一时冲动或者因经营者隐瞒产 品或服务重要信息而错选产品或服务 , 可以行使后悔权退货。 它在
’
日本 对于消 费者后 悔权制度体 现在《 分 期付款销售法 》 中,
网购中的“后悔权”探究

向红梅 詹家蘅 闰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传 统消费维权方式成本较 高,抑制 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较传 统消费方式而言 ,在 日 益普及 的 网购模 式中,消 费者的 自 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 因网购 的 “ 非现场性” 而面临更大威胁 。建构 “ 后悔权” 制度 以规 范网络 交易,在保障 消费者的权益的 同时平衡 买卖 双方利益实有必要 。
一
、
不难 想象 即使 在 倾斜 保 护价 值下 的 《 消法 》 实 施 以来 ,我 国的 消费 “ 维权难 ”问题依然呈现严峻的态势。 ( 二) 网购特 点造成 了更 高的 消费风险 ( 二 ) 行 使 方 式 和 期 限 网络购物具有异于传统交易方 式的特点 :通过 图片而非 实物 的方式 新 《 消法》没有规定 “ 后悔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起算 时间。笔者认 展示商品 ;通过卖家文字描述、咨询而非 亲身感知 的方 式了解产 品;通 为 , 消费者欲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以体现后 过快递送达而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获得商品。这使得整个 交易的质量基本 悔权行使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法定性, 也避免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不规范的 _ 4 至于退货费用,笔者认为应由双方平摊。 由卖家一手操纵。经营者利用网购 “ 非现场性 ”的特点 ,通过对商品信 行 使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息的垄断掌控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 , 使 消费者不 仅有受到 网页宣 方面, 一般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承担运费无疑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 且在经营 传鼓动而 “ 冲动” 购物 的危 险 ,也会 面临被商家 “ 以此代 彼” 欺诈 的 者蓄意欺诈的情形下 , 仍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似有不公;另一方面 , 要求消费 可能 。这些 网购 “ 非现场性” 带来的消费陷阱无疑让本处于弱势 的消费 者承担一半运费也能一定程度 匕 遏制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情形 。 者 面临更大 的消费风险 ,是故亟需针对 网购特点 ,建立健全消费者 维权 新 《 消法》 规定 了七天的退货期限 ,符合之前 淘宝 、京东等 网络购 的法律制度 。 物平台对消费者的承诺 ,有较广 的实践基础 ,而且七天时 间也 足够平息 二、《 消法》 新增 “ 后悔权 ”存在 的问题 购物冲动的情绪。然而冷静期 限的起算点表 述却不甚 明晰 。 “ 收 到商 品 全国人 大常委会近期修改通过 了 《 消法 》 ,其中第 二十五条规 定网 之 日 起” 的规定并未考虑快递公司积压商品的情况。鉴于不同的起算点 购消费者七 天无理 由退货 的权利 ,这似乎 是 “ 网购维权难 ” 问题迎刃 会影响后悔权的存续时间及行使效果 。笔者认 为应在消费者 签收商品或 而解的希望 ,然亦有声 音对条 文合理性提 出了质疑 ,主要指 向交易双方 是 网页确认收货后才开始计算。 利益的平衡 。虽然消费者较经营者在议价能力等方面往往 处于弱势 ,但 ( 三 )责任承担 《 消法》赋予 消费者权利保 障并不意 味着向消费 者过度倾斜 。买 卖双方 “ 后悔权”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 ,应辅 之 以责任 来保障期 实现 。一 方 的利益平衡本需精准细致的立法衡量 ,然新法之规定却 过于笼统 ,于实 面 , 于 网页中的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 费者的 ,可依 《 产 品质量 法》 践 中其尤易生疑而致利益天平失衡 ,主要表 现在: 等规定追究经 营者责任 。另一方面 ,可由消费者权益保 护组织建立诚 信 其一 ,修订后 《 消法》第二十 五条 采列举 方 式排 除了不 适用 “ 无 监督机制 ,以定期公布 的诚信纪录为依据向工商部门提出监管建 议 ,以 理 由退货 ”的 四种情形 ,虽然第二款辅以兜底 规定 , 但是否仍存 在可退 加强企业 自 律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货范 围过大 以致对 网络经营者限制面过广的情况? 2 0 1 3 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 动资助项 目。 其二 “ 收到商品之 日 起七 日内” 是否合 理?退货 的意思表示又 以什 参考文献 : 么方式作 出才有效 呢?另外 ,无论是 网络经营者以次充好或是 消费者恶 [ 1 ] 网购面膜怀疑是假货 ,没证 据无法退一赔 一 [ N / O L ] .华律 网, 意退货 的情形 ,笼统规定退货运费一律 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理? 2 0 1 2— 0 8—1 3 .[ 2 0 1 3—1 1一l 5 ] .h t t p :/ / w w w .6 6 l a w .o n / n e w s / 51 2 1 6. a a p x 其三 , 单纯赋予消 费者 “ 后悔 权 ” ,却 未 规定 经 营者 侵 害 “ 后 悔 权” 的法 律责任 ,“ 后悔权 ”将沦为一纸空文。 [ 2 ] 胡海霞.电子商务 中消费者后悔权 问题研 究 [ D ] , 2 0 1 0 . 就宏观层面的问题而言 , “ 市场 秩序 是一个 不 断扩展 的秩 序 ” J , [ 3 ] 纪宝成.论市场秩序的本质与作用 [ J ] .商贸经济, 2 0 O 4 ,( 5 ) . 4 ] 钟倩 莎.消 费者后 悔权研 究 [ D ] , 2 0 1 1 . 在近几年 国民经济发展略有波折之大背景下 , 若单方 面考 虑到提升消 费 [ 者的交易主体地位 ,而过分限制经营者合法 的盈利渠 道,会 否造成对 网 注解 : 购这一新兴交易领域发展前景的不当压制 ,实难定论 。 ① 参见 《 合 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包括上述问题在 内的一系列关涉消费者与经营者利 益平衡的疑惑 为 ② 参见现行 《 消法》 第五十五条。 ③ 参见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 十一条 。 新修订 的 《 消法》 第二十五条之笼统 规定难 以回应 。 三、“ 后悔权” 制度的完善 ④ 参见现行 《 消法》 第二十五条。
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

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李永健【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被媒体和部分学者称为消费者后悔权(反悔权)。
但后悔权(反悔权)带有较强的道德色彩,无法准确反映该权利之法定属性,不仅无助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还可能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撤回权的称谓因其客观中立特性则更能准确反映其法律性质以及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同利益的立法本意。
撤回权也不是绝对的无因退货,它的行使也有适用范围和限制性条件。
%The consumer’ s right of withdraw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rticles in the process of amend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In fact, The consumer’ s right of withdraw is so new typical right that we all can’ t grasp it accurately in China. If we don’ t understand the concept and content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 we will not achieve the legal aim of protecting consumer and standardize market activities.【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4页(P79-82)【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辨析【作者】李永健【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
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
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
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
[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
