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摘要】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的支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行使撤回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商家退货退款。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流程并不总是顺畅的,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退货物流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难点。
网络购物平台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态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的重要因素。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些挑战,但通过法律的保障和平台的支持,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现状分析,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流程,难点,态度,网络购物平台.1. 引言1.1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网络购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取消与网络商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款或退换货物。
这一权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上,消费者的撤回权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网络购物平台往往存在各种难点,如退货流程繁琐、退款周期过长、客服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遇到困难。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来说,如何积极应对消费者的撤回权,提高服务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第一篇: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关于后悔的研究最早并最著名的是1982年Kahne-man和Tversky进行的。
他们的研究阐述r哪些决策会使消费者产生后悔,随后的研究给出了后悔的含义.后悔和预期后悔的区别。
后悔被用在决策的相关领域,研究不但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了后悔如何影响决策制定过程.而且还给出r后悔在道德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后悔受到营销领域的重视,原因在于后悔与行为意向、后悔与满意、后悔与购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总结后悔的内涵、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和效应等内容.意图给出后悔对消费者和营销实践的指导意义.并指出现有研究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一、后悔的内涵和作用机制1.后悔的内涵。
后悔就是一个人在风险条件下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正确.而事后会觉得这个决定错误的经历。
这是后悔最初的含义,由于这个含义是从经济学和决策学的角度给出,所以并没有在营销领域广泛使用。
Zeelenberg,Tsiros和Mittal给出的后悔含义在营销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可。
Zeelenberg认为后悔是“当人们意识到或者想象到,如果当初的行动与现在的行动不同时.结果可能会更好的一种由认知产生的、负面的情感”。
Tsiros和Mittal认为后悔是“将已经发生的结果与选择别的方案可能发生的更好的结果之间的比较”。
Zeelenberg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考虑到情感的层面,rsirs和Mittal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强调了认知的结果.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提到了比较的过程,已经发生的(Have Received)和可能发生的(Would Have Received)两者之间的比较。
后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回顾性的(Retrospective)后悔,另外一种是预期性的(Anticipated)后悔。
回顾性后悔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历产生的情感:预期性后悔是预料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而引发的情感。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论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以淘宝网为例

论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以淘宝网为例引言:网购中后悔权的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趋于完善。
如果要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完善,需要消费者对于反悔权更加充分的利用;经营者更好的尊重权利遵守法律以及网购平台的监管,以此来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保护消费者反悔权出发,分析国内外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借鉴国外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经验。
从消费者自身,经营者以及网购平台三方面作为分析,以这三方面为基础解决问题,使得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的保护能在原有我国比较完善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有一定层次的突破突破。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网上购物后悔权与网上消费者反悔权的意思相近是指网购消费者在购买网购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退换货物的权利。
2.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属性第一,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为法定权利。
即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法定权利一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它不因商家的不同意而不享有。
这一点有区别于经营者作出的退货承诺,约定的退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
第二,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是形成权,是指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宣民事法律关系破灭的一种权利。
在网上购物后,只要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未经过商家同意可行使退货权。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规定反悔权的行使权为7天,如果消费者超过7天行使权力,其权力则消灭。
因为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交易无法实现面交易,所以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单方意思改变或者消灭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形成权之体现。
第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无需附加条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作为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对其行使是不需要附加条件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网购消费者就可正常行使。
