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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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规定 ,一般都 是基 于双 方地位平等 的观念 将经 营者和消 费者 同视 为交 易双方 当事人 给予 同等 的保 护。在消 费者和经营者 的商
品交 易中,消费者 总是处于 弱者地位 ,这 种 弱者地位 要求法律 为了维护社 会正义 ,
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规定 。对于 电
视购物 、 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 , 瑞 典 出台了 《 距离合同法 ) 远 ) 。该法规定 , 在 这种购物过程中 ,消费者享 有 1 4天的 “ 后 悔权” 。在这 1 天内, a 消费者可 以任 意换 货
度 是 否 应 当设 立 以及 如 何 设 立 引发 了
悔权 实质上是 单方解除合 同的权 力 ,必须
要有能解除合同的前置 条件 ,还有人认 为 后悔 权容 易让恶意 消费者钻空子。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的法理 依据
( ) 据 消 费者 权 益倾 斜 性 保 护 原 则 一 依
现代 消费者保 护法具有 与传统法律 中 涉及消费 者的规定 完全不 同的价值取 向。 传统 法律体 系中的各种保护 消费者利益 的
销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 不同于合同撤 销权 ,理 由如下: 《 同法 》 合 中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要符
修改 , 修订 》第九条新增 :对通过 电话销 《 售 、邮售 、上 门销售等非 固定场所的销售 方式购买的商 品,消 费者 有权 在收到商品 后三十 E 内退 回商 品, l 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 但影响商 品再次销售 的除 外。消法在第二 次修 改 中引入 了非现场购物后悔权 ,针对
订应 当将后悔权制度纳入 其 中,从立法上
加以规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确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是 在 《 消法 》修改 的环境下提 出的 , 1 9 从 9 4年 1 1日起施 月 行的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在 2 0 0 8年 1 0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浅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浅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等方式 ,因为这些交易方式 中双方的地位失衡较为明显 。
3) 它 是一 种有行 使期 限的权 利 。很 明显 ,后悔 权 的行
不受侵犯作 出巨大贡 献 。随着社会 经济的不断发 展 ,消费 者 的维权 意识 也随之提 高 ,进而在 消费领改现 行 《 消费者
品的种 类也 越来越多 。与生产经营者来 比 ,消费者对 于产品 信 息的获取可谓少之又少 ,知情渠道相对 闭塞。而且 ,生产 经 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他们不择 手段 地对 自己的产 品 进行推销 ,甚至使用一些利诱手段对消 费者进行心理干扰 , 如此一来就会使消费者很难买到满 意的产品 。信息的不对称
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
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产
. -
97. 。
现 代工 业经 济 和信 息化 总 第s 4 期
M oder n I ndus t r i al E conom y and I nf or m at i oni zat i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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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我们必须立足于 我国初 级阶段的基本 国情 ,这样才 能建 立切合实际的特 色制度 。
2 0 1 3 年8 月
现代 工业 经济 和信 息化
M od e r n I ndus t r i a l Ec o nom y a nd I n ̄ o r ma t i on i z a t i o n
总 第5 4 期
学 术探 讨
A ugus t , 201 3 T ot a l of54
步。随着后期电 子商务的兴起, 新兴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 但
是其所带来的新的交易风 险也渐渐呈现 。因此 ,不失时机地建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

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

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

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

[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

“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范燕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演进 1.消费者后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从商业习惯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消费者后悔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

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冷静期”,在法国被称为“后悔权”、“反悔权”,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

网络买卖依赖于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同于实体销售模式下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合同缔约制度,消费者在非实体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家在合理期间,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货退款的权利。

2.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最早出现在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中。

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规章现货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

随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也出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热潮,并且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这项交易习惯规定的详细、周密。

这项习惯虽然不属于立法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鉴意义。

2005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作出了正式规定,使后悔权最终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对于此项权利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事项。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和条件做出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公众理解的无理由退货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有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即例举了四项例外规定及对第二款的限定条件: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商品;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买家要求无理由退换的,由买家承担运费。

并且消费者退货需要保持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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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撤回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商品买卖等消费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消费者在一段合理确定的时间内可以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解除合同,退货并能获得退款的权利。

一、国外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英国法允许消费者在收到书面通知的4日内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后,销售员负责商品的运输,退还任何与潜在的消费者音交易商品而产生的费用。

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提议或者缔结该合同后的4日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者解除该合同而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关于后悔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仅仅局限于一些行政法规中,如2003年1月1日上海市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低于7日的除外。

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
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三、我国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1、后悔权的定性及其保障措施
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普遍性权利,不同于商家承诺的“无因退货”。

无因退货不具有自动适用性。

相反,后悔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不管是否有这种约定,消费者都可以依法行使后悔权,单方撤销合同。

消费者后悔权到底是何性质的权利?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同撤销权。

从各国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看,大多是基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由于信息不对称,商家欺诈、乘人之危等多方面的原因,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可能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从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后果看,消费者退回商品,商家退换货款,这明显是合同撤销的恢复原状。

只是不需要像合同撤销权那样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消费者单方行使的方式。

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保障,笔者认为:第一,由于大对数消费者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为商家施加一定的附随义务。

第二,应规定商家阻碍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必须明确相应的执法部门。

当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遇到阻碍时必须有主管机关可以投诉,保证后悔权的实现。

2、对滥用后悔权的限制。

滥用后悔权不仅会助长不理智的消费行为,而且可能威胁市场交易秩序。

由于消费者的道德修养参次不齐,难免会出现违背诚信滥用后悔权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进行限制。

a、后悔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后悔权适用范围包括交易场所的范围和交易商品的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市场的经济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笔者建议对非固定场所交易适用后悔权制度。

同时,应明确界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商品的范围。

笔者建议在立法文本中,将能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商品名单详细列出。

但对于以下商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排除适用后悔权:(1)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特制的商品,如定身量作的服装;(2)由于产品的自身特性而不适宜退还的商品,如图书;(3)易变质和过期的商品,如蔬菜、水果;(4)具有即时性的商品,如报纸、彩票;(5)易耗类商品,如烟、酒;(6)数字类商品,如电子图书。

b、后悔期限的限制。

后悔期限是消费者行使期限的期间。

该期间是法定期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该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参考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笔者建议此限制设置为7日较为合适。

c、后悔期限商品价格的限制。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同时避免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负担,可以考虑对商品的价格做个限制。

结合我国
实际,对于商品价格50元以下的商品课不适用后悔权。

d、对消费者退货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限制。

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定化将会导致经营者交易成本增加,因此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应支付一定合理费用。

但商家应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或者是消费者存在过错,否则不能要求消费者付费。

e、对消费者保管商品的限制。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当尽到合理保管的义务,对于拆开包装将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拆开包装的行为视为默示同意接受商品,至此后悔期限终止,消费者丧失后悔权。

对于无包装的商品,则应以明显不影响商品收到时的价值为限。

作者简介:王建军,男,(1974.10-),大学本科,金坛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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