“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无理由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理由退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理由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理由退货有哪些规定呢?那么,下⾯就随CN⼈才⽹⼩编⼀起来看看吧。
新消法⾸次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通过⽹购等⽅式购买商品,收到货品7天内,⽆需说明理由,都可以退货。
但新消法也规定,消费者定做等4类商品不能⽆理由退货。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理由退货。
记者近⽇对部分购物⽹站退货进⾏体验发现,由于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这个⽐较模糊的规定“兜底”,电商们的退货标准不⼀,消费者⽆理由退货也没那么容易。
1同类商品退货“门槛”差别⼤ 记者登录多个购物⽹站看到,除了新消法规定不能⽆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各个⽹站都分别列出是否适⽤⽆理由退换货的“其他商品”。
很多同⼀类别的商品,在不同的购物⽹站,退货的“门槛”却不尽相同。
以母婴类商品为例,京东商城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此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经售出⾮质量问题概不退换,即不能⽆理由退货。
亚马逊、当当⽹则把母婴商品再划分了类别:⾮⾷品类母婴商品,如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可⽆理由办理退货;母婴⾷品属于“特殊商品”⽆质量问题不退换。
当当⽹还把婴⼉⽤品和贴⾝⾐物也列⼊了不能退货的“特殊商品”中。
在1号店的⾃营商品中,母婴⾷品、婴⼉⽤品、贴⾝⾐物也规定不适⽤⽆理由退货。
但在该电商的进驻商家处,除⾷品外的母婴商品⼜可以适⽤⽆理由退货了。
天猫的⽀持7天⽆理由退换货服务商品类⽬中,母婴⽤品、奶粉、孕妇装等均适⽤。
此外,在各电商的珠宝⾸饰,⾷品和保健品等商品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专家说法】【专家说法】 “不宜退货”缺乏判断标准 中国互联⽹协会信⽤评价中⼼法律顾问赵占领表⽰,虽然对于消费者⽽⾔,“7天⽆理由退货”可避免冲动消费。
但该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在执⾏中会带来争议。
其中,最主要的⼀条就是,“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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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也可说是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冷却期制度,而在经济法上的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商品,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提出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
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
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
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实施前提:
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
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
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
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
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
等。
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
从理
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
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逐步推进:
推行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
推行。
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
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
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
到真正的实现。
法律完善:
我国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后悔权制度做出专门规定。
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这无疑是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
例如,淘宝网加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就必须遵循基于“买家的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此次交易,买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这一规定。
消费延伸:引入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则指出,在网上销售、电话销售、上门销售甚至商场销售活动中,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商家会承诺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
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试用买卖合同。
但是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即除非双方约定,消费者不享有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后悔权。
现状:
在网购时,在淘宝网,京东,天猫,唯品会,当当网,聚美优品等等这些,我们都可发现很多的商品都有7天内无理由退换,当然运输费用是否优消费者承担,就需要根据商家是否承包,或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购买了小小费用的运费险。
意义:
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以下部分为参考可加或不加,我感觉衔接不上)
提出后悔权时的问题:
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焦点一:消费者受欺诈是否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焦点二:退回商品运费是否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焦点三:打击虚假广告,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
争议与困难:
对于买家:消费者认为,当前还没有明确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而这一点正是症结所在。
如果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自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由商家承担,一旦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商家就会遭受损失。
对于卖家:C2C卖家也已经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后悔权”,但是相应的附加条件也较为繁琐。
比如,虽然加入了可退换货的服务,但不少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像“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
而有一些卖家,则明确规定退换货的运费需要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不想承担这笔钱,建议在购物商品的同时投保退货运费险。
关于专家意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
制度行使后会涉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得不到抑制。
同时,“不宜退货”商品类别若不明确,执行会产生纠纷,甚至有人会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
执行时之难:
2014年3月20日,新消法上周开始实施,网购“后悔权”让网购有了更多选择。
不过,有消费者在退货时发现,除了新消法中规定的4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外,电商纷纷将母婴用品、美肤化妆品、食品、保健用品等纳入不退货范围,不能退货的商品种类要比法律规定的多出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