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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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摘要】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的支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行使撤回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商家退货退款。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流程并不总是顺畅的,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退货物流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难点。

网络购物平台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态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的重要因素。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些挑战,但通过法律的保障和平台的支持,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现状分析,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流程,难点,态度,网络购物平台.1. 引言1.1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网络购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取消与网络商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款或退换货物。

这一权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上,消费者的撤回权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网络购物平台往往存在各种难点,如退货流程繁琐、退款周期过长、客服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遇到困难。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来说,如何积极应对消费者的撤回权,提高服务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发布时间:2021-07-27T06:13:11.06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6期作者:魏陇琦[导读] 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魏陇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七日;退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购物的方式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变成了网络购物,网购活动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

虽然网络的数量变得日益增多,并且大大优化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需求,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网购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退货、退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这种消费模式的同时,其权益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立法也在加快脚步。

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除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外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后悔权

后悔权

后悔权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也可说是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冷却期制度,而在经济法上的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商品,买房有望获后悔权提出背景: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

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

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

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实施前提: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失的。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作者:徐倩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的“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明确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界定,从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为研究途径,探索了网络购物中消费反悔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悔权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反悔权概述消费者的反悔权,又称为“冷却期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买方可以在合理期间内,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退款的权利。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易对商品服务信息产生误解,容易受到蒙蔽,进行错误判断,或是基于冲动而错选商品,如果不能及时反悔退换货的话,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实施反悔权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其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延伸。

消费者的反悔权的行使是不需要理由的,无需经营者有过错,或商品质量有瑕疵,退货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

由此可见,反悔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

二、我国网络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主要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有限,适用交易领域不同,体系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也较欠缺,急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条款,以及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都表明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满足条件可以向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货。

2014年3月15日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增设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反悔权”,消费者在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退货。

由于在网购中,难免会出现消费者权利滥用的行为,因此还对消费者反悔权从适用范围,合理期限和法律后果方面加以了具体规定。

网购中的“后悔权”探究

网购中的“后悔权”探究
网购 中的 “ 后 悔 权 ” 探 究
向红梅 詹家蘅 闰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传 统消费维权方式成本较 高,抑制 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较传 统消费方式而言 ,在 日 益普及 的 网购模 式中,消 费者的 自 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 因网购 的 “ 非现场性” 而面临更大威胁 。建构 “ 后悔权” 制度 以规 范网络 交易,在保障 消费者的权益的 同时平衡 买卖 双方利益实有必要 。


