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战争中“法律战”概念辨析
战争法——精选推荐

战争法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
分类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慨述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中立国、非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免遭不必要的和非法的伤害。
虽然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战争的根源还存在,因而限制和约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具有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战争法条约关于战争法的主要条约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的条约。
在这些条约中,内容涉及较广的是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巴黎海战宣言巴黎海战宣言克里米亚战争后,奥匈帝国、法国、普鲁士、撒丁王国、英国、土耳其、俄国在巴黎签订该宣言,随后共有45个国家参加,包括除美国以外的所有主要海上强国。
《巴黎海战宣言》是第一个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
它正式废止私掠船制度,规定中立国船上的敌国货物和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战时禁制品外,免遭拿捕;规定封锁必须具有实效等。
海牙公约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2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3个公约和3个宣言,其中关于战争法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宣言》。
1907年举行了第二次海牙会议,44个国家参加,通过了13个公约和1个宣言,补充和代替1899年的公约和宣言。
武警部队应走出法律战的认识误区

武警部队应走出法律战的认识误区【摘要】《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并称为“三战”后,法律战的研究和训练正日益受到重视,并由过去的自发式探索实践步入规范化运行的新阶段。
但在部队内部还存在对武警部队法律战认识上的误区。
【关键词】武警部队法律战;认识误区;对策武警部队法律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军事斗争任务,立基于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法律(法理)基础,有效突破和规避既有法律(法理)规制、严格遵守军事行动之基本规范,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
是武警部队战时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战法。
自2004年武警部队下发《关于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的意见的通知》以来,武警部队对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存在薄弱环节。
如不加以重视,将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处突”、“反恐”任务的有效遂行。
一、运用武警部队法律战应避免的几个误区(一)适用主体误区:武警部队不存在法律战一些同志受“单纯军事主义”和形而上学等思想意识的影响,认为“武警部队没有法律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警部队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
归根结底在于对“战”的认识。
“战”字既包括战争,也包括斗争。
所以,法律战既可理解为“法律的战争”,也可理解为“法律的斗争”。
这两种解释对武警部队都适用,对敌矛盾就是“法律的战争”,对人民内部矛盾就是“法律的斗争”。
(二)适用对象误区:武警部队法律战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律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武警部队法律战是既对犯罪分子也对武警官兵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实践活动。
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对犯罪分子进行规范与调节,而且还对武警官兵实施法律规制,亦即所谓的“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
前者表现为对立双方相互实施法律制约,迫使对方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则,保护本方利益免受不法战斗行为的侵害。
后者通过对己方适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制约、制裁,以达到维护军纪、增强部队战斗力的目的。
论战时军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战争与冲突始终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而在战时状态下,军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运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军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深入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剖析。
一、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在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期间,因军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战时特征和军事属性。
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队、军人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公民和组织。
国家军事机关作为军事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指挥作战、调配资源等重要职责;军队是执行军事任务的核心力量,军人则是具体行动的执行者;而公民和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承担特定的军事义务或接受军事管制。
二、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一)强制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强制性。
在战争这一特殊时期,为了迅速有效地组织军事行动、保障国家安全,军事法律规范往往以强制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相关主体必须遵守,不得违抗。
这种强制性是确保军事行动高效统一、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手段。
(二)从属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从属于国家的军事战略和政治目标。
其存在和发展都以服务于国家的战时需要为前提,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都必须围绕着实现军事胜利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三)紧急性战争的爆发往往具有突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调整通常具有紧急性。
