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

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
中国的治理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复合治理模式,融合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元素,形成了上下分治的结构。
这种治理体制既体现了国家的统一领导,又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实现了权力的有序分配和平衡。
本文将首先对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进行概述,然后分析这种体制如何通过各种稳定机制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将对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进行界定和解析。
我们将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权力分配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揭示这种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和运作逻辑。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这种体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以及其对中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影响。
我们将重点分析中国上下分治治理体制的稳定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行政体制、经济政策、社会管理等方面。
我们将通过深入剖析这些稳定机制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方式,来揭示它们如何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将对中国上下分治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进行总体评价和未来展望。
我们将总结这种治理体制的优点和不足,以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还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种治理体制,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中国上下分治治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漫长的演变过程。
这一体制的历史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几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共同构成了中国治理体制的历史画卷。
在古代,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地方治理主要由各级官员负责,但权力最终仍集中于皇帝手中。
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但也存在着权力滥用和官僚腐败等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开始逐渐尝试分权制度。
在明清时期,地方上的乡绅和士族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地方自治制度逐渐形成。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0902404038 虞春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统收统支”(1950)。
“条条”管理体制初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1954)。
中央支配的财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不得层层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1958);“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机制中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

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中当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协商模式的真正确立可能会遇到来自如下几个方面的阻力。
第一,协商模式的实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宪法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
众所周知,协商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或大致平等的地位,这是实现“讨价还价”的必要条件。
这种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而言显然不具备。
在制度上,中央的宪法地位明显要高于地方;在理念上,中央把授予地方的权力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
这就导致了即使建立协商制度,地方也会因畏惧中央的权威而丧失“挺起腰板”的勇气,遑论央地双赢的实现。
政治贫困状态对于协商民主效用的发挥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业已成为共识。
[13]虽然有学者指出我国央地权限划分的改革应当遵照“中央与地方平等性原则”,即主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为国家统治权行使者,两者同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单位,彼此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改革的方向是两者在宪法地位上应处于平等的地位”[14],但从当前的现实看来,这充其量也只能是学者们一种美好的理想罢了。
第二,非制度性的协商经验和思维惯性严重阻碍法制框架下新型协商模式的确立。
前文已经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央地关系协商的经验基本属于非制度性实践。
长期以来这种不规范的协商模式不但导致了央地关系调整的随意性和多变性,更形成了一种游离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之外的思维模式,这对于法制框架下协商模式的确立是颇为不利的。
单纯制度的建立或许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发展而实现,但该制度预期效果的产生则有赖于制度实施者科学观念和理性意识的逐渐形成。
这恰恰是我国央地关系协调过程中最为薄弱的一环。
第三,协商模式的先天缺陷使得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协商的真谛在于双方通过平等磋商和交换意见,在捍卫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让步以谋求与对方达成共识,因此最后达成的协议往往并不规定强制双方执行的内容。
虽然在正常的逻辑下,达成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对协商的结果均感到满意并愿意将该协议付诸实施,但现实中却难以避免某一方(尤其是中央一方)拒绝执行甚至撕毁协议的情形出现。
利益结构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及其法治化

