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疗服务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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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高级别、高价值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诊疗原则,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档案,保存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规范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患者。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常规和临床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诊疗。

第十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明细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患者不明费用。

第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院特殊病种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等。

第三条定义1.特殊病种:指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疑难病等医学上具有特殊诊治困难和疾病防控风险的疾病。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指对特殊病种患者的诊断、治疗、病愈、护理、疾病防备等全部医疗服务。

第二章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组织和管理1.本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构成,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负责。

第五条专业团队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包含主任负责、医生、护士、技师等。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专业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略参加工作。

第六条诊疗路径和规范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应订立相应的诊疗路径和规范,明确患者的诊治过程、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等。

2.诊疗路径和规范由医院内相关科室联合订立,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患者管理1.患者接受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前,需供应相应的病例资料和医生开具的证明料子。

2.患者需依照医生的引导和要求接受相应的检查、辅佑襄助检验和特殊处理。

第八条预约挂号和布置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提前预约挂号,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

2.医院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合理布置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质量监控和评估第九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1.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对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估。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包含对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质量风险管理1.医院应建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风险进行防备和应对。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质、高效、安全原则;3. 患者至上、尊重隐私原则;4. 规范、有序、持续改进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撤销等工作;3.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4.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6. 负责处理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1. 特需门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强的门诊医疗服务;2. 特需病房:为患者提供舒适、安静的病房环境和优质的服务;3. 特需手术:为患者提供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医疗服务;4. 特需康复:为患者提供专业、全面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合理、公开、透明;3. 与普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四、特需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流程如下:1. 患者咨询: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2.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预约挂号;3. 接诊服务:患者按预约时间到院,由特需医疗服务团队进行接诊;4. 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团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的诊疗服务;5. 费用结算:患者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6. 术后随访:特需医疗服务团队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特需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加强对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特需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特需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特需服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引言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特殊医疗服务的提供和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特殊医疗服务的机构、个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定义特殊医疗服务指的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或需要特殊治疗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高风险手术和治疗;2. 临床试验和实验性治疗;3. 稀缺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使用;4. 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5. 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6. 跨国医疗服务和医疗援助。

管理体制为确保特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非常重要:1. 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特殊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特殊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统一性;2. 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资质评审;3. 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应设立科学、专业、独立的评审机构,对特殊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审查;4. 对于跨国医疗服务和医疗援助,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技术的交流。

患者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在特殊医疗服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合同,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 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帮助患者做出决策;3.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4. 建立特殊医疗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监督与执法为保障特殊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执法:1.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确保其依法提供医疗服务;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3. 监测特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事件;4. 加强对特殊医疗服务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结论特殊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特殊医疗服务的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患者就诊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疗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特殊患者的接待、就诊、治疗过程中的服务管理。

第三条定义特殊患者指因残疾、年龄、病情等特殊情况,对医院服务有特殊需求的患者。

第二章特殊患者接待服务管理第四条特殊患者登记特殊患者到院后,应前往登记处办理特殊患者登记手续,供应患者基本信息以及特殊需求,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调配专人负责接待。

第五条特地照料人员依据特殊患者的不同需求,医院将配备肯定数量的特地照料人员,负责帮助特殊患者就诊、供应相应的照料和服务。

第六条接待环境医院应供应无障碍的接待环境,保证特殊患者的顺利就诊。

如特殊患者需要轮椅、坡道等辅佑襄助设施,医院应供应相应的配备和维护。

第七条预约制度特殊患者可以提前预约就诊时间,医院应保证预约人员依照预约时间进行就诊,减少特殊患者的等待时间。

第三章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第八条排队优先特殊患者就诊时,医院应设定特殊患者专用窗口,并予以特殊患者优先处理,缩短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生指定特殊患者可以申请医生指定就诊,医院应依照特殊患者的要求合理布置就诊医生,并进行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医学陪护对于特殊患者中需要陪护的患者,医院可以供应医学陪护服务,由专业护理人员供应相应的陪护服务,确保特殊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诊疗场合布置医院应依据特殊患者的需求,合理布置诊疗场合。

对于需要特殊设备、隔离环境的特殊患者,医院应提前进行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候诊对于特殊患者突发疾病或病情加重的情况,医院应供应临时候诊服务,确保特殊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制度宣传医院应定期开展特殊患者就诊服务管理制度的宣传活动,提高特殊患者对医院服务制度的了解度和遵守度。

第四章特殊患者治疗服务管理第十四条特殊设备与技术保障为确保特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医院应配备必需的特殊设备,并培养相关技术人员,保障特殊患者的治疗质量。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个性化和特殊需求,提供的具有多样性、个性化、定制化特点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化诊疗服务、全程陪护服务、VIP住院服务、特需医生预约服务等。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遵循医学道德、医疗伦理和患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设立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系统,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保障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十条患者在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患者的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患者正常就诊。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可以进行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

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的措施及管理制度1. 目的:1.1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成都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2.1 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2.2 特需医疗服务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院际会诊、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特需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护士、特需检查(外送)、特需自选体检服务等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2.3 特需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的患者;2.4 享受特需诊疗服务的门诊患者和享受特需服务的住院患者。

3. 定义:3.1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医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4. 职责:4.1 医务部:4.1.1 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相关科室落实,保障其他患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4.1.2 负责特殊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4.2 财务部:4.2.1 根据医务部提出的备案申请,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4.2.2 指导相关科室落实有关收费标准,杜绝超标准收费及乱收费;4.2.3 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报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报表。

4.3 护理部:负责落实特需服务有关护理工作。

4.4 质量管理部:参与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与安全4.5 临床医技科室:根据科室实际情况提出特需服务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5. 标准5.1 特需医疗服务原则5.1.1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我院全部医疗服务的10%;5.1.2 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属特需服务范围;5.1.3 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5.1.4 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患者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5.1.5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情况,则暂停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5.1.6 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健局、发改局、物价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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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体现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需求,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1、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全院服务规模5%;
2、特需门诊量≤专家门诊量3%;
3、特需门诊量≤医院总门诊量1%;
4、住院特需床位数量≤开放床位数1%。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4、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份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外宾、部份领导干部由院办公室负责,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由医务科负责。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深受患者敬重和信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点名专家服务、专家会诊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并由高年资的医师实施。

对于专科性较强的疾病应及时邀请有关专家会诊,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特需自选体检服务
除为住院和门诊病员开展体检服务外,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优质、全面的健康体检服务。

特殊自选体检服务应由高年资医师实施,护理人员全程陪同,引导和代办有关服务。

(四)院际会诊服务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眉山心脑血管病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和费用等事项进行协商,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五、检查与奖惩
1、医院对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2、根据具体情况,将特需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纳入医疗质量考评,与当月奖金挂钩,兑现奖惩了。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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