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购后悔权

合集下载

论我国网购后悔权-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网购后悔权-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网购后悔权广义上的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不需要说明任何的产品瑕疵或者服务问题等原因就可以将已经取得的商品向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货。

[1] 英国于1964 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是最早通过立法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其中规定在商家容易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功能的交易场合中(例如上门推销商品等等),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又产生反悔的想法,就可在四天内无理由退货给商家。

[2] 美国、英国的法律将其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德国民法典中则将称其为消费者的“撤回权”。

通过举例目前国外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我们发现法律之下无疑都体现着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合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而经营者则享有买卖交易的最终决定权,为了防止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使得消费者可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意图,保障消费者完成符合内心意思的真实消费。

当下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正是由于网购能够满足大众足不出户就能消费的需求,因而即便是个体消费者的个别需求都变得十分重要,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广大群体的消费行为则会变成理性的数据信息,这将会为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的行动指南。

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无可撼动的主权地位,法律赋予消费者必要的倾斜保护则是促进网络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网购后悔权的定义及性质网购后悔权与消费者后悔权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的范围更宽。

目前我国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但是此制度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仅仅指网购后悔权,因而本文讨论的网购后悔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消法》第25 条这条新增规定,我国学界一般称之为“网购后悔权”。

可以说在买卖双方交易信息极不平衡的网络购物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理论在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

我国学术界对网购后悔权性质的观点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网购后悔权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等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不满意或者后悔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要求退货或者退款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浅议一下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情况。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取决于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在购买实物商品时,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消费者享有一定的退货期限,通常为7天至30天不等。

这种规定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在购买后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和审视所购买的商品,如果发现不满意或者后悔,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退货。

而在购买服务类商品时,由于服务的特性,往往是在服务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满意,因此一般会规定一定的投诉期限,消费者在这个期限内可以提出投诉并要求退款或者重做。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与消费者的行为有关。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是建立在商品或服务未被使用、未被损坏的前提下的。

如果商品已经使用或者损坏,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退款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或者退款申请,以免因为过期而失去后悔权利。

在跨境购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国外购买商品,这就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般来说,跨境购物的消费者后悔权并不受到国际法的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进行适用。

消费者在跨境购物时要注意了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以免因为法律上的差异而失去后悔权利。

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利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提出退货或者退款申请时,消费者需要根据商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和凭证,比如购物小票、商品照片、交易记录等。

还需要注意退货或者退款的操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细节,避免因为操作不规范而耽误了后悔权的行使。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退货或者换货的权利。

我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价格及消
费者的知情能力等因素灵活设置,以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家的经营合理性。

首先,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重要因素。

对于一些易变质的商品,如蔬菜、水果等,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新
鲜度,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应设置为较短时间。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家电、汽车等大件商品,
消费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和检验其性能,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应设置
较长时间的消费者后悔权。

其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之一。

对于价格较高的商
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更大,需要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在此基础上应
给予较长的后悔权时间。

而对于价格较低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相对较小,
可以设置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

如果商家
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公示,消费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产品或服
务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应给予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如果商家对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容易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做出错误决策,此时应给予长一
些的后悔权时间,以防止消费者因信息缺乏而受到损失。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失的。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网购后悔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思考

网购后悔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思考

网购后悔权在实践中的困境与思考一、网购后悔权的内涵及实施现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谓后悔权,相当于无理由退货权,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须理由,即可单方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淘宝、天猫等部分商家贴出了“7天无条件退货”的标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分别按照各商家规定执行。

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受理消费者投诉79694件,其中涉及网络零售投诉47794件,同比增长51.4%,占到全市投诉总量的59.97%。

据中国消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市消协委托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施行3个月后,仍有67.32%消费者表示“7日无理由退货”遇到障碍,80.57%消费者认为网站通过不公平格式条款对“7日无理由退货”设置门槛,41.09%消费者认为“商品完好”和“不影响二次销售”最容易引发“7日无理由退货”争议。

这一调查结果说明,“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的具体执行不尽如人意。

二、网购后悔权在基层实践中的困境1.适用情形不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4类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写明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这项规定给网络平台经营者留下了设置退货门槛的空间,如京东商城额外标明服装鞋帽类已洗涤的,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商品,食品、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贴身用品、化妆品、虚拟商品,无法保证退回商品完好的,奢侈品类商品等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3篇)

