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情况,经过充分调查、深入思考,谨向法庭呈交以下认罪认罚建议书。
一、案情回顾被告人XXX,男性,年龄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XX街XX号发生XX案件。
根据警方调查报告,被告人于当日晚上20:00至22:00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司机密文件,并将其无偿转让给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国家机密秘密保护体系,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二、认罪态度被告人XXX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悔过之意,并自愿承认其犯罪事实。
他表示自己迷失了方向,背离了法律道路,对此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诚恳地向公司和国家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悔罪表现1.全面认罪:被告人XXX在接受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事实没有任何掩饰和隐瞒。
2.积极退赃:被告人XXX经过与辩护律师深入沟通,决定积极退还非法所得。
他已经主动上交给公司大部分涉案资料,并愿意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此事。
3.积极参加心理矫治:被告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心理矫治,以便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塑良好的行为道德准则。
四、量刑建议1.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X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主动接受心理矫治,证明其悔罪态度认真,符合法律赦免的条件。
在量刑时,建议法庭从宽处罚,对其轻罚。
2.公益表现折抵刑期:被告人XXX在案件曝光后,向相关社会组织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建议法庭将此行为作为折抵刑期的依据,减轻其刑罚。
3.罚金刑:针对被告人XXX的经济实力,建议法庭对其处以适当数额的罚金。
这不仅能够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可从经济层面上恢复受害公司的部分损失。
五、结束语最后,我们再次向法庭表达被告人XXX的深切悔过之情和对犯罪行为的极度懊悔。
他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已经展现出积极改变的态度。
法院量刑建议调整建议书

法院量刑建议调整建议书法院量刑建议调整建议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们是一家咨询机构,长期关注社会问题,为改善社会治安建言献策。
在深入研究国内外有关刑事量刑制度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法院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特向贵院提出如下建议:一、问题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案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前科等因素均应考虑。
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仅根据牵涉到的法律条款,简单判定刑种和量刑,未能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导致量刑不合理,不能达到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
二、调整建议1.强化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
加强对被告人的听证权、辩护权、知情权的保障,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公平,让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和判决结果心服口服。
2.加大对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影响量刑因素的考虑。
应根据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等因素适当增加或减轻刑罚,同时注重罚金和缓刑的使用,以实现更好的刑罚结果。
3.建立量刑考虑因素细则。
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制订具体的量刑考虑因素细则,以确保考虑到各详细因素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避免出现简单粗暴的量刑情况。
4. 加大对刑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在量刑建议确定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合理。
三、结语如今,打击犯罪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判决不仅涉及到个体治理,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量刑建议的重要性,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实现恰如其分的刑罚结果。
此外,也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的改善,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谢谢阁下的时间,如有需要,请不客气地与我们联系。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察官“ ”公诉词 ) 论告 ( 的落脚点。德国通常情_ 下, 官在 、 检察 兄
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提出刑罚建议 , 而且德国检察 官的建议与法官最终实施的刑罚都较为接近 , 法官倾 向只
律”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条“ 第 , 第 1 条“ 0 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 。这些都 是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开 候 的法律干 融 2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行使法定审判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 , 在检察 官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阎朝秀 量刑建议权, 也 Nhomakorabea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刑问题 , 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定罪建议权和量 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量刑建议的性质 等同于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的必要的法律
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建议禾要 n
量刑调查报告被大量运用 , 包括死刑案件 , 量刑调查报 依 制度和检法的职责分 工的角度完全可以 找到法理支持。如 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告对正确适用死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 条“ 2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 第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 比较 7 人民法院、 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普遍的做法。例如, 应当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求刑” “ 是检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官的量刑权需要控制