第四,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经时间限制。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将除斥期间定为7天,网购消费者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反悔权将会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
由于网络购物存在着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在购物后有时需要行使撤回权。
本文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进行分析。
网络购物的撤回权源自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这一规定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一些小型或个体经营的网络商家来说,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对消费者行使撤回权进行阻碍。
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拖延退货时间,甚至不退货,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一些特殊商品的购买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存在一定的障碍。
例如定制的商品,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点,不易转售,因此商家可能拒绝退货。
一些易腐商品或者折扣商品,由于其特殊性,商家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
对于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以及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一些商家可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给消费者增加了经济负担。
商家在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上也存在差异,一些商家可能会耽误退款时间,或者采取虚报价值等方式减少退款金额。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并不理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是必要的。
应加强对网络商家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
应明确特殊商品的退货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应规范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和退款的方式和时间,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在购物前应查阅商家的售后政策,了解退货规定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或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商家履行撤回权等相应义务。
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及其注意问题

王 恒 达
摘 要 :随着网络 的普及 与消费方式的多元化 ,网络 消费这 个新 兴的模 式正在 显示出其 强大的活力同时,也 必不可少的带来许多问题。 究其根 源网络 消费属 于非 面对 面的远程 消费,消费者很难去现场对 自己选 中的商品进行检 查 ,只能根据 商 家提供 的有限的信 息、 图片等进
文规定 了消费者可 以无 理 由退换 ,但是商 家也是 见招拆招 。消法 2 5条 中规定 :其他根据商 品性 质并经 消费者在购 买时确 认不 宜退货 的商品 , 不适用无理 由退货 。于是有 的店家在店铺 中就声 明擅 自 定 义不可退 还的 商 品范围 ,而且非 经质 量问题不 可退还 。这种情况 在国内大 型购 物平 台 淘 宝 、京东 、天猫各 自规定 了 自己的保 留品种 ,例如 对婴幼商 品 、化妆 品 、家居家纺 、珠 宝等商品对 反悔权说 不。 其次 , 具体退 货标 准模糊 。 商家往往宣称 退还货物 的时候不应 影响 二次销售。但是二次销售具体标准没有一个标准规定。商家往 往规定商 品 “ 未使 用” 、“ 保持商品原样” ,但是对消费者来 说未拆封 ,不使用就 无法鉴定所够之物是 自己所需之物。所退商品是不是完好 ,这与能不 能 退是两回事 。如何定损 ,缺乏一个细致的 、可操作的定损机制 。 笔者认为 ,其实任何一件商品店家都可 以根据其性质 找到, 唧个理 由 不支持退还 ,故商家通过声明对无条件退还设置了前提条件违反了立法本 意。但是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主要就是针对商家 “ 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的 行为,商品完好不等于包装完好。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要求不合理。但是 对众多商品一一列举不适应不合实际,经营者首先应书面告知消费者对反悔 权的试用及限制 ,并向消费者提供 信息充 分的说 明书 ,包 括产 品 的详 细 信息 、反悔权 的行使方式 、行使后果 、注意事项 、 退货 费用 等 4 .2 反悔权的滥用 。 法律 目的是保护弱者,实现公平。只有商品交易 中力量相对弱小的消费者有权利行使 , 才能消除虚拟购物的后顾之忧,为消 费者提供救济途径。但这种单方性权力应 当有一个 限度 。 阿络反悔权实施 后 ,有些网络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即所谓的职业退客, 损坏经营者正当权益。 笔者认为 ,应加强网络平台经营者信息同时 ,也相应完善 消费者信 息。在 自有平台范围内设立消费者信息诚信档案。同时在保守 消费者 信 息秘密的同时加强与其它网络平台诚信信息交换 。同时对 同一 注册用 户 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反 悔权 次数 ,使 赋予权 力 同时 又合理 保 障权 力不 滥 用 。协调平衡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关 系,实现二者利益最 大化 。 4 .3小额 商品退货难 。虽然 法律规 定 因经营者 原 因导致 的退货 运 费 由经 营者承担 ,但非 质量问题 引起 的退 换货 ,由买家承 担来 回邮费 。 然而 当下很多 网络消费 者的标 的额不是 很大 ,例 如 5 O元 以下 的小额 商 品如果 因商品纠纷发 生争议 ,因为标 的额价值小 ,加上来 回 邮费 问题 , 网络消 费者往往忍气吞声 ,将错就错 。虽然 网络交 易平 台引入 的退货险 在一定 程度了减少了消费者损失 ,但 是却 程序繁琐 ,过程冗 长。消费者 往往是拖 着拖着 就 自 认 倒霉 。这样 不利于消费者弱势地位 的保 护 ,使此 类纠纷 的法律 ,但不合理。 笔者认为 ,若然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 目的 ,但是 也要适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这需要双方 共同诚信 的 构建。因为经营者若隐瞒商品信息 ,必然引发退货和不必要 的卖方�
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9日。
1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概述1.1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产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但省去了逛街的时间,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所以这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追捧。
但网络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很多问题。
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再加上卖家刻意夸大化的包装和宣传,会使得买家难辨真假,在退货时卖家并不愿意收回已经卖出去的东西,退换货难成为问题而引发很多纠纷,消费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1.2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定义调察资料显示,多数是因为质量问题。
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有了变化,不再是只追求商品数量及价格,而是追求商品质量更多。
我国诚信制度好不够完善,加上卖家的信口雌黄,买家难免会上当受骗,因而会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就需要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是消费者在网购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有权利选择退换货,无需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经济蓬勃发展。