关键词 : 中央 与地方 衍0 益结构: 权限划分: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 6 文献标 志码 : D3 A 文章 编号 :0 2 7 0 【0 1)6 0 0 — 3 10 — 4 8 2 1 0— 0 8 0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无论实行哪种结构形式的国家 都必须处理好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涉及到国家的统 完整、 政治的 稳定有 经济的 发展、 序、 协调 社会的 安定和 谐等
一
方的特殊利益。 中央与地方作为一个系统, 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
重大问题, 其影响重大而久 因此, 远, 一直以 来为 世界各国高度 重视和广泛关注。 的 一体, 利益 上既存 性的 致性, 在隐形的 统 在 关系 在显 一 又存 差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结构解析 异性。” 嘲 利益 是在一定 经济基础和 社会关系中 人的 需要的满 是 足, 从 根本上 中 地方的 具有一 讲, 央与 利益 致性, 是为了 都 发展 人类行动的 动因和 社会发展的动力。“ 类社会活 从根本 人 动, 生产, 高人民 活水 增进全 提 生 平, 体人民的 福祉, 促进社 会进步。 上讲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和维护利益, 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 因 地 益以 家利益 体, 央 此, 方利 国 为总 以中 利益为 前提。 在全国 关系, 关系是 关系的 社会 利益 载体。” ̄ II ' 此可见, 益是人 人民 本利 致的前 l 利 们之 根 益一 提下, 政府 各地 在服从 并维护国 整 家的 间发生社会联系的出发点和归宿。 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 都 体 利益和 本利 根 益的前 提下, 央 中 政府和 各级 地方 政府通 过行 有 相应独 利益 立的 诉求。 随着市 济体制的 场经 建立和民 权利 主 使各自 职 运用 的 能, 各自 权力, 现和维 的 实 护着这 益。 方 些利 地 观念的增强, “ 大大加速了经济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 利益关系 在 尽量 追求自 性的同 始终与 的利 利 时, 中央 益保持大 一致。 体的 也就 错综复 利益 变得 杂, 主体由 相对的 单一逐 步转向 化趋 多元 然而, 资源的 由于 稀缺性, 利益主 体在最 大化自 身利益的 时候, 势”翻 社会主 利益 被不断 和强 这就 激 。不同 体的 意识 唤醒 化, 充分 利 争是不 免的。 央与 益竞 可避 而中 地方政 府利益 并不是 保 始终 发了 益主 各利 体的 极性、 动性和 性, 利益的 成为 积 主 创造 对 追逐 持 一致, 与 中央 地方政 府的利 盾是在 益矛 对有限 利益争 社会 夺 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的内驱动力, 不论在社会层面上 中 同时, 形成的 盾。 矛 作为中 政府和 方利 央 地 益的 双 理人” “ 重代 , 地方 的 构转 还是 结 型, 在个人 层面上的 念转 都 观 换, 将产生 诸多的 政 矛 府担负 重利 代表人的 着双 益 角色, “ 它们已 仅仅是 不再 一个纵 盾和冲突, 有的甚至非常剧烈, 这是难免的。 向 依赖的 组织, 逐渐成为了 个具 行政 已 一 有独立 经济利 益的 经 政府 作为协 种利益 调各 关系的重 织形式, 着利 济 要组 担负 益 组织”嗣 政府 利益主 具有双 份, 方面 。地方 作为 体 重身 一 是中 央 整合 益分配的 任, 身 与利 责 其自 也在这种 整合与 过程中 政 分配 成 府在地 利益 方的 代表者, 另一方面 是地方利 代表者, 又 益的 而 为重要的 利益主体, 而具有了自身的政府利益。“ 由于政府管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 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充当地方性区域物质利益 是个复杂、 动态的系统工程, 其组织结构的多层次性 、 价值取向 的 实代 从而 忠 表, 不可 地产生 方保护 避免 地 主义。 身利 对自 益的 的 性使 府利益又 个多元的 合体。” 府利益可 多维 得政 是一 组 嘲 政 关注 地方 之间存 使得 政府 在激烈的 竞争。 方政府 地 与中 政府 央 以 从纵向 层级关系 的 上划分为中 央政府 利益与地 方政府利益。 之间 行着 也进 博弈。 所以, 方政府 “ 地 之间不 但在与中 政府进 央 中 地方 央与 关系的 是中央 实质 政府与 政府之间 权力与利 地方 的 行博弈, 求更多的 以 优惠和 倾斜的 程中 着竞争; 且, 过 存在 而 在 益分配 关系。从利益的 度看, 央与 关系就 以 利 “ 角 中 地方 是: 一定 横向 不同的 方政府 上, 地 之间为了 现自 各种 最大化 实 身的 利益 益 础并 为基 体现某 益关系的占 治地 种利 统 位的 阶级内 一种 部的 也存在 激烈的 着 竞争。 种盲目 攀比 不合 竞争. 至 ” 的 和 理的 甚 权 构关系。嗍 为利 体现, 央政 表的 家 不择 力结 ”作 益的 中 府代 是国 整体 手段的 互争 相 夺各种资 产生内 阻碍了 个国 社会 源, 耗, 整 家 利 社会 利益, 政府代表的 家的 益和 普遍 地方 是国 局部利 益和地 经济的 进步。
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_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论文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现在处于历史的关键时刻,为求得社会治理的稳定需行善治并兴法治,在宪法层面检讨目前宪法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不明确,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意义关乎重大。
本文从宏观的宪法学视角检视中央与地方分权所具有的宪政意义,对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展开制度上的想象与语词上的重构,期待能以宪法保留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涵摄未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指待日后修宪能够弥补此缺憾。
【论文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单一制;民主集中制;地方自治;宪法保留【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最典型的宪法问题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关系到国家职能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分裂,其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
它们涉及如何适当配置权力与资源以实现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最佳平衡,以及国家如何在激励地方创新的同时确保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不利于国家政令统一的现象。
对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都扮演了核心角色。
而中国实施近代政治制度较晚,在宪法的制定者的理念里,没有意识到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重要性。
而当下中国的宪法学人也稍少顾及这一问题领域的研究。
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缺乏统一和严格的法律规范,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这些问题集中是控制与反控制、放权与收权的矛盾。
从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来看,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这种客观存在的张力正在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巨大的历史契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土地幅员广阔,不能期待以中央一隅来有效治理全国。
我国一个省的人口与土地,在世界上已经相当于一个中等的国家。
可以想见,中国的治理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在2008年的一系列的民族骚乱事件,我们就不得不沉思为何民族关系并不平和,整体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治理更是如此。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宪法下当代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中中央与地方分权不明确,必须重新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下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宪法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可选择的路径,并着重讨论了以宪法保障下的法律分权制来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自治法律分权宪法保障引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二者的分权是宪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配置的重要方面,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形式。
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往往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混乱和政府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要成功实现社会转型必须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果处理不当,易于导致种种社会冲突,陷入社会危机之中。
因此,必须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依法建立一个有效率、有内聚力的中央权力和其领导的有效率、有向心力的地方权力。
一、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特殊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中央与地方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棘手的问题。
过去我国没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来督促或监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即中国在主观与客观的法治角度,还没有因应这种关系调整或严格贯彻的条件。
中国自身特殊的国情,是世界各国所不能够比拟的,也是在考虑问题时不能绕开的特殊性问题。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而引起的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
其主要表现为: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了分权化的进程。
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经过十多年的平稳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的比重均有明显上升。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文化解析

