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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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从业人员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1】117号规定: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实行申报备案办法,即申报的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视同备案受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工信部规定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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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标准,以便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型应贯彻分类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划型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确保划型结果准确、科学。

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灵活,不同机构和地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划型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第七条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

第八条企业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九条资产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固定资产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十条人员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从业人数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四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具体方案第十一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和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划型方案。

第十二条划型方案应明确划型的具体方法、划型标准、划型级别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划型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划型方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划型结果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实施第十五条划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根据划型级别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根据划型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不同划型企业的扶持和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相关组织和协会应根据划型结果,提供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被划型为中小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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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解铝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铝工业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兼并重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仍在加快电解铝项目建设,甚至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土地、税收、优惠电价等方面政策支持。

一些企业还采用“先建再报批”等方式抢建项目,使电解铝行业供大于需、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位徘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矛盾更加凸显。

到2010年底,全国电解铝产能已达2300万吨,实际产量156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70%。

2010年1-11月铝冶炼行业利润104.41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59%,大大低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全国拟建电解铝项目23个,总规模774万吨,总投资770亿元。

如果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到“十二五”末期,全国产能将超过3000万吨,产能过剩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电解铝行业这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的势头,如果不加制止地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将给国家、企业造成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针对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无序扩张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遏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防止供大于需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发展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
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4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

要充分认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铝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电解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拟建电解铝项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叫停拟建电解铝项目,坚决制止任何扩大产能的新建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

对继续违规审批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产业、土地供应等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政策合力。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电力、金融等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电解铝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

对违规拟建的电解铝项目,要立即停止办理用地审批、能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电力供应和新增授信等手续。

四、取消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要认真清理对拟建电解铝项目自行出台的土地、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

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

五、严禁以各种方式扩大产能。

在不增加电解铝产能的前提下,国家将继续支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资源为保障、以技术为支撑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支持以现有企业为基础,推进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

鼓励铝电联合,支持在符合国家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骨干企业适时适度开展直供电试点。

严禁以各种名义扩大电解铝产能。

六、认真清理电解铝拟建项目。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电解铝拟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结果和贯彻有关文件的总结报告,于5月1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

七、加强市场引导和社会监督。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对违规建设项目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作用,密切关注、掌握电解铝行业拟建项目的发展态势,及时发布市
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解铝行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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