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着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也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呢?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这些档案是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一般来说,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岗位来负责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在档案的收集方面,要确保全面和准确。
从房地产项目的初始规划、建设许可,到房屋的销售、交易以及后续的变更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都应当被收集归档。
这就需要与规划、建设、国土等多个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资料缺失或者错误的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整理和分类。
按照不同的项目、时间、区域等要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编号系统,确保每一份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符,方便快速定位。
档案的保管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档案的保存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要保障合法的查询和使用需求得到满足,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企业的发展以及市民的个人需求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
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3664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0.png)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房屋权属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二年九月四日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
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管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背景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记录房地产权属情况的各项材料、文件和信息档案。
它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需求,传统的权属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2. 规范性原则: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级档案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 安全性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不被篡改。
四、主要内容(一)档案管理制度基于城市房地产的特点与需求,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立档案管理的流程、责任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档案录入和整理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录入和整理工作。
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丢失和错误。
(三)档案查询和调阅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调阅系统,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档案信息。
同时,加强对档案查询和调阅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不被滥用。
(四)档案保存和保管建立合理的档案保存和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
对于不再使用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处理,保证档案空间的有效利用。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严格保密;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房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房产档案收集范围:1.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2.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登记审批表、登记证明等登记文件;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4.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屋竣工资料、房屋维修记录等;5. 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合同;6. 房地产税费缴纳证明;7. 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1. 纸质档案:通过档案室、档案馆、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收集;2. 电子档案: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光盘等途径收集;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收集方式。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1. 收集的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 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3. 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原则:1. 分类原则: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分类;2. 编号原则:采用统一编号,便于查阅;3. 按时原则:按照档案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4. 稳定原则:保持档案资料的稳定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程序:1. 分类: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资料编制统一编号;3. 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4. 汇总:将同类型档案资料汇总成册;5. 档案装订: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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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
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