相关法律规范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生效,以应对瞬息万变的战争局势。
(四)保密性由于军事行动的特殊性,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在某些方面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秘密,需要严格保密。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军事行动的成功,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如前所述,主体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队、军人、公民和组织。
三战课件(舆论战、法律战、心理战)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一是地位 和作用将 不断提高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二是将抢 占国际互 联网这个 “制高点”
三战未来发展趋势
三是将注 重发挥 “三战” 的平时潜 渗透功能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一是通过政治外交活动,建立临时联盟,全面孤立对手 二是操纵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停止传送对方的所有信息,实施战略 信息封锁 三是恩威并施,策反关键人物 四是公开支持与暗中资助相结合,扶持对方反对派力量
五是有计划地炸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造成大批平民失业和 生活困难,引发对方民众对现政权的不满和反战情绪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在海湾战争中,美国大量引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等法规文件,广 泛宣传自己进行战争的正义性,结果有30多个国家的军队参加了以美国为首 的多国部队,还有10多个国家向美国提供战争捐款,使美国结成广泛的反伊 联盟。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违反国际法,绕过联合国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 击,但美国仍引用北约共同防御条款等法规,大肆宣传其行动的“合法性”, 蒙蔽了西方国家的许多人,使科索沃战争在西方世界成为“合法”的战争。
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来自三战在现代战争中的应用
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美国国内外反对对伊动武 的呼声很高。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提高民众对 战争的支持率,美国迅速发动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等主流新闻媒体, 大肆渲染伊拉克同“基地”组织有联系,伊拉克拥 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对全球安全构成威胁等,使美 国内对伊动武支持率由不足50%逐渐上升到70%以 上,使支持对伊动武的盟国由5个增加到40多个。
授课人:XX
战争法的定义

战争法的定义作者:郑一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战争法不仅包括传统战争法,随着时代发展,传统战争法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则被废弃,同时出现了新的适应战争新情况的规则。
战争法在法律定义的角度包括传统战争法和现代战争法即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被战争法所包含,内容上是战争法的发展,以国家不存在战争权为由摒弃战争法名称的使用是画蛇添足的做法。
【关键词】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一、战争法的概念及法律体系(一)什么是战争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产生了不同的阶级,国家也应运而生,自此之后,国家之间为了争夺领土或者生产资料的武装斗争持续存在。
战争法被称作国际法中最古老的一个部分,在中国古代最早出现过关于战争规则和作战方法的书籍的编写,《孙子兵法》就是最显著的代表作。
而在人类文明发源的四大古国,印度、埃及、巴比伦、希腊同样有关于作战规则方面的记载,并且在战争合法性方面做了规范。
而到了近代战争法的编撰开始于19世纪中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了高潮。
[1]战争法因为规范战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那么战争法应当是指在战争或者各种性质的武装冲突之中,以条约或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了交战行为在战争准备、战争发生过程和战争结束清算时间中应当符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战争法有如下法律特征:战争法是战时法,并且它是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范。
1949年的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共同条款”第二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的一些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同样规定,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场合中,冲突双方也同样应当遵守公约的最低限度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条约遵守的前提条件是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状态确实发生。
王虎华老师在课堂的授课过程中也对战争和一般武装争斗做了区分,战争或武装冲突是大规模、长时间、范围广泛的武装斗争,并且由此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军事领域中,战时军事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理解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军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的特殊时期,因军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从主体方面来看,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军事机关、军人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公民等。
国家作为最高的权力主体,拥有制定和执行战时军事法律的权力,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军事机关则是战时军事行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承担着贯彻国家军事战略和执行军事法律的重要职责。
军人作为直接参与军事行动的主体,其行为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而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参与国防动员、承担军事勤务等方面。
在客体方面,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军事行为、军事设施、军事机密等。
军事行为包括作战行动、军事训练、军事指挥等,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胜负和国家的安危。
军事设施如军事基地、武器装备库等,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保护和管理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严格规定。