和约束, 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 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 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有 效方式。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提高量刑的准确度 和透明性 , 是一项防范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措施。 为此, 早在 1 9 年 4 94 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作出过量刑
论量刑规范化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之间的关系

《 宪法》 15条规 定 , 民法 院 、 民检察 院 和公 第 3 人 人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 当分工 负责 , 应 互相配合 、 相制 互
约, 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刑事诉 讼法》 7条 第
规定 , 民法院 、 民检察 院和公安 机关进 行刑事 诉讼 , 人 人
罪与量刑并重 的理 念 , 做到定 罪准确 、 量刑公 正 , 实现社 会公平正 义。量刑 规范化 的 目的就 是要 规范裁量 权 , 将 量刑纳入法 庭审理程 序 , 更好 地贯彻落 实宽严相 济的刑
人 为 主 、 视 无 罪 证 据 、 安 执 法 人 员 不 当行 为 、 定 缺 忽 公 鉴 陷 、 律 定 性 和适 用 缺 陷 。 法
院 的 职 能 定 位 使 三 者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密 不 可 分 , 安 公
机关 的刑 事诉讼 活动是人 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办理刑事 案件 、 正确定罪量刑 的前提基础 。
革。 目的在 于进一 步规范量 刑活 动 , 范法官裁 量权 , 规 同 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 引入量 刑建议 , 增强量刑公 开性与透明度 。作为 改革 的指 导 性文 件 , 人 民法 院量 《 刑指导意见 ( 试行 ) 以及《 》 关于规 范量 刑程 序若干 问题
制 定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就 是 要 引 起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对 量 刑 问题 的 高 度 重 视 , 服 重定 罪轻 量 刑 的 陈 旧 观 念 , 固树 立 定 克 牢
笔者认 为 , 量刑规 范化与公 安机关 刑事侦查 活 动之
间的关系 , 建立在如下两个基础之上 。
( ) 律 基 础 一 法
的意见 ( 行 ) 试 》已 于 2 1 00年 1 O月 1日起全 面试 行 。
周明春量刑建议书

周明春量刑建议书【文本】恭敬的法院领导: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人周明春提供量刑建议。
经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分析,我认为以下建议将有助于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周明春于XXXX年XX月XX日被捕,罪名为XXX。
经查,周明春在XXXX年至XXXX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共计XX万元。
经侦查机关查明,周明春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予以严惩。
二、量刑建议1. 从罪行的性质和情节来看,周明春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考虑到周明春是初犯,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2. 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来看,周明春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悔过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这些表现显示出周明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改过自新的意愿。
因此,建议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 从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来看,周明春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为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对其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看,周明春年龄尚轻,家庭情况稳定,且无前科记录。
他具备改过自新的潜力和条件,如果能够接受法律的教育和矫正,有望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考虑适当减轻刑期。
5.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法院对周明春判处X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万元。
同时,要求周明春在服刑期间接受法律教育和思想矫正,以便更好地改正错误,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三、结语综上所述,根据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明春判处X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万元。
这一建议既考虑到了周明春的个人情况,又兼顾了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量刑建议

权衡刑事 责任的轻重. 依法决定 对犯 罪分子是否判处
刑 罚 或 适 用 某 种 非 刑 罚 处 理 方 法 .判 处 何 种 刑 种 和 刑
度 以及 是 否 现 实 执 行 某种 刑 罚 的 审判 活 动 量 刑 并 不 仅 是 刑 罚 裁 量 的 简 称 , 于刑 法 基 本 结 构 ( 罪 与 刑 事 基 犯 责任 ) 与基 本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 罪 与 量 刑 ) 内在 关 系, 定 的 它应 是 对 犯 罪 人 进 行 刑事 责任 的 裁量 量 刑 不 能 只是 “ 之 量 化 ”而 是 “ 之 裁 量 ” 刑 之 “ ” “ 事 责 刑 . 刑 ; 量 刑 , 刑 是 任” 非“ 罚 ” . 而 刑 。 有 人 认 为 量 刑 建 议 权 是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权 的
刑公 正 的有 效 途径
量剩规范化视野下的量删建议
文 廖 新 兰 罗 ◎ 倩
有 机组 成 部 分 。在 我 国, 检察 机 关 是 宪 法规 定 的 法律 监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公 诉 厅 于 2 1 0 0年 2月 2 3日公 布
并 实 施 的 《 民检 察 院 开 展 量 刑建 议 工 作 的指 人
议 相 关 问题 具 有 了新 的意 义
一
程中。 结合执法办案, 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 加强 内部
制约、 督, 确实施法律法规, 社会管理 、 务, 监 正 完善 服 预 防 和减 少 违 法 犯 罪 的一 种 重 要 方 式 。 ” 以看 出. 可 检察
、
量 刑 建议 的性 质
建议 在 目的、 适用 范围、 适用对象 、 建议 内容 等方面 比
督 机关 . 法 律 监 督 权 不 是 检 察 机 关 全 部 权 力 的 统 称 但
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罚的权力” 。基于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 系列程序则是量刑建议制度。理论上 , 量刑建议有
一
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量刑建议“ 是指公诉机关 、 被 告人 、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
告人科处一定幅度刑罚的权力 , 仅仅是一种意见和看
法。
( 二) 量刑建议权之法理依据
从诉讼理论上讲 , 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起诉权作为公诉权 的
下位概念, 其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 二者相
辅相成 , 不可分割, 共同构成起诉权。其 中定罪请求
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 狭义的量刑建议“ 是 指检察机关对被告应当判处的具体行罚向法院提 出 的具体意见 ” J 。后者 为本文所要讨论 的量刑建议 。 从其性质上而言, 量刑建议权首先属于公诉权范
畴, 是公诉权 的应有 之义 。量刑建议 权在 未作 为一项