2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1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2.1.1后悔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购买的商品仅仅靠一张张图片被消费者知晓,商家可能会夸张的宣传其商品来诱惑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从而会产生纠纷,这并不是消费者的意愿,违背了诚信的购物环境,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不能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2.1.2后悔权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不正当的经营就会遭到淘汰,经营者因为害怕店铺有不良信誉就不敢再虚假宣传,这样他们就会更加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来竞争,消费者也会放心的购买,这会增加更多的交易,有利于减少纠纷推动网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2.2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2.1冷静期制度最初源于美国,美国比较流行上门推销的营销手段,很多推销人员过于夸大其词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信了他们的说辞,买了不该买或者是与推销员说的不符的商品,这就产生了美国的后悔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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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0-02摘要在线消费方式是近年来逐渐走红的一种新兴的消费形态,在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变得日益重要。
正因为它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由此必然出现的法律规范空白也暴露于大家的眼前。
为了维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反悔权的理论研究也有待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的展开深化。
关键词在线消费消费者反悔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众多的在线(online)消费方式在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种方便快捷且商品价格相对低廉的新兴的购物方式一经产生,已如野火燎原之势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这种虚拟形态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无法通过视觉、听觉、知觉等感觉对商品有一个综合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真切的判断,更甚的是在线消费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如今已经提上了日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全新的消费模式,特别是在线消费这种普及率高,交易量大的消费模式,起不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也显得颇为无力。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至此,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有望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一、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概述反悔权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尚属于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
反悔权,又称撤销权、撤回权,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协议且双方履行协议义务后,根据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权力或者双方事前的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反悔权的必备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反悔权只能由消费者一方所享有,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则不得享有该权利;其次,反悔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前的约定;再次,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形式,享有权力一方的消费者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从性质上分析,反悔权属于形成权,一直以来被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权”。
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私法范畴内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平等主体。
依照民法原理,合同交易双方互附给付义务,给付履行完毕则义务归于终止。
而反悔权的行使期间为给付履行完毕后、法定或约定期限结束之前,在这一时段内交易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认是一种“已经生效的待定状态”,合同生效尚未确定,需要消费者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进行“追认”。
所以反悔权必须得以法律明文规定,才能真正成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利工具。
二、在线消费者反悔权之理念乃民法原则之升华现代私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主体意志独立、行为自主,依自己的内心确信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合同法最为核心、基本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赋予了合同双方主体各种自由,其中就包括了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大陆法系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以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为前提,意在维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
若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之手段或者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达成的合同,另一方受损的当事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线消费形式下消费者的反悔权看似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的特殊化,实则还是存在不少差异的。
反悔权并不以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为实质要件,它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方在对商品信息掌握不完全的情况下基于消费冲动而仓促做出的购物决定。
尽管经营者不一定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但是给予在线消费者类似的撤销合同的权利,也是为了减少经营者因消费冲动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挽回消费者因对商品信息掌握不够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则体现在权利的行使方面,解除权的行使途径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在线消费方式下的消费者如果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无疑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使得消费者们知难而退,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
