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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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 主要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 主要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2015年主要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要求2015年11月·成都目录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二. 2015年合格证管理主要工作三. 2015年合格证系统运行情况四. 合格证管理下一步工作要求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1. 总体情况(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工作是产品生产管理、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产品出厂、注册登记、车购税缴纳、信贷等环节被广泛使用,成为机动车符合性判断的重要依据;(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要求“一车一证、实时传递”;合格证管理系统历经近十年建设完善,已成为中国机动车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1)筹备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明确了合格证管理工作的目的,范围和意义,标志着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成为机动车行业管理重要工具。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2)工作体系确立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建立了合格证工作体系,同时建立了与公安部的合格证数据交换机制。

保证企业机动车合格证数据实时传递至公安部车管系统。

一.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概况2. 合格证管理工作历史阶段(3)电子信息强制核查阶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由公安部推行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强制核查合格证信息。

此阶段工作机构与公安部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平台,并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保证数据交换一致的前提下能够快速解决车主上牌时所遇到的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6日)【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乳制品工业是我国奶业进入新阶段后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

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丰富城乡市场、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以及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乳制品工业中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企业与奶农关系不协调等问题突显,影响了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对乳制品工业管理,从宏观上统一规划和科学引导乳制品工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食物安全,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乳制品工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规,特制定《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前言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二章产业布局第三章行业准入第四章奶源供应第五章技术与装备第六章投资融资第七章产品结构第八章质量安全第九章组织结构第十章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第十一章乳制品消费第十二章其它附件名词解释前言牛乳被誉为营养价值最接近于完善的食物,人均乳制品消费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增加乳制品消费给予高度重视,加以引导和鼓励。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7.12.20
•【文号】工信部产业函〔2017〕589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的通告
工信部产业函〔2017〕589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在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湖北、重庆和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主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公布。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国家工业遗产项目所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在确保有效保护工业遗产基础上,探索利用发展新模式,推动发展工业文化产业,为制造
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20日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李磊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第09期摘要:2017年,国家颁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检验查验手段等原因,导致货车侧后防护装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问题,影响了车辆安全。

本文分析了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的管理现状,深入探讨了监督、检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侧后防护;被动安全;检验查验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类型之一。

尤其以小型载客汽车追尾载货车的事故居多,由于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的高度与货车的车厢底板高度基本相同,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没有足够强度的后防护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就会钻入货车后部,导致货车后厢板撞向驾驶人或乘客的头部。

这种情况下,气囊部位一般不会被触动,就算气囊弹开,货厢底板切入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时,弹开的气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因而当这类事故发生时,小型载客汽车上驾乘人员的生还几率非常低。

另外,货车转弯时由于盲区较大,容易引发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等卷入货车底部。

而载货汽车加装后下部防护及侧防护装置,能有效减轻小型载客汽车追尾碰撞引发事故的伤害后果,防范行人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被卷入货车和挂车侧面而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是有效的被动安全措施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浅谈目前载货汽车侧后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管理现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

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规FMVSS 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 224《后碰撞保护》。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摘 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

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杨鸣(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科,四川621000,中国)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

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

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作者:杨鸣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1期摘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

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

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 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

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


总体情况
➢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企业实行核准及准入制度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扩展-准入
投资 股比 研发 产能
发改委/工信部 中介机构-评估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建设
工信部 中机中心-审查
整车企业 改装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核准 备案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17
总体情况
➢准入相关组织 ✓工信部:综合、总体、批准/备案 ✓地方主管部门:专用车企业核准,本地搬迁 ✓中介机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公告制作 ✓专家组:现场审查工作,专项审查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地方、中介机构共同组织
18
总体情况
➢ 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
✓ 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 ✓ 挂车产品,不包括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 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
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 客车分为A类、B类 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 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准入审查
2010年5月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准入审查的要求 三、准入审查组的构成及职责 四、准入审查的方法及遵守原则 五、审查条款解释
2
总体情况
➢行业宏观管理 ✓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行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3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电信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以下简称《通告》),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各有关企业正在根据《通告》要求认真研究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电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在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电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改革重组工作相关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引发的电信服务问题,确保电信服务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坚持以用户满意为目标,认真倾听用户意见,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疏导和化解改革重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电信服务问题。

(二)及时稳妥地处理好电信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坚持“首问负责”的原则,不得在用户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逃避责任;要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工作,充分尊重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针对群体、突发、重大投诉等事件的处理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

(四)制定有关电信改革重组的用户服务标准用语,加强对一线客服管理人员、客服热线员工以及营业厅网点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二、做好改革重组期间电信服务相关信息的发布、公示和宣传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将改革重组过程涉及的企业与用户服务关系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提前告知用户,确保在电信服务提供主体调整重组过程中用户服务平稳、不间断地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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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

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

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

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

《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
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

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

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

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

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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