制。该机制提出后于 2 0 1 0年 l 0月在全 国范 围内试
虽然也 有权对量刑发 表意见 , 但均没 有请求 法 院对 被
遇到诸多问题。笔者试结合本地工作实践, 对规范量 刑建议权的行使谈几点认识 :
一
、
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理论
量刑建议 制度 的核 心是量刑建议权 , 建立规 范 的
量刑建议制度 , 其 目的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确、 有 效行使 量刑建议权 。 ( 一) 量刑建议权之概念界定
1 68
◆ 法 学经 纬 ◆
的, 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 其 目的就 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 是量刑建议权 的表现形式 , 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这
认罪认罚量刑的建议书

认罪认罚量刑的建议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向法庭提交认罪认罚量刑的建议书。
在这份建议书中,我将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说明,并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说明。
被告人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犯下了某某罪名的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详细描述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其次,我将就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说明。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表现出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再次,我将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进行说明。
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通过参加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和改正。
同时,被告人还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出了良好的悔罪表现。
最后,我将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说明。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在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等方面,被告人都表现出了良好的态度,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所减轻。
综合上述情况,我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如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积极,对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以考虑减轻刑罚或者宣告缓刑等。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进行改正,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以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交认罪认罚量刑的建议书,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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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摘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规范化量刑建议证据开示0135-0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
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涉及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从义务说、权利说、权力说等方面探讨,观点不一,但较为普遍将量刑建议视为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这是量刑建议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
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按照《量刑程序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从内容上来看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建议,重点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陈瑞华教授指出:“作为旨在申请法院接受某一量刑方案的诉讼文书,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标志,也是公诉权的必要延伸。
如果说起诉书具有定罪申请书的功能,量刑建议书则带有量刑申请书的性质。
”按此理解,量刑建议书则成了“求刑申请书”。
随着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存在于刑事诉讼中,量刑建议书的地位将愈发重要。
量刑建议书对法院的量刑没有必然的约束力,但量刑建议书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律师量刑辩护更具针对性,从而提高公诉和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建议书是否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和限定审判范围的效力,学界对此观点不一,但量刑建议书能够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对于量刑规范具有重要意义,这点毋庸置疑。
二、量刑建议书中量刑信息不完整问题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关键在于公诉方在多大程度上还原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
只有获取全面和准确的量刑信息,才能制作出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量刑建议所需信息。
陈光中教授指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首先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前提在于获取全面的量刑信息,不但要全面掌握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还应掌握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退赃情况、赔偿情况以及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形,而其中中立方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对量刑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量刑程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涉及未成年犯罪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有学者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要考虑有关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还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以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对成年被告人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同样具有量刑信息和证据功能。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突破未成年案件的限制,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同样可以提出社会调查报告。
(二)量刑建议信息的不完整。