反悔权一旦法定化,权利行使一方的消费者可以无任何理由向经营者一方于法定期限内要求解除交易关系,并不必承担除退货之外的相关费用。
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使得合同自由原则能在日新月异的交易形式中的灵活运用。
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是法律赋予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权益,它表面上虽然有悖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公平交易原则,但是确立反悔权的目的却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公平。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交易信息、纠纷解决等方面,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明显。
经营者作为“经济人”,交易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消费者具有天然的利益冲突关系,在交易中,二者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产生交易纠纷时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及举证难度明显高于经营者。
特别是在线消费形式下,消费者不能直观地认识判断商品信息,而在线营销的经营者们普遍存在“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特点,对出售的商品肆意夸张描述、虚假宣传,这本身就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交易。
所以法律赋予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实则是为了达到实质公平的目标,并不违背私法之精神。
三、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发展与现状法律赋予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最早出现于法国1988年7月6日的法律规定“远程买受人在收到其订货后7日内,有权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
德国是消费者反悔权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之一,《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集中特殊形式的在线销售的消费者可在法律明示的条件下可无条件撤回订立交易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以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即可;德国《远程销售法》(含《网络及其余电子交易特别规定》)中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消费者解约权。
1997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97/7/ec号指令》,也称《远程销售指令》,其中第六条规定了远程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可在7个工作日内取消合同且无须承担除撤回成本以外的费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直接明确规定了邮购买卖或者访问买卖消费者的解约权,此类消费者对不愿买受所购商品可于收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以及承担任何的费用。
在我国,部分地方性消费法规中已经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明文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赋予了在线消费者们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回所购商品的规定。
如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内容如下:“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这无疑是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
另外,我国的几大在线购物平台的交易条款中都或多或少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书面承诺。
例如淘宝网加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就必须遵循基于“买家的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此次交易,买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这一规定。
全国最大的电视购物平台——湖南卫视旗下的快乐购则向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承诺“十天鉴赏期免费退/换货”,消费者在收受所购商品十天鉴赏期内有所犹豫,只要保证商品全新且不影响二次销售以及购物单据完整,则享有反悔权。
由此可见,我国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完善的反悔权制度来保障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已势在必行。
四、我国有关立法之探析如前所述,正在修订过程中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对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做出规定。
消息一出,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的看法与声音。
据新浪网的专项调查显示,有六成参与投票的网友赞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变革,但同时也有半数以上的网友对此条款能否执行表示担忧,更有专家指出在线消费者维权难。
应该如何建立完善的在线消费反悔权制度,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消费商品种类的明确化纵观所有的在线消费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采用反悔权制度得以解决。
例如容易变质的食品、容易损耗的贵重商品等特殊种类的商品都不能适用反悔权制度。
因为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也不得随意受到损害,如果过分倚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使得法律对市场的规制协调作用适得其反。
(二)反悔期限需在合理范围之内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所提出的三十天反悔权行使期限的设想,笔者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国际上普遍选择的合理期限为7天或者7个工作日之内为最佳。
三十天的期限对于部分商品迅速的更新换代以及季节性需求变化而言,实属过长。
为了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的最佳时机以及减少消费者存留选择退货商品的难度、降低存留商品的成本,反悔权的期限必须经过合理的考究更计算。
(三)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反悔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高效率、低成本、通过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的一个纠纷解决方式,无需通过法院、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中立机构的协调。
但是在双方未能就纠纷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没有一种机制最终来做出平等的判断,有待立法机关的思考。
参考文献:[1]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比较法研究.2009(6).[2]曹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货权之法律探要.消费经济.2007(6).[3]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刘青文.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