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关于印发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申报评审实施指南的通知.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闽政〔2020〕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渔港建设,是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补齐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建设详细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
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市、县(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加大省级支持力度(三)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
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财政补助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农渔办【2020】35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农渔办【2020】3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渔业科学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2020年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将《云南省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增养结合、种养协调”总方针,紧盯“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总目标,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目标,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提速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一)推进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
深入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农规〔2019〕1号)文件精神,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三区”范围,严格依法核发养殖证,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户合法权益。
2020年底完成省、州(市)规划编制和颁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落实规划、核发养殖证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积极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指导各地开展老旧池塘改造,推进养殖尾水治理,鼓励发展循环水、集装箱、工厂化等设施渔业,推广稻渔和鱼菜共生综合种养技术,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1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含复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你办《关于报批〈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沪长开发投〔2020〕40号)收悉。
根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计函〔2017〕46号)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要求,我委组织农业农村部渔港建设专家对《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
你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后于2020年12月27日报送新的《上海横沙一级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具体批复如下:一、建设内容与规模(一)同意设计提出的总平面布置方案(二)渔港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内容1.固定码头环保设施提升改造包括新增197m集水沟及2座容积为30m3的生产污水集污池(每座集污池内设2台流量为20m3/h、功率为7.5 kW的潜污泵);新增流量为20m3/h、功率为5.5 kW的生活污水收集设备2套。
2.浮码头增设集污舱9个,其中3个容积为50m3(每座集污舱内设1台流量为20m3/h、功率为7.5 kW的潜污泵),6个容积为12m3(每座集污舱内设1台流量为10m3/h、功率为0.75 kW的潜污泵);新增流量为20m3/h、功率为5.5 kW的生活污水收集设备3套。
3.陆域新建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包括12m×8m×2.5m调节沉淀池1座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套。
(三)水工建筑物结构修复1. PHC管桩修复40根。
2.增补φ800钻孔灌注桩8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鲁农渔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农渔字〔2023〕7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23日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对标对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海洋强省建设和“十四五”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贡献力量。
一、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一)持续稳固水产养殖面积。
落实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指导各地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养殖证核发全覆盖。
优化近海养殖布局,组织开展海上养殖容量评估试点,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
(二)多元化拓展渔业发展空间。
稳步推进深远海养殖试点,研究促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指导意见。
科学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培树“一水一策”典型案例。
积极拓展盐碱地渔业养殖空间,因地制宜推广渔农综合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稻田水资源,支持沿黄地区开展稻渔综合种养。
(三)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
持续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病害测报,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完成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目标,落实白名单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1992]农(渔计)字第137号
![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1992]农(渔计)字第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6b4c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d4.png)
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正文:---------------------------------------------------------------------------------------------------------------------------------------------------- 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1992年5月23日[1992]农(渔计)字第137号)总则第一条渔港的总体规划是科学、合理地利用港,资源进行建设的前提,也是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1)29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渔港的总体规划必须考虑发展与可能,切合实际。
第二条为保证渔港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执行原《国家水产总局(SCJI-80)渔港总体设计规范》和农业部水产司(1991)农(渔计)字第323号文件要求及其它有关的规范,并实行科学的审查,特制定本规定。
评审范围第三条凡有农业部参与投资建设的渔港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都由“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结论,为农业部水产司审批渔港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评审组”由农业部水产司领导,水产司计划基建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组”由港口工程、水文、气象、泥沙运动等方面的工程专家组成,井负责进行技术上审查,提出工程技术方面审查意见。
每个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原则上由“评审组”讨论表决通过。
评审办法第五条每个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材料上报“评审组”(送农业部水产司计划基建处)10份,先由各位专家就项目材料进行预审。
第六条由农业部水产司计划基建处组织安排项目集中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派项目主管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介绍所报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设计意图、规划思路和布局。
着重介绍建设项目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比选及合理的依据、必需的工程勘察和基础资料、实验数据,设计中采用的关键数据(如建筑物等级、设计标准和主要参数、设计结果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04•【文号】农办渔〔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
《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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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申报评审实施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申报评审实施指南的通知
粤海渔函〔2003〕423号
各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快我省渔港建设步伐,做好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评审申报工作,我局编制了《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申报评审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我局将不予评审及上报;项目实施时要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对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一级渔港培育对象名单
2.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一级渔港建设标准(试行)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必须经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初评,通过后报农业部组织评审。
二、申报材料
1、渔港红线图(地方政府出具明确渔港水陆域范围的文件)。
2、渔港港章、港界。
3、渔港总体规划。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中必须包括项目如何运行和管理的内容,即如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行政领导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等制度,应明确提出具体的方案;配套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5、所在地的城镇建设规划。
6、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情况:(1)项目法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在可研报告中应给予体现,同时将有关证明文件作为附件附后,项目必须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2)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协调机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职务(职称)。
7、设计单位资质情况:总体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渔港(或水工)设计资格的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
所有申报材料每位专家一份,在评审前送给专家审阅。
三、评审方式
评审采取渔港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考察:主要察看渔港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渔港现有水陆域设施情况,以及渔港所在地的社会、经济、人文现状,判断渔港建设的必要性。
材料审查:通过对申报各项材料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判断渔港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农业部组织评审时,评审专家组由农业部渔港专家组成员组成。
项目评审时,要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渔港建设所在地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边防等相关部门)参加。
四、审批、实施基本程序
1、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总体规划和可研报告的申报材料修订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送,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农业部申请批复,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逐级转下达农业部批复文件。
3、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招投标,由中标单位(只能一家)负责严格按农业部批复可研报告的建设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4、逐级上报初步设计。
5、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农业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6、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7、组织监理、施工招投标(必须强调监理和施工企业具备进行渔港工程或水工工程的相关资质,监理应具有监理师资格,持证上岗)。
8、进入施工阶段。
9、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
10、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验收;
11、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审计;
12、准备项目验收材料,逐级申报验收。
13、项目所在地级市对项目进行自验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项目的初验,报农业部渔业局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4、固定资产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附件1:
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一级渔港培育对象名单
(按地理位置从东到西排序)
一、国家中心渔港(10个):云澳渔港、海门渔港、汕尾渔港、蛇口渔港、莲花山渔港、东平渔港、闸坡渔港、博贺渔港、硇洲渔港、乌石渔港;
二、国家一级渔港(12个):柘林渔港、三百门渔港、达濠渔港、神泉渔港、碣石渔港、新湾渔港、崖门渔港、溪头渔港、沙扒渔港、通明渔港、龙头沙渔港、草潭渔港。
附件2:
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一级渔港建设标准(试行)
(1)国家级中心渔港。
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8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
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40-50万平方米和2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码头前沿陆域纵深不少于1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2)国家一级渔港。
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30-40万平方米和10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