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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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作者:王鹤楠来源:《商情》2017年第13期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

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

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原因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原因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原因与路径选择国际上银行业的经营范围曾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性银行模式。

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

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之下,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银行业又由过去的分业经营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限制,它标志历时66年由美国首先建造的金融“防火墙”被拆除了,同时意味着全球主要西方国家已全部进入了银行全能化经营时代。

一.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原因(一)内在动因金融资产的专用性是全能银行迅速发展的内在动因。

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

按照经济学理论,要素存量(资产存量)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一定的费用。

随着资产专用性增强,改变旧资产的转换成本和时滞成本会提高。

对于金融业,可从资本(可分为现实资本和人力资本)、信息和人员素质这三个方面分析其资产专用性。

其中,现实资本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中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货币,而现金和存款等货币的转换成本几乎为零。

至于人力资本、金融信息与人员素质,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服务对象、宏观环境以及两者之间的高度业务相关等因素,它们的专用性也很低。

在西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目前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使得各个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促进了金融业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使金融资产的专用性更趋减弱,银行全能化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发展起来。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资产专用性很低,造成它们之间进入或退出对方行业并不需要提供高的额外成本,这种很强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加上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垄断性,金融各分支行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避免向金融业外行业支付过高扩张成本,此时全能银行成为最优选择。

(二)外在动因银行全能化除了有其特有的内在动因外,还有许多外在动因:1.竞争压力加大。

关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考

关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考

关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考王芃笛(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602)[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逐渐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混业经营实际存在矛盾;分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分业金融监管模式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等方面。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三种模式。

随着混合经营逐渐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需要改革。

应循序渐进、分阶段构建与混合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稳步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金融业;监管模式;思考[中图分类号]F640[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7-06当前随着国际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创新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中国金融业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度。

在这样的情形下,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弊病日益凸显,如何以中国国情为基础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最紧迫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所谓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

金融监管模式受一国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具体组织等多种因素制约。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从监管的组织体系设置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三种模式。

(一)统一监管模式所谓统一监管模式,是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种监管模式,英国的金融服务局、意大利的意大利银行、荷兰的荷兰银行、比利时的银行委员会、日本的金融监管厅、新加坡的货币管理局、印度的印度储备银行等,都是统一的监管模式。

该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就在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推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日本、韩国也开始采用这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探析

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探析

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探析摘要: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使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开始向混业经营趋势发展,金融经营模式的转变要求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应变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针对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显示出很多弊端,探讨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综合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0-0106-0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面对混业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新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纷纷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实现有效监管并最大化地节约监管成本。

一、世界主要监管模式比较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

(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

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

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

(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

(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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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 行从市场准入、 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尤其要加 率的降低。 强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随着 2 .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滞后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经营中的应用,金融监管手段也 金融监管的 内容 、 方式和手段滞后 , 致使金融监 管整体效 要向电子化、 网络化转移, 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技术对金融业 率低下。 首先, 监管内容单一。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 运行实施动态、 实时、 持续的风险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 场准入、 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 , 但我国目前金 (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金融业{业自律机制 四) 亏 融监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机构的审批 ( 市场准入)和合规性 首先,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完善金融机构 ( 市场经营) 。 上 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对金融机构市场 的自我约束机制。 优化金融监管的客观环境。 其次, 建立行业自 退出的监 管严重缺乏。其次 。 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基层监 律机制, 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 指导下 , 在自发、 自愿的基础 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 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 上,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 按地区建立金融同业协会, 赋予 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事前监管几乎空 其行业保护、 行业协调、 行业监管、 行业△1与交流等职能。 乍

债回购市场, 保险业和银行业之间也开始进行代理产品销售、 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 代付保险费用等 , 形成了新的合作形式。另外。 金融控股集团 善。 或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也已经出现, 如平安集团、 中信投股公
司等 。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增长。

在这个过程中,混业经营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混业经营指的是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多种金融业务,或者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

混业经营也给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需要对策来加以应对。

混业经营使得金融监管任务变得复杂。

由于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多个业务,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不同的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符合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不同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和复杂性不同,监管部门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监管标准和措施,才能有效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

应该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和标准,提高监管效率。

混业经营可能会带来风险的传递和累积。

金融业务之间的关联性使得金融风险在不同的业务之间传递和积累。

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出现问题,可能会对其他业务和整个金融系统造成连锁反应。

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蔓延性。

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风险。

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监管的边界模糊。

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交叉性,可能存在监管边界模糊的情况。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在监管职责和权限上的划分并不清晰,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重叠,导致监管的效果不佳。

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建立起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也需要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分类和归类,便于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混业经营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和行业不正当竞争。

由于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多种业务,存在一些机构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优势,对其他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进行欺诈、信息泄露等不道德行为。

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惩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思考