不难 想象 即使 在 倾斜 保 护价 值下 的 《 消法 》 实 施 以来 ,我 国的 消费 “ 维权难 ”问题依然呈现严峻的态势。 ( 二) 网购特 点造成 了更 高的 消费风险 ( 二 ) 行 使 方 式 和 期 限 网络购物具有异于传统交易方 式的特点 :通过 图片而非 实物 的方式 新 《 消法》没有规定 “ 后悔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起算 时间。笔者认 展示商品 ;通过卖家文字描述、咨询而非 亲身感知 的方 式了解产 品;通 为 , 消费者欲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者。以体现后 过快递送达而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获得商品。这使得整个 交易的质量基本 悔权行使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法定性, 也避免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不规范的 _ 4 至于退货费用,笔者认为应由双方平摊。 由卖家一手操纵。经营者利用网购 “ 非现场性 ”的特点 ,通过对商品信 行 使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息的垄断掌控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 , 使 消费者不 仅有受到 网页宣 方面, 一般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承担运费无疑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 且在经营 传鼓动而 “ 冲动” 购物 的危 险 ,也会 面临被商家 “ 以此代 彼” 欺诈 的 者蓄意欺诈的情形下 , 仍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似有不公;另一方面 , 要求消费 可能 。这些 网购 “ 非现场性” 带来的消费陷阱无疑让本处于弱势 的消费 者承担一半运费也能一定程度 匕 遏制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情形 。 者 面临更大 的消费风险 ,是故亟需针对 网购特点 ,建立健全消费者 维权 新 《 消法》 规定 了七天的退货期限 ,符合之前 淘宝 、京东等 网络购 的法律制度 。 物平台对消费者的承诺 ,有较广 的实践基础 ,而且七天时 间也 足够平息 二、《 消法》 新增 “ 后悔权 ”存在 的问题 购物冲动的情绪。然而冷静期 限的起算点表 述却不甚 明晰 。 “ 收 到商 品 全国人 大常委会近期修改通过 了 《 消法 》 ,其中第 二十五条规 定网 之 日 起” 的规定并未考虑快递公司积压商品的情况。鉴于不同的起算点 购消费者七 天无理 由退货 的权利 ,这似乎 是 “ 网购维权难 ” 问题迎刃 会影响后悔权的存续时间及行使效果 。笔者认 为应在消费者 签收商品或 而解的希望 ,然亦有声 音对条 文合理性提 出了质疑 ,主要指 向交易双方 是 网页确认收货后才开始计算。 利益的平衡 。虽然消费者较经营者在议价能力等方面往往 处于弱势 ,但 ( 三 )责任承担 《 消法》赋予 消费者权利保 障并不意 味着向消费 者过度倾斜 。买 卖双方 “ 后悔权”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 ,应辅 之 以责任 来保障期 实现 。一 方 的利益平衡本需精准细致的立法衡量 ,然新法之规定却 过于笼统 ,于实 面 , 于 网页中的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 费者的 ,可依 《 产 品质量 法》 践 中其尤易生疑而致利益天平失衡 ,主要表 现在: 等规定追究经 营者责任 。另一方面 ,可由消费者权益保 护组织建立诚 信 其一 ,修订后 《 消法》第二十 五条 采列举 方 式排 除了不 适用 “ 无 监督机制 ,以定期公布 的诚信纪录为依据向工商部门提出监管建 议 ,以 理 由退货 ”的 四种情形 ,虽然第二款辅以兜底 规定 , 但是否仍存 在可退 加强企业 自 律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货范 围过大 以致对 网络经营者限制面过广的情况? 2 0 1 3 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 动资助项 目。 其二 “ 收到商品之 日 起七 日内” 是否合 理?退货 的意思表示又 以什 参考文献 : 么方式作 出才有效 呢?另外 ,无论是 网络经营者以次充好或是 消费者恶 [ 1 ] 网购面膜怀疑是假货 ,没证 据无法退一赔 一 [ N / O L ] .华律 网, 意退货 的情形 ,笼统规定退货运费一律 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理? 2 0 1 2— 0 8—1 3 .[ 2 0 1 3—1 1一l 5 ] .h t t p :/ / w w w .6 6 l a w .o n / n e w s / 51 2 1 6. a a p x 其三 , 单纯赋予消 费者 “ 后悔 权 ” ,却 未 规定 经 营者 侵 害 “ 后 悔 权” 的法 律责任 ,“ 后悔权 ”将沦为一纸空文。 [ 2 ] 胡海霞.电子商务 中消费者后悔权 问题研 究 [ D ] , 2 0 1 0 . 就宏观层面的问题而言 , “ 市场 秩序 是一个 不 断扩展 的秩 序 ” J , [ 3 ] 纪宝成.论市场秩序的本质与作用 [ J ] .商贸经济, 2 0 O 4 ,( 5 ) . 4 ] 钟倩 莎.消 费者后 悔权研 究 [ D ] , 2 0 1 1 . 在近几年 国民经济发展略有波折之大背景下 , 若单方 面考 虑到提升消 费 [ 者的交易主体地位 ,而过分限制经营者合法 的盈利渠 道,会 否造成对 网 注解 : 购这一新兴交易领域发展前景的不当压制 ,实难定论 。 ① 参见 《 合 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包括上述问题在 内的一系列关涉消费者与经营者利 益平衡的疑惑 为 ② 参见现行 《 消法》 第五十五条。 ③ 参见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 十一条 。 新修订 的 《 消法》 第二十五条之笼统 规定难 以回应 。 三、“ 后悔权” 制度的完善 ④ 参见现行 《 消法》 第二十五条。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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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
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
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
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

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

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

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

[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
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

“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
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笔者依照法条规定的款项,按顺序逐一分析。

(一)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地指明后悔权适用的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非实体购物的购物合同中。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几种特别销售形态下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几种特别销售形态包括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

[4]我国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种销售方式,是否可以包括上门销售,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行使该权利。