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公诉被告人,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公诉的主要目标。
这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强调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过分关注法定量刑情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被害人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
当然,量刑建议书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侦查机关亦具有一定的关联。
通常而言,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是形成量刑建议的基础,而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侦查破案,只有收集足够的有罪证据,检察机关才能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忽视全面收集量刑证据。
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不重视量刑建议,甚至错误认为量刑建议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提制作量刑建议书。
由于目前对量刑建议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往往以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如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进而引起上诉或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使得检察官不愿制作量刑建议书。
有的量刑建议书仅提出建议结论,完全不说理,或者采用模板式理由,说理不完全,特别是没有准确反映出量刑情节。
究其原因,量刑信息不完整是量刑建议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的后果。
《量刑程序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鉴于我国的刑事审判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会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若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检察官基于不完整的量刑信息所作出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等量刑建议必然是不准确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量刑建议不被法官接受,或引发被告人的上诉,从而减低诉讼效率。
三、证据开示对量刑建议书规范化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的内容都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
笔者认为,规范量刑建议,特别是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以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掌握更为丰富的量刑信息,可以作出合乎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我国证据开示概述。
证据开示,源自英国刑事司法实践,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
在检察实务中,证据开示则要求控辩双方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
目前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相对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为避免突袭辩护,要求辩方将其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在某种意义可以将辩方证据开示视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二)证据开示的主体。
在规范量刑建议方面,负有开示证据义务的主体主要指控诉方和辩护方。
有学者指出,控诉方应包括公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后者参加证据开示,不仅有助于解决民事责任的问题,更有助于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因被告人对案件的证据最为敏感,其某些意见可能对定案具有重要意义,故辩护方证据开示的主体应包括辩护人和被告人。
(三)证据开示的内容。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由此来看,公诉方开示的证据是全面的,不但包括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定证据,还包括影响量刑的酌定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得开示。
辩方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因此对辩护方而言证据开示是选择性的,按照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方须将其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从而避免突袭辩护。
“对于量刑证据的开示,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无论是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还是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无论是否属于《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只要可能对量刑裁判产生影响,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控辩双方准备在庭审时提出的证据,无论是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均应事先开示。
”这种全面证据开示,要求控辩双方对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理性、坦诚地开示,建构合理的控辩对抗合作关系,更有助于量刑建议。
龙宗旨教授认为,量刑建议可以采取比较弹性一点的方式,一个案件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案件事实必须清楚、检察官内心也比较确信,那么量刑建议就可以确定化;反之,可以提出概况意见。
这就要求量刑建议在一定的法定幅度内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可以提出概况性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意见》中已对量刑建议幅度作了具体的技术性操作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节和因素,做到具体明确和相对明确相结合。
(四)证据开示的意义。
证据开示可以保证控辩双方证据材料的知悉权,有利于审判公正、高效进行。
“检察机关不能通过证据开示了解辩方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中经常受到证据突袭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通过证据开示,检察机关了解辩护方的量刑证据,量刑信息会更加全面,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书更趋科学合理。
较为客观公正的量刑建议可以对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规范的量刑建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律师量刑辩护更具针对性,从而提高公诉和辩护质量,能够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量刑规范的目的。
【参考文献】[1]张国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1[2]陈瑞华.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3]陈光中.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N].检察日报,2001-10-02 [4]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5[5]王喆.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