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2012 修订版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市府办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66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2日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四条资金来源:(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20%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
(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作为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土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以及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或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这些土地在纳入储备前,需经过严格的权属调查和确认,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争议。
二、储备土地的管理原则1、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位置和用途,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市场导向原则在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土地价值,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时机和供应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节约集约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储备土地的规模,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
4、动态管理原则对储备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的信息,掌握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调整储备土地的规模和结构。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1、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障碍物,为后续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2、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完善储备土地周边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3、环境保护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四、储备土地的供应1、供应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明确供应的土地数量、位置、用途和供应时间。
2、供应方式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选择合适的供应方式。
3、供应价格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根据土地市场的行情和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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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国土资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
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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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保障我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我行向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第四条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土地储备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等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开发、土地收储等土地储备业务。
具体包括:(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即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六条土地储备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 年。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申请第七条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六)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八)贷款拟投向的地块为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的经营性用地,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九)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十)我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三)借款人可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
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公司)章程等;(四)经过年审的贷款卡;(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六)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七)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八)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等。
其中,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须提供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协议和/或有权机构批准收购的批准文件;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下列土地的,须报经国务院审批:(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 公顷的;(4)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九)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第九条贷款方式土地储备贷款应为抵押贷款,抵押土地须为土地储备机构所属储备土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抵押土地价值应经我行认可的资产估价机构评估,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物价值应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
抵押登记程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进行。
除应符合贷款担保的一般规定外,土地储备贷款不得用以下土地设定抵押权:(一)权属有争议的;(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 2 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三)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五)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六)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证书的储备土地。
第十条已抵押给我行的储备土地,需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应征得我行同意。
第五章第十一条贷款调查土地储备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贷款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效益性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当地土地收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流程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当地土地收储的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是受政府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收购及前期开发的机构;(二)借款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三)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审;(四)是否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是否在年度可融资规模范围内;(五)借款人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收购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收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合法、齐备;(六)“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中有关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期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等有效批件是否有效;(七)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本级财政实力情况,城市政府所辖区域是否存在严重的政府支持或袒护的逃废债务行为;(二)城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现状,近年政府每年出让及划拨土地数量、用途;属于开发区的,调查开发区近年招商引资数量,各类建设用地出让数量、用途;(三)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四)借款人在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五)自筹资金比例来源和到位情况;(六)土地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高估的情况,尤其是在收购破产企业产房、土地时是否存在价格高估;(七)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贷款是否可能被挪用于财政性支出或其他用途;(八)当地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付款方式,是否分期付款,付款期限长短;(九)对抵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作出准确合理评估,抵押物要合法足值,抵押率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地块的出让情况相比,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二)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实现的收益;(三)对拟开发的土地进行成本、收益综合测算,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四)分析贷款给我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第六章第十五条行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由专职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按我行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借款申请获批后,分行须在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
第七章第十八条贷后管理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
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专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我行贷款应存入资金支出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 5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我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我行应加强对借款人土地出让收益的监控,争取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
出让收入返还专户的土地开发成本部分只能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滚动开发。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应实行预警,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相应债权保护措施:(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转移借款人资金或将贷款挪用于财政性支出的;(三)借款人所在城市规划变更、借款人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调整、借款人经营行为和信誉等因素可能给贷款带来风险的;(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出让的地块价格水平总体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利润的;(五)借款人未按用途规定使用贷款的;(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转)让或出租我行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抵押给我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我行的;(七)出(转)让已抵押给我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八)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九)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的,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十)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十一)贷款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十二)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二十条各分(支)行应每半年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贷后管理情况。
第八章第二十一条附则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6第二十二条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非土地储备中心类机构(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确定该机构已经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中,并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卡后,其申请的土地开发贷款,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附录:相关监管规定摘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 号)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