201 2 2.
法 治 政 府 避 设
中 与 方 的 法 化 析 央 地 关系 宪 文 解
李 海 亮 ,任 进
( . 福 建 行 政 学 院 公务 员 培训 部 ,福 州 30 0 ;2 国 家行 政 学 院法 学 部 ,北 京 10 8 ) 1 5 02 . 0 0 9 [ 摘 要 ] 宪 法 文化 作 为人 们 对 宪 法 的信 仰 、理 念 和 情 感 , 以及 受 此 影 响 对 宪 政 制 度 的 选择 ,对 一 国 中央 与 地 方 关 系有 深 刻 影 响 。我 国是 统 一 的 多 民族 国 家 ,长 期 以来 中央 与 地 方 关 系处 于 非 法 制 化 的 状 态 ,这 既有 宪政 制度 也 有 历 史文 化 等 方 面 的原 因。 法 治 建 构 中央 与 地 方 关 系 ,要 加 强 宪 法 制度 和 观 念 文 化 的 有机 结合 ,厘 定相 关基 本 范畴 ,并 培 育 中央 与 地 方 分 权 、辅 助 性 原 则 、公 民 参 与 等价 值 理 念 ,逐 步
配方来达成 ‘ 天下大治’的。这种 ‘ ’的方式虽 和合 然长期地维持了大一统的局面,然而在浑然不分的情 形下,却无法为社会上的任何势力建立明文规定的权
[ 作者简介 ]李海亮 ,男 ,福建行政 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 究;任进 ,男 ,国家行政学院法 学部教授 ,法学博 士,主要从事机构 组织法和地方制度等研究.
人的宇宙论就是在太极中搞阴阳调和,太阴中有少阳, 太阳中有少阴。……在政治生活中,才会搞中央中有 地方,地方中有中央, 造成法权观念的模糊。 ¨ ” 中央集权的传统观念的盛行和法治观念的淡薄, 或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建构的一大障碍。
走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误区

,
、
人 大选举产生 对它 负责
,
,
,
受它监督
。
而在事实上 地 方 掌握着很 大 的权力 地 方几 乎什 么 都管 就拿 县委书记 来说
,
,
,
“
除了
页 第 当然 也有西方学者认 为当时苏联实行 的不是真正 的联邦制 像苏联这样实行独裁体制 的国家也制定 了 联邦制的 宪法 但是 研 究一 下苏联所谓的联邦宪法就会发现 国家实权属 于集权的 独裁的 共产党中央 参见 瑞士 】 【 托马斯 弗莱纳一 格斯特 《 联邦制 地方分 权与权利 》 载【 」 易斯 亨 美 路 《 政与权利 》 郑戈 赵 晓力 强世功译 生活 读书 新知 三 联书 罗森塔尔编 金 阿 尔伯特 宪 店 年 月版 第 页
制之 下
,
、
。
,
中央权威 是没 有保证 的
。
当前
,
中 国的许多问题 正 是由于地 方政府藐视 中央权威 年
月
“
,
,
不 执行国家法律和 政策所造 成的 例如
。
,
国家安全生产 监 督管理 总 局 局长 李
毅 中在成都举行的安全 生 产 形 势报 告会 上 明确指 出
,
、
国务院 … …在安全生产工 作上 的一 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交
、
军事
、
国防这些 内容 没 有
,
,
他们 拥 有 的权力几 乎跟 中央没 有 区 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或者简单地说,地方制度即为处理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
①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可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对地方监控和中央与地方合作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应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形式。
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既有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又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域。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这是一种比一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更高程度的权力划分。
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
这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其自治的程度更高。
我国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从范围上看,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领域:
(一)立法领域的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适当划分立法权给地方。
(二)行政领域的分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业务上指导或领导省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
根据宪法,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但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此外,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地方组织实现对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领导。
(一)立法监控。