军事机密则涉及国家的军事战略、作战计划、武器装备技术等重要信息,对于维护国家的军事优势和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战时军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对于国家来说,其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军事行动的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也承担着保障军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军事机关享有组织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依法行事、保障军人和公民权利的义务。
军人享有获得必要的装备和保障、在合法范围内执行军事任务的权利,同时承担着服从命令、英勇作战、保守军事机密等义务。
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参与国防建设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战时军事法律、配合国家军事行动的义务。
“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管窥西方学者眼中的“法律战”

“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管窥西方学者眼中的“法律战”摘要:夺取法理上的优势是现代战争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法律战”概念也应运而生。
“法律战”即以法律为武器的作战,对此国内学者已进行了十几年的广泛探讨。
放眼全球,西方在对中国的“三战”展开初步研究的同时,其学术界亦提出了与“法律战”内涵相似的概念——“Lawfare”。
那么西方学者眼中所谓“Lawfare”究竟何意?其与“法律战”在含义上能否相对应?本文即是对新近的一篇西方学者相关研究论文的编译,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展开,以收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之效。
关键词:法律战;价值定位;功能实现;效能评估法律战在国内学术界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也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那么法律战的概念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是不是也有对应的概念呢?根据学界最新的研究成果,“Lawfare”一词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并被翻译成汉语中的“法律战”。
早在2001年,当时的美国空军军法顾问邓拉普(Charles J.Dunlap)上校在一篇文章中首次使用“Lawfare”一词,并在后续的文章中对其进行详细阐释为“使用或者有意地误用法律并将其作为传统军事方法的替代方式以达到战争目的的战略”1。
近十年后的2010年,在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期刊第一期上,众多学者对“Lawfare”一词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2015年6月在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当前战略论坛”上,来自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和外交学院的特拉赫特曼(Joel P.Trachtman)教授作了有关“Lawfare”(法律战)的发言,并在一年后将发言内容编纂成“Integrating Lawfare and Warfare”2一文,发表在波士顿大学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上。
该文以独特的理论和实践视角,赋予“法律战”以丰富的内涵,还结合国际热点事件,举出了不同的法律战的例子,并且不停留于此,而是从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分析了法律战的现实价值及其背后的运行机理,并创新性地对评价法律战的效能和作用的方法作了有益探索,为国家开展综合的法律战指挥提供了一些能够将法律战最大限度地融入到一国攻防体系中的参考因素,最后得出应当将法律战与武力战相融合的结论。
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

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作者:赵璐璐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本文以提高法律战能力为着眼点,从探讨法律战概念辨析入手,结合外军法律战成功运用经验和我国新形势下的国情、军情,对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进行思考,以期为未来法律战开展积累有益理论支撑。
关键词:法律战;政治工作;借鉴;军事斗争古罗马法学大师西塞罗曾经说:法律在战争中缄默无语。
[1]然而,武装冲突法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却表明,战争从来就不是法律的“真空”。
现代战争的实践表明,法律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作战样式,法律上的制约贯穿战争的始终,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软杀伤”作用。
谁能在法理上占据优势,谁就有更大的机会在军事行动上把握主动权。
战争不仅是军事斗争,还是法律对抗。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每一场战争中,军事斗争都与法律斗争紧密相连,用兵与斗法并举,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军事指挥员必须掌握的战争艺术。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战能力培养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概念辨析什么是法律战?从名称上看,法律战有两个基本构成要求:一是“法律”,二是“战”。
“法律”,在辞海中解释为:同“法”,指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这里“法律”指的是作为法律战武器的法律体系;“战”则特指一种“作战形式”。
法先行,理随后,战可开。
法律战就是贯穿于整个战争过程中,以“法律”为武器,为己方夺取国内外道义支持,以最终取得战争胜利为目的的斗争。
它以法律对抗为主要手段,贯穿于军事斗争全过程,而且先于军事斗争展开,后于军事斗争结束,被称为任何武器都代替不了的“新式武器”。
所以“法律战”的体现形式是没有硝烟,没有炮火,有的只是在无形中合法性的争夺。
可以说,法律战是“配合国家政治、外交、军事斗争的重要形式,是信息化条件下一体化联合作战的组成部分,是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重要途径。
” 法律战的本质目的就是要夺取军事斗争的法理优势,法律战归根到底就是法理之战,是争夺法理优势的斗争,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斗争;而是就具体交战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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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战争中“法律战”概念辨析
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的任务,简称为“三战”。
将法律战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一项内容是新时期全面加强军队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一个重大创新。