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增强。

后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本文将就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后悔权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后悔权,又称“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因商品或服务与自己的预期不符,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2. 意义(1)保障消费者权益:后悔权的设立,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及时调整自己的消费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2)促进公平交易:后悔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减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风险。

(3)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后悔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后悔权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使用过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使用过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9日。

1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概述1.1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产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但省去了逛街的时间,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所以这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追捧。

但网络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很多问题。

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再加上卖家刻意夸大化的包装和宣传,会使得买家难辨真假,在退货时卖家并不愿意收回已经卖出去的东西,退换货难成为问题而引发很多纠纷,消费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1.2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定义调察资料显示,多数是因为质量问题。

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有了变化,不再是只追求商品数量及价格,而是追求商品质量更多。

我国诚信制度好不够完善,加上卖家的信口雌黄,买家难免会上当受骗,因而会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就需要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是消费者在网购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有权利选择退换货,无需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经济蓬勃发展。

2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1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2.1.1后悔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购买的商品仅仅靠一张张图片被消费者知晓,商家可能会夸张的宣传其商品来诱惑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从而会产生纠纷,这并不是消费者的意愿,违背了诚信的购物环境,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不能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2.1.2后悔权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不正当的经营就会遭到淘汰,经营者因为害怕店铺有不良信誉就不敢再虚假宣传,这样他们就会更加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来竞争,消费者也会放心的购买,这会增加更多的交易,有利于减少纠纷推动网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2.2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2.1冷静期制度最初源于美国,美国比较流行上门推销的营销手段,很多推销人员过于夸大其词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信了他们的说辞,买了不该买或者是与推销员说的不符的商品,这就产生了美国的后悔权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网购后悔权
工管0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时间空间被抬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上。

基于此,网购蓬勃兴盛起来。

淘宝,当当等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漫天遍地席卷而来。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商品交易。

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几大优势。

首先,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络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购也具有两面性。

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后悔权,正是基于网络的缺陷。

消费者虽然能得知关于商品的特点与样式,但毕竟脱离肉眼的审核与触感
的判断,网购回来的商品未必总是满意称心。

时至2010年5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有关“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也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后悔权”。

所谓“非固定场所”,通常是指通过电话销售、邮寄销售、上门销售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商品。

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这些非固定场所消费所隐藏的陷阱和风险也比较多。

很多买家会发现,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的物品,通常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

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将面临退换货的问题。

这还不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纯粹的网上欺诈行为。

尽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大部分正规的网购商家都会执行7天退换货。

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都打出了一些自行制定的“免责声明”,比如“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不成为退货理由”、“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等等。

而且通常会在网店上不起眼的地方标有诸如“点击购买意味着接受交易条款”之类的专门注解。

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网购诚信问题肯定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
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换货等规定主要是“三包”方面的内容,而且退换货规定都是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条件,早已不适应当今个性化消费时代。

且在颁布之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方式几乎还未出现,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未考虑到这些销售形式。

而此次修改拟加入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选择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新增加了更适合实际的后悔权。

这恰恰是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等监管漏洞百出的产业所欠缺的。

但也有商家对此次“新规”的出台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
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将可能招致恶意维权现象频现,一些中小网站可
能因此活不下去。

目前,网购行业比较通行的退换货时间为7天左右,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商家承诺l0天、甚至3O天的退货时间,情况不一而足。

而目前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
全不需要消费者承担费用:一般中小型的卖家,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买家单方原因的退换货,是需要买家自己承担运费的;而实力雄厚的大型网商,出于市场、信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会承诺免费提供退换货服务,但一般仅限一次,如果需要二次退换则要付费。

总体来说,消费者个人对于商家,最终还是弱势群体。

而此次热议的‘后悔权’新规将出现在消法内,消法本就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出发点的。

而实际上,目前修订的所谓“无条件30天退换货”也并非完全无条件,比如修改意见中明确了退换货的前提是“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新规若正式实施,网购行业或许会有一次优胜劣汰的洗牌,一些不诚信、不规范的网购商家可能因此而步履维艰,而一些正规的、大型的网购商家则可能进一步巩固市场,赢得信任,这对电子商务产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新规若正式实施,网购行业或许会有一次优胜劣汰的
洗牌,一些不诚信、不规范的网购商家可能因此而步履维艰。

“对网购行为进行规范,应该是一件好事情,这也是电子商务产业所必须的。

但是我认为还应该有更细致的一些配套规定,比如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