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介绍.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车辆、涉及企 业进行核查
13
一致性工作需说明的事项
《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生产一致性企业信息年报》
14
一致性工作需说明的事项
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首次申请免检 已获免检资格的企业增加新产品
15
• 首次申请(有效期满再申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免检流程
中机中心 生产企业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 资料审查 集团公司
技委会评定
《公告》发布
约谈交流
(抽样、试验方案 审查时间)
出具报告
样品试验
现场审查 抽样
16
• 已获免检资格的企业增加新产品
生产企业
中机中心
资料审查,参考实际 状况决定是否结合 监督检查进行
N
Y 监督检查
《公告》发布
17
一致性工作需说明的事项
《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生产一致性企业信息年报》
18
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简介
两种工作方式: 《年度工作方案》 《专项工作方案》
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简介
对企业提出两个要求: 编制、执行、适时调整《生产一致性 保证计划》,存档备查; 定期编制《生产一致性企业信息年报 》,存档备查。
已开展的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 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 【2010】453号)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 载货汽车产品的ABS配置 •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车辆反光标识
货车 一、尺寸参数(外廓、轴距、轮距、防 护等)、质量参数不符合要求 二、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 三、违规改装货箱 四、轮胎规格不符合要求
21
近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公告书之发改委汽车公告目录

发改委汽车公告目录【篇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汽车工业应对产能过剩、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快汽车工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十五”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跨越了300万辆、400万辆和500万辆的规模,2005年产销突破570万辆,已成为世界上主要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和方向,规范了企业的投资行为,汽车工业投资过热状况得到了改善,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
汽车出口逐年增长,企业国际化经营开始起步。
2003年汽车工业投资增长76.1%(498.6亿元),2004年增长28.6%(641.3亿元),2005年增长25.2%(802.8亿元),投资增幅逐年回落,国内汽车市场过快增长势头也明显减弱。
但值得警惕的是,由于汽车市场需求还在不断增长,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市场预期仍然较高,不断投资扩大产能,导致产能增长超过市场需求增长。
这不仅会使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还掩盖了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的矛盾,影响了汽车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为:(一)产能过剩的苗头已经显现,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截止到2005年7月1日,我国汽车行业已形成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的整车生产能力约800万辆,在建产能约220万辆,陆续在今明两年建成后整车总产能将突破1000万辆。
2005年全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仅为71.5%,其中轿车行业72.5%。
而从市场需求看,2004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消费增长趋于平稳,预计今后几年,消费需求增长将会保持相对稳定。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作者:杨鸣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1期摘要: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基础。
机动车查验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具有风险高、强度大、责任重等特性。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好机动车查验风险点的防控,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查验是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认机动车的过程。
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二手车流通的范围出现了从区域性向全国性变化的趋势,其交易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随着新车注册登记数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加,不仅导致查验员工作强度激增,而且也给查验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和挑战。
1 车辆查验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越来越频繁,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拥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
2019年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 1242万辆,与2018年同期相比减少139万辆;办理转移登记1166万笔,与2018年同期增长144万笔,二手车与新车的比例达0.94:1,反映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走私车、因经济纠纷而无正规手续的抵押车辆,往往采取转移登记、事故修复、重新打刻两号、抢注等方式进行身份“漂白”。
机动车查验岗主要依靠机动车查验员个人经验进行实车判定,手段较为初级,借助的辅助查验工具科技含量低,工作中面对极大的风险。
1.1 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与公告不符的风险点《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预防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类底盘”乱象治理

“二类底盘”乱象治理作者:邹彪来源:《汽车与安全》2022年第01期2021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第十督导检查组赴四川省成都市中集车辆园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市场内摆放了大量的待售二类底盘车辆,根据销售人员介绍,顾客买走车辆后需要加装货箱,这样就为货车超限超载提供了条件。
其实,为底盘车辆发放整车合格证,公开销售二类底盘车,委托第三方给用户“定制”货箱已成行业公开的秘密,抖音搜索“轻卡底盘到货出售”关键词,出现了大量公开售卖二类底盘车辆的视频,“包上牌”“车厢定制”“合格证已出”等宣传语无处不透露者行业乱象及监管缺位。
违规出售二类底盘等行为为“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后果,对此,笔者梳理分析了二类底盘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维修、登记、上路行驶等环节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概念解释何谓二类底盘车?是一个陌生的专业词汇,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20)(以下简称《合格证》)规定:二类底盘属于不完整车辆类型之一,非完整车辆(incomplete vehicle,译“未完成车辆”),是指至少由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的车辆,但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包括二类底盘、三类底盘。
其中:二类底盘:具有驾驶室、不具有容纳货物的装置或者专项作业装置的非完整车辆;三类底盘:不具有车身的非完整车辆。
机动车生产厂家向改装厂以外的第三方销售二类底盘属于违规行为情形一: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及改装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
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
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
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
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
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
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
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
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
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三、关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
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具体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
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
(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
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各类客车产品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关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根据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决定将大中型客车、货车类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为近期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
具体部署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车运输车和挂车类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参数、重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辆配置的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的符合性,以及异地配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罐体等行为。
对违规产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照规定整改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对已经销售或注册的违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对《公告》内车辆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审查,确保《公告》内所有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在撤销《公告》后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专门调查。
对存在产品不一致的,要对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将对市场管理、环保、质量、召回、交通运输等领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处置。
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五)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要求:
1、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是指符合标准GA3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相片。
2、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
拍摄汽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挂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附件2:
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要求:
1、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贴必须使用字迹耐久、不变形、抗老化的专用拓印贴。
2、必须在实际车辆上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3、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后应粘贴在专用拓印贴底纸上,从底纸上取下已拓印的拓印贴后能方便地粘贴在其他纸张上。
4、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将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完整拓印,拓印时应无变形、无移位,拓印成型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与实际车辆上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大小、间距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