就“三战”本身来说,舆论战和心理战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克敌制胜的成功经验,只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和高技术战争的出现,舆论战和心理战的内容、手段和实现方式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有助于对法律战的认识,本文对法律战的基本概念和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等作了粗浅的梳理和法理思考。
一、关于法律战的概念
关于军事斗争中法律战的概念、内涵和特点,现在没有统一的说法和认识。
以往都是从战争中的斗法、法律较量和法律运用上来讲的,没有从法律战的角度来认识。
什么是法律战?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战的词义上分析。
法律战有两个基本构成要求:一是“法律”,二是“战”。
我们知道法律是法律战的第一要素,是法律战的武器,没有法律就不能开战,如果用别的作武器就不是法律战了。
法律又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还可以再分类。
从法律战的规模、等级、职责和权力上划分还可以有国家和中央军委一级组织进行的法律战,有总部及军兵种的,还有集团军的法律战等等。
还有军以下单位的法律战,对不同的单位,法律战有不同的内容和作法。
不能相混淆。
(一)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战的性质,这里有二层意思,一是由法律的类别以及正义与非正义性决定的法律战,如有国际法的法律战、国内法的法律战和综合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战;有军事法上的法律战、还有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法上的法律战;有为合法战争服务的正义的法律战,也有为非法使用武力服务的非正义的法律战,等等。
第二层意思是由法律的特定属性决定的法律战。
法律的属性是什么?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范畴,虽然是写在纸上或相应载体上的字,但却具有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实施的法律强制力。
我们说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战的性质,主要是为了说明法律战是可以根据它所适用的法律和正义性来定义的,同时它的属性决定了法律战主要是一种依靠政治的力量来进行战斗的作战样式。
一般战争都是使用物质的具有摧毁作用的武器来完成的,而法律战却不是靠物质的杀伤力来完成的,而主要是依靠其政治上的震撼和强制力来完成的。
二、军事中的法律战定义及特点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也就是说军队按政治工作条例上要求进行的法律战定义是:一句话,以法制敌或用法制敌。
如果把法律战的诸多主要因素都吸收进来,就可以表述为:是以法律为武器,采取以运用法律与舆论宣传、心理感化等对敌政治斗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斗争形式,以完成对敌军事斗争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治斗争手段或政治作战方式。
主要包括:(一)主体,是我;(二)客体,是敌,即斗争的对象是对敌人,不是对自己内部;(三)使用的武器是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及法律战;(四)采取的方法和斗争的形式是综合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手段和宣传媒体,实现“三战”的结合;(五)法律战的根本目的和达成的目标是为了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包括合理地运用法律的作用趋利避害,以有利于取得战场上的胜利和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与巩固战争的成果。
由此可见,军事的法律战就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使用的工具和武器是法律,同时使用的武器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
通常对国内问题,如国内的法律战都是指民事、商业和政治方面的,当需要用军事手段解决国内问题时,也不用法律战了,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权就有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政治、军事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权力,不容外来干涉,也不需要国外的法律裁判者。
但是当国内的问题具有了国际化倾向或涉及到相关的国际法时,就需要军事和法律战并举。
所以法律战通常是多用在国际问题或国际性的冲
突上。
二是法律战的作战方式具有复合性,综合性和多样性,主要是配合军事斗争的需要,是起辅助作用的,并不是单一的使用法律作斗争,还要同时运用军事的手段才能保证战争的胜利。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主要是为了取得战争的合法性、正义性,占据法理上、道义上的主动地位,包括能不能开战,开战有无合法性,以及有效打击敌方的心理和士气等。
三是法律战的战场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不固定性。
本义法律战的战场是在法庭。
军事斗争的法律战场是随着战争的进程而发展变化的,军事战场变化无常,法律战的战场也同样变化无常,直接与发生的战事和战场相关。
四是军事上的法律战是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并不以追求法律和司法上的胜利为根本目的。
本义上的法律战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色就是以法律的选择和运用为主要或根本取胜手段,并且是以取得法律的胜诉判决为目的。
但军事上的法律战不依靠法院来决定胜败,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战争法庭来审判谁是战争的胜利者。
军事斗争中的法律战是为了保证军事上的胜利,保证战争目的实现服务的。
法律战不单纯是为了借助或取得法律上的胜利,战争的胜者主要靠在战场上取胜,而且通常是战胜者运用法律对战败者进行审判。
或者即使是法律上赢得了正义和支持,但也不能决定军事斗争或法律战的最终胜利。
五是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的起止时间是贯穿于战争行动的全过程,并且先于战场上军事作战行动的展开,后于战争行动的结束。
六是军事斗争法律战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宣传我们的作战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以赢得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同情、理解与支持。
我们进行法律战,不仅是为了取得军事斗争的合法性,而且在争取国内民众的支持和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与理解上也有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现代国际社会里,国际法和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如现在国际上的很多战争,交战双方都尽量避免宣战,交战者也不称其为战争,就是为了避免适用相关的国际法和产生战争状态的法律后果。
七是军事斗争的法律战的作战形式是与舆论战、心理战相配合,并作为心理战、舆论战的重要内容使用。
这主要是从法律在宣传、舆论和精神、心理方面的作用讲的,并不以取得具体斗争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和实现政治和军事斗争胜利的目的服务。
即法律战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取得在某一具体事件上的法律上的主动和胜利,还包括发挥好舆论、心理战的作用,取得舆论、心理战的胜利。
同时也应当看到,之所以将法律战与心理战、舆论战等放在一起使用,也说明了军事斗争中的法律战宣传性强,法律强制性相对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