金融监 管手段 从 以行 政命令 为主 的金融监管 向更多地依赖经济手段监管转变, 特别是由 传统 的 _工检 查 向手 工检查 和现代 化的计 算 f 机 俭 查互 补、以 计算 机检查 拧 制为 主的方 向 发 。改善 金融 监管 手段 , 充分 利用 各种 电 子 化 、信息 化操 作 的手段 和方法 ,不断提 高 金融监管效率和金融监管水平。 ( ) 善金 融分 业 监 管体 制机 制 , 强监 三 完 加 管 协 调 配 合 20 0 3年新 修订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中 困 人 民银 行法 明确规 定 了由国务 院组 织建 立金 融监 督管 理协 调机 制 。几年 来 , 方对 地 金融 稳 定协调 机 制进行 了初 步探 索 , 只有 但 从更 高 层次 建立 稳 定协调 机制 , 能提高 才 稳定 协 同机制 的权威 性 和有 效 陆 , 更有 力地 维护 金融 稳定 。从金 融 宏观 凋控看 ,中国人 民银行 与金 融监管部 门在 宏观调控 中也有 明 确的 职责 权限划 分 . 但还 缺乏 有效 的协 调沟 通 机 制。适 应混 业经 营 的要求 , 立较 高层 成 次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门负责管 理 和协 调二 大 监管主 体 的监 管工 作 , 大部 三 门相对独立 , 在业务上协凋监管, 信息共享, 高 层 次联 合协调 , 一政 策 , 加 强金融 监 统 应 管 的合 作 与协调 , 逐步 形 成专业 金融 监管 机 构 和宏观 经济 凋控部 门共 同组 成的金 融稳 定 协调 机 制 。 ( 四)建 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笔者 认 为 可 以成 立 一 个联 合 监 管 委 员 会 , 委 员会 由银监 会 、证 会 、保监 会 及 该 央行 负责 人组 成 , 并且 从法律 上授 予该 委 员 会 一 定的 决策权 力以协调各 监管 机构之 间在 监管 工 作 中可 能产 生 的矛盾 。 委员会 除 了 该 定期组 织 沦坛 会议 以加快 各机构之 间的 信 邑 共享 和交 流 外 , 还需 协调 各 个机构 的监 管事 项,例如安排联合检查活动等。 ( )提 高 金 融 监 管 人 员 素 质 五 金 融监管 水 平 的提 高 ,从 根 本上来 讲 , 有待 丁擎 从 业人 员素质 的提 高 。因为 , 再 完备 的制 度也需 要有 人 来履行 , 面对 一 个基 本素 哽低 下的群 体 , 任何 制度 与规章 的约 束 力与效 力部是 极 其有 限 的。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似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

本文拟对这一趋势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金融分业,混业的理解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是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

金融混业经营则是指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上述金融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

近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混业经营,不过对银行与保险、证券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微观的经营层面分析,金融分业经营既表明不同的经营状态,也是金融活动中不同的经营策略。

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

应该属于企业微观决策范畴。

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筹因素以及自身优势,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等综合分析基础上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

从宏观层面分析,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

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政治倾向。

金融管制政策等较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

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制度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方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

人文因素等也都影响着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

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浅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CAIXUN 财讯-63-浅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董 芬 / 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内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必须迫切做出改革,而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终极目标。

本文就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并讨论目监管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建议。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改革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兴起,金融业在经受了经济的萧条以后再次蓬勃发展了起来,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由金融创新的出现带来的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许多发达国家纷纷绕开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混业经营,因此国家在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条件下,纷纷放开对金融业的监管,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对金融业采取混业监管。

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它新型金融业务。

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取消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创新的限制,促进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金融机构还可以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归纳总结,制定出符合自身和客户利益的多元化发展战略。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控股公司可以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以视为成员企业。

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主要特征有: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旗下成立经营各个业务领域的子公司,这样既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还可以由母公司统一制定计划方针并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综合竞争力,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

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

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

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

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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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

论文导读: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

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功能型监管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

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
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

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且控股申银万国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

“光大模式”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综合体,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集团主体协调下的混业经营的格局;中信集团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险业同时立足四大主业,
包括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同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发展混业经营的明确信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集团有效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障碍
面对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障碍: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要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其它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杜绝随意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渗透,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四千多
部,但主要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趋势。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监管机构之际的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导致监管的真空。

本来不同部门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业务的交叉又必须按业务进行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现象突出,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3、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差、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不协调和监管效率低下导致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分业监管容易使监管部门自成系统形成画地为牢的局面,缺乏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金融混业趋势加强的情况下,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政策的不统一,监管重点的差异,跨行业违规现象频频发生。

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种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等因素,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各监管机构往往给市场发出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信号,使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造成金融风险的聚集,危及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由于分业监管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活动或者相互争夺权利或者形成对责任相互推诿,影响监管效果。

最后由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难度太大,使得金融监管的内耗成本过大,监管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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