第三个
条件是立法对于四类商品采用列举说明的方式予以排除,这四类商品即使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非实体购物方式采购也不适用后悔权制度。

那么笔者认为,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对该制度第二个条件的理解。

“七天”的起算点如何认定?法条规定了“七天”是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如何才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通过上述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多是通过物流或者快递的方式完成商品的配送。

这里的收到商品之日是按照物流信息体现的签收之日还是消费者实际收到商品之日或是确认收货之日?收到商品之日算不算在七天之内呢?笔者的观点是:这里的“消费者收到之日”应该理解为物流信息所显示的签收之日,且收到商品之日不应该计算在七天之内。

原因如下:1.物流签收之日相对于消费者实际收到之日或者确认收货之日更为明确。

实际签收之日或者确认收货之日与物流签收之日存在重叠,或者前两者比后者迟延两种可能,但是在物流签收之日,证明了所购的商品进入了消费者随时可以获取的范围,应该认为所购商品已经为消费者所占有,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认定为物流签收之日更有利于法律关系趋于稳定。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都是为了保证法律关系尽快趋于稳定,呈现出一个相对固定的法律状态,上文分析了实际接收之日或者确认收货之日可能存在迟延的实然状态,而法律规定了“七天”正是为了促使实然状态转变为法律的应然状态,即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履行完毕。

3.杨立新教授认为后悔权
所设定的7天除斥期间应该将收到商品之日计算在七天之内,[5]但是笔者与之意见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期间的计算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所以应该是以收到商品之日的次日为7天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二)兜底条款适用说明
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用商品性质以及购物时的消费者确认两个标准来界定在上述四项列举商
品之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外延。

针对如何认定商品性质属不宜退货,实务操作中多是依照交易习惯予以认定。

如何认定不退货商品经消费者确认呢?笔者将论述下实践中最可能出现的
确认形式。

1.适用格式条款。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购物之所以能够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的一大原因就是这样的购物方
式大量适用格式条款,从而更加地快捷、便利。

但是格式条款的运用有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所以这里的经消费者确认不适用后悔权制度的格式条款,销售者应该用比较显眼的颜色标注或者将其放在比较醒目的位置,确保买家在购物过程中会注意到,而买家购买商品是一种默认同意商品不宜退货的表示。

以为例,笔者发现,在很多商品下单确认购买的地方会有一个绿色的标注数字“7”的图标,表示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在店铺信息中,如果出现这样的图标,则表示该店铺所有商品均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么笔者认为这个就是格式条款在这一确认环节的
体现。

2.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的认定。

网络购物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对消费者来说,相应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电子证据就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武器。

[6]这里的聊天记录、电子订单等应该视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如果在聊天过程中有提及不宜退货并且消费者没有异议,则应该认为是经由消费者确认的。

同理,在电话、电视购物中,往往是通过电话方式订购商品,那么在这样的订购电话录音亦是实务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消费者义务的承担
在上文中,我们详细论述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这一法条设计中体现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那该条款在设计时也同样注重了维护网络购物中卖方的权益。

根据法条第三款的规定,买方虽然有七天内单方解除合同并退货的权利,但是买方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必须确保其退货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卖方对于该商品的一个二次销售,这个应该理解为买方行使后悔权的一个大的法律前提,这个也是上文论述的认定商品具备不宜退货属性时思考的一个出发点。

在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入这个范畴。

[7]我国的后悔权制度,虽然对于退货商品的价格没有一个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了在退货时,运费原则上是由买方来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立法者在设计该法条时,充分考虑并平衡了买卖双方的一个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买方权利的同时,要
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避免了在法律颁布实施后出现恶意退货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注释:
[1]李适时:《关于的说明》,载http:
///npc/zgrdzz/2013-06/26/content_1798421.htm,于2014年5月22日访问。

[2]杨立新:《修订后的规定的民事责任之解读》,载《法律适用》2013年12期,第29页。

[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5页。

[4]肖怡:《中的消费者保护制度》,载《德国研究》2004年第4期,第61页。

[5]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载《法学》2014年第2期,第36页。

[6]石晶、刘霜晴、张健铨:《网购侵权现象之立法规制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4期,第280页。

[7]汤建辉、张通:《论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限制――兼论我国相关条文的修订》,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9卷第4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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